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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壽燕周賢銳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89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宸彰(原名范浩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被告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案被告范宸彰所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前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民國106年7月6日寄存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於106年7月16日送達生效後起算上訴期間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9日,迄至前揭解釋公布之日(106年7月28日),尚未逾上訴期間,符合該解釋意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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