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89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宸彰(原名范浩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被告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案被告范宸彰所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前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民國106年7月6日寄存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於106年7月16日送達生效後起算上訴期間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9日,迄至前揭解釋公布之日(106年7月28日),尚未逾上訴期間,符合該解釋意旨,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