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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18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炫德黃蕙芳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州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

審訴字第556 號,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360、2361、2362

、2363、3694、3695、3696、5259、5440、5927、592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陳建州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陳建州明知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生福利部)許可,不得擅自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藥品,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0月至105 年6 月間,分次利用通訊軟體「微信」或在淘寶網站上,向大陸地區不詳人士訂購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並由該大陸賣家委託不知情之報關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各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之日期,以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及分提單號碼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以航空貨運快遞之方式,擅自由大陸地區輸入未經核准而禁止輸入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內含尼古丁成分而屬禁藥之電子菸油。嗣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輸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分別經臺北關人員就前開貨物開箱查驗後,扣得該等物品,並將該等物品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採樣鑑定,結果驗出含尼古丁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建州(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引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0至54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許可,即擅自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之事實,業據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5、33頁,本院卷第54頁),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係一次購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電子菸油,然由賣家分次出貨,故其所為應論以一罪等語。惟查:核之被告就其本案經查獲之電子菸油來源為何,其於105 年11月17日警詢供稱:伊是在104 年11月份左右,在大陸WECHAT(微信)網站,以每瓶價格約人民幣20元(約新臺幣100 元)向販售菸油的人購得,共購2300多瓶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9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2頁、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27483 號卷【下稱偵九卷】第5 頁、同署106 年度偵字第2399號卷【下稱偵十卷】第4 頁);而於105 年11月17日警詢陳稱: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菸油,是我在105 年(按應係104 年之誤)11月初所購買,我是在大陸淘寶網站向賣家購得,每瓶約新臺幣200 元,共購買38瓶,總價約新臺幣7600元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482 號卷【下稱偵八卷】第7 頁),就本案11次查獲之電子菸油,是否均係其1 次購入,所述已難謂無歧異。再酌以被告於106 年2 月13日偵查中復供陳:我是一次買3000多瓶,對方分批寄,我在大陸用銀聯卡刷的,沒有刷卡單或收據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360號卷【下稱雄檢偵五卷】第7 頁反面);於106 年3月6 日偵訊時改稱:我是一次訂2000瓶,對方分批寄,我是請大陸人直接匯款,所以沒辦法提供匯款資料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696號卷【下稱雄檢偵一卷】第8 頁);於本院106 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再改稱:我是在104 年9 月向大陸東莞賣家農世琴一次購買2000多瓶電子菸油,因為農世琴當時手上現貨沒有那麼多,所以分次寄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並提出網路轉帳付款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2頁),就其究係一次購入若干電子菸油、如何付款、是否可提出該付款證明,所述亦明顯不同。而苟被告確係一次大量購入多達數千瓶之電子菸油,衡之常情,其就此菸油係於何時、透過何種管道、以若干價格向何人購入等情節,應無記憶模糊而至所述前後如上大相逕庭之可能,由之可見被告此部分所辯並不可採。被告辯稱其本案遭查獲之電子菸油係一次購入,既無可採,其每次輸入時間、品項、送達地址又不相同,被告於偵查復供稱:賣家寄貨後通知有被查扣,又另行寄送等語(見雄檢偵五卷第7 頁、第9 頁),則被告係分次購買電子菸油,輸入臺灣地區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被告上開所辯,核係事後圖卸之詞,無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為如附表二編號3 、6 至8 所示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於104 年12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4 年12月4 日起生效。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就罰金刑部分予以提高,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後,顯然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附表二編號3 、6 至8 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論科。

三、論罪:按藥事法所稱禁藥,係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菸油,經檢驗結果確含有尼古丁之成分,即應以藥品列管,屬衛生福利部列管之藥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入,且非被告自國外隨身所攜帶並供自用之藥品,則該等電子菸油核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無誤。是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2 、4 、5 、9 至11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附表二編號3 、6 至8 所為,皆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又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仕方公司、東慶公司、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美商優比速臺灣分公司)成年員工寄送及辦理申報進口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電子菸油,而犯上開之罪,為間接正犯。被告本案各次所為,其電子菸油係分次購買,每次輸入時間、品項、送達地址並不相同,被告於偵查復供稱:賣家寄貨後通知有被查扣,又另行寄送等語,有如上述,顯見被告並非基於一個犯罪意思所為,各次行為復有殊異,自應予分論併罰,故而被告辯稱其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並無可採。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修正前及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修正後)第38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規範,竟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妨害政府對國內藥品秩序之管理,誠應非難。又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448 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緩起訴期間自105 年3 月15日至106 年9 月14日,嗣於106 年5 月4 日撤銷緩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再為違反藥事法犯行,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所輸入之禁藥於甫輸入之際即遭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藥物成分之危害性、所輸入之禁藥數量,暨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現經商月收入約新臺幣5 至6 萬元之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前揭各罪,係在104 年10月9 日至105 年6 月6 日之8 個月期間內陸續犯之,均為輸入禁藥犯行、侵害法益相同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復說明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經修正,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如下: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93年度臺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均屬違禁物,且現扣於臺北關私貨倉庫保管中,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存卷可參,是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主張原審未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而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科,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按被告前開105 年度偵字第448 號緩起訴處分案件,雖於106 年5 月4 日經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而提起公訴,惟該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第44頁),堪認素行尚無不佳,其犯後復迭次坦認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輸入禁藥行為(僅爭執應就所為論以一罪),犯後態度可見亦無不佳,因而認經此偵、審程序,被告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罰應尚暫無執行之必要,爰為緩刑5 年之諭知,以勵自新。再本院考量雖被告前開所受宣告之刑罰尚暫無執行之必要,惟其為求一己之私利即為本案犯行,所為終究對國民身體健康,非無不利影響之虞,且法治觀念亦有再予加強之處,為確保被告能深切記取教訓並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乃依其犯罪情節,令其支付公庫新臺幣30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5 場次,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對應犯罪事實│原審主文                                    │
│    │            ├──────────┬───────────┤
│    │            │罪刑                │ 沒收                 │
├──┼──────┼──────────┼───────────┤
│1   │附表二編號1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2   │附表二編號2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3   │附表二編號3 │陳建州犯修正前藥事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
│    │所示犯行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之物均沒收。          │
│    │            │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伍月。              │                      │
├──┼──────┼──────────┼───────────┤
│4   │附表二編號4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5   │附表二編號5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6   │附表二編號6 │陳建州犯修正前藥事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
│    │所示犯行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之物均沒收。          │
│    │            │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伍月。              │                      │
├──┼──────┼──────────┼───────────┤
│7   │附表二編號7 │陳建州犯修正前藥事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
│    │所示犯行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之物均沒收。          │
│    │            │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              │                      │
├──┼──────┼──────────┼───────────┤
│8   │附表二編號8 │陳建州犯修正前藥事法│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
│    │所示犯行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之物均沒收。          │
│    │            │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肆月。              │                      │
├──┼──────┼──────────┼───────────┤
│9   │附表二編號9 │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0  │附表二編號10│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1  │附表二編號11│陳建州犯藥事法第八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    │所示犯行    │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之物均沒收。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二:
┌──┬────┬──────┬───────┬─────────────┐
│編號│輸入時間│扣案之品項及│收貨人及收貨地│證據出處                  │
│    │(民國)│數量        │址(電話)    │                          │
├──┼────┼──────┼───────┼─────────────┤
│  1 │105 年3 │BC666及ANML │陳代圻(原名陳│1.證人即仕方公司資訊組組長│
│    │月27日  │(FURY)    │建男)        │  賴炳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
│    │        │共100瓶     │高雄市OOO 區O │  一卷第25頁)            │
│    │        │            │O 街OO巷O 號(│2.證人即統一速達送貨員吳宗│
│    │        │            │0000000000)  │  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
│    │        │            │              │  第26至27頁)            │
│    │        │            │              │3.證人即被告胞弟陳代圻於警│
│    │        │            │              │  詢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8至│
│    │        │            │              │  29頁)                  │
│    │        │            │              │4.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              │  單號碼CX/05/648/H5984 主│
│    │        │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見偵一│
│    │        │            │              │  卷第6 頁)              │
│    │        │            │              │5.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編號:D/TCM101618 │
│    │        │            │              │  ,見偵一卷第9頁)       │
│    │        │            │              │6.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年4月22日FDA研字第105│
│    │        │            │              │  0000000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成│
│    │        │            │              │  分,見偵一卷第7至8頁)  │
│    │        │            │              │7.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一卷第│
│    │        │            │              │  10頁)                  │
│    │        │            │              │8.收件地址:高雄市OOO 區O │
│    │        │            │              │  O 街OO巷O 號之租賃契約(│
│    │        │            │              │  見偵一卷第13至16頁)    │
│    │        │            │              │9.仕方公司提供之派件單(見│
│    │        │            │              │  偵一卷第11頁)          │
│    │        │            │              │10.扣案物照片(見偵一卷第2│
│    │        │            │              │   0至22頁)              │
├──┼────┼──────┼───────┼─────────────┤
│  2 │105 年6 │①SIREN (  │陳俊傑        │1.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月6 日  │STRAW BERRY │高雄市OOO 區O │  單號碼CX/05/710/GM135、C│
│    │        │MILK- SHAKE │O 路OOO 號(09│  X/05/710/GM124主提單號碼│
│    │        │)6MG   20瓶│0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②SIREN (  │              │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
│    │        │FUZZYPEACH)│              │  487040(見臺灣桃園地方法│
│    │        │3MG 20瓶    │              │  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42│
│    │        │            │              │  9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7 │
│    │        │            │              │  頁、第18頁)            │
│    │        │            │              │2.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T0000000、10407 │
│    │        │            │              │  91)(見偵二卷第8 頁、第│
│    │        │            │              │  19頁)                  │
│    │        │            │              │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年7月15日FDA研字第105│
│    │        │            │              │  0000000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            │              │  、105年7月21日FDA研字第1│
│    │        │            │              │  000000000 號函暨檢驗報告│
│    │        │            │              │  書(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
│    │        │            │              │  成分,見偵二卷第6 頁、第│
│    │        │            │              │  20至21頁)              │
│    │        │            │              │4.扣案物照片(見偵二卷第9 │
│    │        │            │              │  至11頁、第22至23頁)    │
│    │        │            │              │5.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二卷第│
│    │        │            │              │  29頁)                  │
│    │        │            │              │6.東慶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見偵二卷第12頁、第24頁)│
├──┼────┼──────┼───────┼─────────────┤
│  3 │104 年10│PLAYBOY     │張詠峻(原名張│1.證人張詠峻於警詢之證述(│
│    │月15日(│PREMIUM E-LI│正擁)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起訴書誤│QUID MIDNIGH│高雄市OOO 區O │  106 年度偵字第4516號卷【│
│    │載為104 │TBUNNY、    │O 路OOOO號O 樓│  下稱偵三卷】第7 至8 頁)│
│    │年10月1 │SteepVAPORS │(0000000000)│2.證人李宗勲於警詢之證述(│
│    │日)    │PopDeez     │              │  見偵三卷第10至11頁)    │
│    │        │CARAMEL     │              │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POPCORN     │              │  單號碼CU/04/570/R0181 主│
│    │        │FLAVOR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E-LIQUID、  │              │  單號碼Z0000000000 (見偵│
│    │        │Funta GRAPE │              │  三卷第14至15頁)        │
│    │        │by Vaperboy │              │4.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Funta     │              │  筆錄(D/T0000000)(見偵│
│    │        │ORANGE by Va│              │  三卷第24頁)            │
│    │        │perboy、GETA│              │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WAY BUBUISLA│              │  105 年5 月2 日FDA 研字第│
│    │        │ND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
│    │        │EXPERIENCE  │              │  書(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
│    │        │THE MAGIC、 │              │  成分,見偵三卷第19至23頁│
│    │        │TRABUCO     │              │  )                      │
│    │        │VAPOR       │              │6.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COMPANY     │              │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三卷第│
│    │        │Blacks tar  │              │  35頁)                  │
│    │        │Virginia、  │              │7.美商優比速臺灣分公司派件│
│    │        │EIGHTI TUDE │              │  單(見偵三卷第16頁)    │
│    │        │Mango Maniac│              │8.扣案物照片(見偵三卷第25│
│    │        │PR EMIUM    │              │  至30之1 頁)            │
│    │        │E-JUICE、   │              │                          │
│    │        │High Roller │              │                          │
│    │        │sweets、    │              │                          │
│    │        │Uncle Junk's│              │                          │
│    │        │Genius      │              │                          │
│    │        │E-JUICE(Bet│              │                          │
│    │        │tie White   │              │                          │
│    │        │、Hard Lemon│              │                          │
│    │        │ade、Monica'│              │                          │
│    │        │s Eyes、    │              │                          │
│    │        │JonWa yne) │              │                          │
│    │        │、ANML(CARN│              │                          │
│    │        │AGE)、TRABU│              │                          │
│    │        │CO VAPOR    │              │                          │
│    │        │COMPANY(Por│              │                          │
│    │        │tola)      │              │                          │
│    │        │Virginia &  │              │                          │
│    │        │Burley、The │              │                          │
│    │        │Milkman(3mg│              │                          │
│    │        │)、伊阿索  │              │                          │
│    │        │IASO電子煙霧│              │                          │
│    │        │化液(IASO e│              │                          │
│    │        │C-Liquid)(│              │                          │
│    │        │tea)8mg、  │              │                          │
│    │        │THE SCHWARTZ│              │                          │
│    │        │(COMB THE  │              │                          │
│    │        │DESERT、THE │              │                          │
│    │        │DOWN SIDE、 │              │                          │
│    │        │THE UPSIDE)│              │                          │
│    │        │6mg、XANIC  │              │                          │
│    │        │BLANC Bianc │              │                          │
│    │        │co(STRAWBER│              │                          │
│    │        │RY FUNNE    │              │                          │
│    │        │LCAKE)6mg、│              │                          │
│    │        │XANICBLANCLu│              │                          │
│    │        │sso(HONEYDE│              │                          │
│    │        │ WMILKMELONA│              │                          │
│    │        │ICE POPS)  │              │                          │
│    │        │6mg共516瓶  │              │                          │
├──┼────┼──────┼───────┼─────────────┤
│  4 │105 年5 │HORNY MANGO │陳代圻        │1.證人吳建宏於警詢之證述(│
│    │月21日  │50瓶        │高雄市OOO 區O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O 街OO巷O 號(│  106 年度偵字第1293號卷【│
│    │        │            │0000000000)  │  下稱偵四卷】第18至19頁)│
│    │        │            │              │2.證人張展維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偵四卷第20頁)        │
│    │        │            │              │3.證人即統一速達送貨員吳宗│
│    │        │            │              │  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四卷│
│    │        │            │              │  第21至22頁)            │
│    │        │            │              │4.證人即被告胞弟陳代圻於警│
│    │        │            │              │  詢之證述(見偵四卷第23至│
│    │        │            │              │  24頁)                  │
│    │        │            │              │5.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              │  單號碼CX/05/710GK793主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
│    │        │            │              │  號碼0000000000(見偵四卷│
│    │        │            │              │  第7 頁)                │
│    │        │            │              │6.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 T0000000 )(見│
│    │        │            │              │  偵四卷第8頁)           │
│    │        │            │              │7.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年7月20日FDA研字第105│
│    │        │            │              │  0000000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成│
│    │        │            │              │  分,見偵四卷第6 頁)    │
│    │        │            │              │8.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四卷第│
│    │        │            │              │  10頁)                  │
│    │        │            │              │9.收件地址:高雄市OOO 區O │
│    │        │            │              │  O 街OO巷O 號之租賃契約(│
│    │        │            │              │  見偵四卷第12至15頁)    │
│    │        │            │              │10.統一速達派送明細表(見 │
│    │        │            │              │   偵四卷第9 頁)         │
│    │        │            │              │11.扣案物照片(見偵四卷第 │
│    │        │            │              │   16至17頁)             │
├──┼────┼──────┼───────┼─────────────┤
│  5 │105 年4 │①LONGHORN  │陳代圻        │1.證人程志強於警詢之證述(│
│    │月21日  │VAPOR CO.( │高雄市OOO 區O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PRIVATE     │OO街OO巷O 號(│  105 年度偵字第27800 號卷│
│    │        │COLLECTION  │0000000000)  │  【下稱偵五卷】第20頁)  │
│    │        │4MG WILD    │              │2.證人葉永照於警詢之證述(│
│    │        │RODEO)9瓶、│              │  見偵五卷第22頁)        │
│    │        │②TRABUCO( │              │3.證人即統一速達送貨員吳宗│
│    │        │Blackstar )│              │  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五卷│
│    │        │Virginia 6mg│              │  第33至34頁)            │
│    │        │13瓶、③    │              │4.證人陳代圻於警詢之證述(│
│    │        │TRABUCO (  │              │  見偵五卷第40至41頁)    │
│    │        │Portola )  │              │5.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Virginia    │              │  單號碼CX/05/648Z3XS6主提│
│    │        │& Burley 6mg│              │  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
│    │        │3瓶         │              │  號碼0000000000(見偵五卷│
│    │        │            │              │  第6 頁)                │
│    │        │            │              │6.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 TE972222 )(見│
│    │        │            │              │  偵五卷第7 頁)          │
│    │        │            │              │7.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年6月8日FDA研字第1050│
│    │        │            │              │  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 tine成 │
│    │        │            │              │  分,見偵五卷第9至10頁) │
│    │        │            │              │8.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五卷第│
│    │        │            │              │  25頁)                  │
│    │        │            │              │9.收件地址:高雄市OOO 區O │
│    │        │            │              │  O 街OO巷O 號之租賃契約(│
│    │        │            │              │  見偵五卷第27至30頁)    │
│    │        │            │              │10.仕方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   (見偵五卷第12頁)     │
│    │        │            │              │11.扣案物照片(見偵五卷第 │
│    │        │            │              │   15至16頁)             │
├──┼────┼──────┼───────┼─────────────┤
│  6 │104 年10│PLAYBOY     │張正擁        │1.證人李宗勲於警詢之證述(│
│    │月15日(│PREMIUM E-LI│高雄市OOO 區O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起訴書誤│QUID        │O 街OOO 號O 樓│  106 年度偵字第3585號卷【│
│    │載為104 │MIDNIGHT    │(0000000000)│  下稱偵六卷】第8 至9 頁)│
│    │年10月1 │BUNNY、Steep│              │2.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日)    │VAPORS PopDe│              │  單號碼CU/04/570/R0425 主│
│    │        │ez CARAMEL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POPCORN     │              │  單號碼Z0000000000 (見偵│
│    │        │FLAVOR      │              │  六卷第15至16頁)        │
│    │        │E-LIQUID、  │              │3.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Fun ta GRAPE│              │  筆錄(D/ T0000000 )(見│
│    │        │by Vaperboy │              │  偵六卷第40頁)          │
│    │        │、Funta     │              │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ORANGE by Va│              │  105年5月2日FDA研字第1050│
│    │        │perboy、    │              │  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GETAWAY BUBU│              │  105年11月9日FDA研字第10 │
│    │        │ISLAND      │              │  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
│    │        │EXPERIENCE  │              │  (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成│
│    │        │THE MAGIC、 │              │  分,見偵六卷第33至39頁)│
│    │        │TRABUCO     │              │5.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VAPOR       │              │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六卷第│
│    │        │COMPANY     │              │  11頁)                  │
│    │        │Blacks tar  │              │6.美商優比速臺灣分公司派送│
│    │        │Virginia、  │              │  單資料(見偵六卷第17頁)│
│    │        │EIGHTI TUDE │              │7.扣案物照片(見偵六卷第18│
│    │        │Mango Maniac│              │  至28頁)                │
│    │        │PR EMIUM    │              │                          │
│    │        │E-JUICE、   │              │                          │
│    │        │High Roller │              │                          │
│    │        │sweets、    │              │                          │
│    │        │Uncle Junk's│              │                          │
│    │        │Genius      │              │                          │
│    │        │E-JUIC E(  │              │                          │
│    │        │Bettie White│              │                          │
│    │        │、Hard      │              │                          │
│    │        │Lemonade、  │              │                          │
│    │        │Monica's    │              │                          │
│    │        │Eyes、Jon   │              │                          │
│    │        │Wayne)、   │              │                          │
│    │        │ANML(CARNAG│              │                          │
│    │        │E)、TRABUCO│              │                          │
│    │        │VAPORCOMPANY│              │                          │
│    │        │(Portola)V│              │                          │
│    │        │irginia &   │              │                          │
│    │        │Burley、The │              │                          │
│    │        │Milkman(3mg│              │                          │
│    │        │)、伊阿索  │              │                          │
│    │        │IASO電子煙霧│              │                          │
│    │        │化液(IASO  │              │                          │
│    │        │eC-Liquid) │              │                          │
│    │        │(tea)8mg、│              │                          │
│    │        │The SCHWARTZ│              │                          │
│    │        │(COMB THE  │              │                          │
│    │        │DESERT、THE │              │                          │
│    │        │DOWNSIDE、  │              │                          │
│    │        │THE UPSIDE)│              │                          │
│    │        │6mg、XANIC  │              │                          │
│    │        │BLANCBiancco│              │                          │
│    │        │(STRAWBERRY│              │                          │
│    │        │FUNNEL CAKE │              │                          │
│    │        │)6mg、XANIC│              │                          │
│    │        │BLANC Lusso │              │                          │
│    │        │(HONEYDEW  │              │                          │
│    │        │MILK MELONA │              │                          │
│    │        │ICE POPS)  │              │                          │
│    │        │6mg、TRABU  │              │                          │
│    │        │CO VAPOR    │              │                          │
│    │        │COMPANY Cap │              │                          │
│    │        │istrano(   │              │                          │
│    │        │Virginia &  │              │                          │
│    │        │Burley)    │              │                          │
│    │        │共777瓶     │              │                          │
├──┼────┼──────┼───────┼─────────────┤
│  7 │104 年10│DRPN DONUTS │張文議        │1.證人張文議於警詢之證述(│
│    │月9 日  │(BEARCLAW)│高雄市OOO 區O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8瓶        │誠路OOOO號O 樓│  105 年度偵字第28190 號卷│
│    │        │            │(0000000000)│  【下稱偵七卷】第8 至9 頁│
│    │        │            │              │  )                      │
│    │        │            │              │2.證人楊介雯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偵七卷第11至12頁)    │
│    │        │            │              │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              │  單號碼CX/04/710/Z7385 主│
│    │        │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見偵七│
│    │        │            │              │  卷第18頁)              │
│    │        │            │              │4.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 T0000000 )(見│
│    │        │            │              │  偵七卷第15頁)          │
│    │        │            │              │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 年1 月20日FDA 研字第│
│    │        │            │              │  000 0000000 號函暨檢驗報│
│    │        │            │              │  告書(左列品項均含Nicoti│
│    │        │            │              │  ne成分,見偵七卷第20至21│
│    │        │            │              │  頁)                    │
│    │        │            │              │6.東慶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見偵七卷第22頁)        │
│    │        │            │              │7.扣案物照片(見偵七卷第23│
│    │        │            │              │  至25頁)                │
├──┼────┼──────┼───────┼─────────────┤
│  8 │104 年11│BC666       │張文議        │1.證人程志強於警詢之證述(│
│    │月11日  │38瓶        │高雄市OOO 區O │  見偵八卷第4 頁)        │
│    │        │            │O 路OOOO號O樓 │2.證人張文議於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  見偵八卷第10至11頁)    │
│    │        │            │起訴書誤載為09│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00000000)    │  單號碼CX/04/710/Z9960 主│
│    │        │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見偵八│
│    │        │            │              │  卷第17頁)              │
│    │        │            │              │4.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 T0000000 )(見│
│    │        │            │              │  偵八卷第18頁)          │
│    │        │            │              │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 年5 月23日FDA 研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
│    │        │            │              │  書(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
│    │        │            │              │  成分,見偵八卷第23至24頁│
│    │        │            │              │  )                      │
│    │        │            │              │6.東慶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見偵八卷第5頁)         │
│    │        │            │              │7.扣案物照片(見偵八卷第25│
│    │        │            │              │  頁)                    │
├──┼────┼──────┼───────┼─────────────┤
│  9 │105 年5 │333 GRAPES(│陳代圻        │1.證人邱永昌於警詢之證述(│
│    │月24日  │6MG )50瓶  │高雄市OOO 區O │  見稱偵九卷第10至11頁)  │
│    │        │            │O 街OO巷O 號(│2.證人即統一速達送貨員吳宗│
│    │        │            │0000000000)  │  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九卷│
│    │        │            │              │  第12至13頁)            │
│    │        │            │              │3.證人陳代圻於警詢之證述(│
│    │        │            │              │  見偵九卷第17至19頁)    │
│    │        │            │              │4.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              │  單號碼CX/05/710/GK825 主│
│    │        │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見偵九│
│    │        │            │              │  卷第23頁)              │
│    │        │            │              │5.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T0000000)(見偵│
│    │        │            │              │  九卷第33頁)            │
│    │        │            │              │6.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 年7 月1 日FDA 研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
│    │        │            │              │  書(左列品項均含Nicotine│
│    │        │            │              │  成分,見偵九卷第30至31頁│
│    │        │            │              │  )                      │
│    │        │            │              │7.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九卷第│
│    │        │            │              │  9 頁)                  │
│    │        │            │              │8.東慶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偵九卷第39頁)          │
│    │        │            │              │9.扣案物照片(見偵九卷第25│
│    │        │            │              │  至28頁)                │
├──┼────┼──────┼───────┼─────────────┤
│ 10 │105 年5 │VOODOO VAPE │陳代圻        │1.證人邱永昌於警詢之證述(│
│    │月24日  │REVENGE     │高雄市OOO 區O │  見偵十卷第9 至10頁)    │
│    │        │50瓶        │O 街OO巷O 號(│2.證人陳代圻於警詢之證述(│
│    │        │            │0000000000)  │  見偵十卷第6至7頁)      │
│    │        │            │              │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            │              │  單號碼CX/05/710/GK827 主│
│    │        │            │              │  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
│    │        │            │              │  單號碼0000000000(見偵十│
│    │        │            │              │  卷第14頁)              │
│    │        │            │              │4.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T0000000)(見偵│
│    │        │            │              │  十卷第19頁)            │
│    │        │            │              │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 年6 月28日FDA 研字第│
│    │        │            │              │  000 0000000 號函暨檢驗報│
│    │        │            │              │  告書(左列品項均含Nicoti│
│    │        │            │              │  ne成分,見偵十卷第16至17│
│    │        │            │              │  頁)                    │
│    │        │            │              │6.本件收件電話0000 000000 │
│    │        │            │              │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十卷│
│    │        │            │              │  第34頁)                │
│    │        │            │              │7.收件地址:高雄市OOO 區O │
│    │        │            │              │  O 街OO巷O 號之租賃契約(│
│    │        │            │              │  見偵十卷第38至44頁)    │
│    │        │            │              │8.東慶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偵十卷第26頁)          │
│    │        │            │              │9.黑貓宅急便派件資料(見偵│
│    │        │            │              │  十卷第35頁)            │
│    │        │            │              │10.扣案物照片(見偵十卷第 │
│    │        │            │              │   28至31頁)             │
├──┼────┼──────┼───────┼─────────────┤
│ 11 │105 年5 │①STARFUCKS │陳代圻        │1.證人邱永昌於警詢之證述(│
│    │月24日  │E-LIQUID(  │高雄市OOO 區O │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ICED        │O 街OO巷O 號(│  106 年度偵字第4032號卷【│
│    │        │HAZELNUT    │0000000000)  │  下稱偵十一卷】第18至21頁│
│    │        │LATTE)6MG  │              │  )                      │
│    │        │49瓶、      │              │2.證人陳代圻於警詢之證述(│
│    │        │②PREMIUM   │              │  見偵十一卷第10至11頁)  │
│    │        │BLEND       │              │3.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
│    │        │E-JUICE     │              │  單號碼CX/05/710/GK697、C│
│    │        │STARFU CKS  │              │  X/05/710/GK705主提單號碼│
│    │        │E-LIQUID(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ICED MOCHA)│              │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
│    │        │50瓶        │              │  638012(見偵十一卷第49頁│
│    │        │            │              │  、第79頁)              │
│    │        │            │              │4.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D/ T0000000、D/T10│
│    │        │            │              │  42088 )(見偵十一卷65頁│
│    │        │            │              │  、第96  頁)            │
│    │        │            │              │5.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        │            │              │  105 年6 月30日FDA 研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105 年6 月│
│    │        │            │              │  23日FDA 研字第1050010500│
│    │        │            │              │  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驗報│
│    │        │            │              │  告書(左列品項均含Nicoti│
│    │        │            │              │  ne成分,見偵十一卷第47至│
│    │        │            │              │  48頁、第77至78頁)      │
│    │        │            │              │6.本件收件電話0000000000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十一卷│
│    │        │            │              │  第25至26頁)            │
│    │        │            │              │7.收件地址:高雄市OOO 區O │
│    │        │            │              │  O 街OO巷O 號之租賃契約(│
│    │        │            │              │  見偵十一卷第32至38頁)  │
│    │        │            │              │8.東慶公司提供之派送資料(│
│    │        │            │              │  共2 份,見偵十一卷第45頁│
│    │        │            │              │  、第75頁)              │
│    │        │            │              │9.黑貓宅急便派送資料(見偵│
│    │        │            │              │  十一卷第30頁)          │
│    │        │            │              │10.扣案物照片(偵十一卷第 │
│    │        │            │              │   51至54頁、第81至84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1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