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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建榮李璧君林家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87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顏伯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8 日裁定(105 年度訴字第91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2 月18日本應正常休假,抗告人正常應於2月20日才會收到(判決書),因2 月18日調到2 月27日,休4 天連假,如上訴10日從2 月18日起到2 月28日剛好有5 天假日,抗告人只剩5 天的時間,5 天假日中法院休息,所方也不會辦公,對要上訴的抗告人是否公平?又抗告人於3 月1 日中午起床後,才知所方統一在早上8 點收取上訴狀,才延到3 月2 日早上辦理郵寄,應視抗告人於3 月1 日有向所方提出上訴狀,請明鑒抗告人的權益云云。

二、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51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此乃監禁中之被告身體失其自由,為其便利所設,既不以該書狀實際上到達法院之日計算上訴期間,自無在途期間可言。故在監獄之被告,必須在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仍屬逾期。

三、經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因抗告人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原審法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之規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8日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抗告人,由抗告人本人於同日親自簽名、載明收受日期為「106.2.18」後收受,此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1 頁)。抗告人之上訴期間依法自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2 月19日起算,本應至同年月28日屆滿,因該日為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屬放假日,有辦公日曆表可憑(見原審卷第122 頁),故上訴期間應延至次一上班日即106 年3 月1 日屆滿,抗告人至遲應於該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始未逾上訴期間。然抗告人於106 年3 月2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上訴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0 頁,其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之日期為106 年3 月2 日),已然逾越上訴期間。原審因而以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雖執上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惟按:

㈠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刑事訴訟法第65條、民法第122 條各定有明文。反之,期間末日以外之期日,縱有經過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原定期間並不生延長之效力(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抗告人之上訴期間末日為二二八和平紀念日,而以紀念日次日即106 年3 月1 日星期一代之,雖其間2 月19日、2 月25至27日同屬例假日,但原定期間並不生延長之效力,至遲仍應於106 年3 月1 日前提出上訴,始未逾上訴期間。

㈡抗告人確於106 年3 月2 日向監所長官提出轉陳上訴狀,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106 年4 月10日高二監總字第106005119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抗告人亦自承其係於106 年3 月2 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見抗告狀第2 頁倒數第3 行),自應認抗告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始提出上訴。

㈢至抗告人所陳其因於106 年3 月1 日中午起床而無法於當日提出上訴狀,始於翌日提出,應認其上訴合法云云,然抗告人因本案係自105 年8 月2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執行羈押,至106 年3 月1 日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其在監所已逾6 月,當知監所關於收受書狀之規定,抗告人忽視規定仍於上訴期間屆滿之日中午使起床而無法於當日提出上訴狀,此乃抗告人個人因素而遲誤上訴期間,亦無從以此認其上訴未逾期。

㈣綜上所述,抗告人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始提出上訴,且其遲誤上訴期間乃因本身過失所致,所執上開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林家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8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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