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政煌
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政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政煌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2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本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78號諭知上訴駁回,緩刑3 年確定,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撤緩字第100 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於105 年11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34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