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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明富孫啓強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政煌

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政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政煌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32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本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78號諭知上訴駁回,緩刑3 年確定,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撤緩字第100 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於105 年11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34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0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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