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麗珠
- 選任辯護人
- 薛西全律師
黃靜瑜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108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806 號),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麗珠(下稱被告)明知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屬禁藥,不得販賣。竟自民國101 年9 月間起至102 年10月2 日前某日止,每月至少1次,販賣未經許可之大陸製壯陽藥予湯熙雄、嚴漢枝夫婦(下合稱嚴漢枝夫婦)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百貨行(下稱前述百貨行),並由嚴漢枝夫婦將之藏放在高雄市○○區○○街00號倉庫(下稱前述倉庫),待有客人詢問購買時,始從倉庫取出販賣,合計約有9 次(嗣經檢察官於原審更正為13次)。經警於102 年10月2 日15時3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前述百貨行及倉庫搜索,當場在該倉庫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因認被告涉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嫌等語。
二、程序事項方面:
㈠關於起訴及本院審理範圍之認定
1.起訴為訴訟上之請求,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受訴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範圍,除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情形外,應以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嗣警方於102 年10月2日15時3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102 年聲搜字第001592號)在嚴漢枝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百貨商行)、高雄市○○區○○街00號(倉庫)執行搜索,當場於高雄市○○區○○街00號(倉庫)扣得面速達母300 瓶、擦勞滅177 瓶、三體牛鞭丸1065瓶、黃道益活絡油300 瓶、牛寶960 瓶、藏鞭佛寶600 瓶、萬應止痛藥348 瓶、保心安油120 瓶、鷹標德國風油精96瓶、金功夫1500盒、一炮到天亮485 瓶、黑螞蟻140 瓶、硬老二140 瓶、克林頓110 瓶、大老二280 瓶、德國黑金剛34瓶、精剛壯49瓶、硬八天59瓶、康熙大弟19瓶、性高采烈39瓶、久戰超人9瓶、虫草壯腎丸640 盒、生精片840 顆、威爾剛89盒、新露露A 錠37瓶、EVE-A 錠29盒、紅螞蟻精華素20盒、速效海狗丸78盒、青草油191 瓶、三麻軟膏13瓶、公益正紅花油11瓶、馬世良堂活絡油17瓶、藏八寶86片、五塔油150 盒、斧標驅風油23瓶、虎標萬金油59瓶、均隆驅風油35瓶、保胃丹11瓶、FX-NEO眼藥水22盒、上標油28瓶、無比膏21瓶、感冒藥7 盒、Z !眼藥水50盒、防蚊液15瓶等物(即經原審清點確認後所列附表所示之物)」等語,然關於本案起訴被告販賣禁藥之範圍,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第3 行至第4 行係記載被告「販賣未經許可大陸製之壯陽藥予嚴漢枝、湯熙雄夫妻」等語,並據檢察官於原審當庭陳稱:「(問:本件起訴被告涉嫌販賣禁藥部分,是否僅限於號稱有壯陽療效之藥品?答:)是」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53 頁),並經檢察官於105 年5 月9 日以「補充理由書」提出編號1 至21之疑為壯陽藥之附表(原審訴緝卷第123 至124 頁反面,其編號與名稱均與下列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相同)。足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關於扣案物品之記載,僅在描述警方查扣物品之相關客觀背景事實,而非就不屬壯陽藥品之扣案物品一併提起公訴,此部分非屬壯陽之藥品(即附表編號22至44)自非屬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
3.原審關於販賣附表編號22至44所示禁藥無罪部分,業經本院前審以此部分屬訴外裁判為由,而予撤銷之,又此部分既無訴訟繫屬,是僅將此部分撤銷即為已足,不另裁判(改判)。而被告固對本院前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其所提上訴之理由既全然針對其遭本院前審「撤銷原審無罪而改判有罪」部分,謂其於本院前審概括陳稱就起訴書所載全部證據「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依法本不生明示同意之效力等語,就本院前審「撤銷原審訴外裁判」部分未置一詞,足認其就此部分並未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乃不符合上訴三審之法律上程式);嗣最高法院亦於「判決理由」欄詳述「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麗珠有其事實欄所載之『販賣』如其『附表編號1 至21所載之禁藥』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改判…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全無理由…有發回更審之原因」,而具體指明本院前審「撤銷原審無罪而改判有罪」部分,應撤銷發回更審。質言之,本院前審「撤銷原審訴外裁判」部分,既未經被告(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即非最高法院得予審理、撤銷之範圍,是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予本院更審之範圍,乃以本院前審「撤銷原審無罪而改判有罪」部分為限,爰先指明之。
㈡關於本案應實體審理之說明
1.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杜絕僥倖之犯罪心理,並避免易致鼓勵犯罪之誤解,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除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以一罪論處外,基於一罪一罰之刑罰公平性,自應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雖於辯稱本案應為前案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云云。惟查,被告雖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下稱前案甲,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駁回上訴確定)、高雄地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553 號(下稱前案乙,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判決有罪。然前案甲乃被告係於101 年4 月17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即新興市場、南華商圈)設攤販賣未經許可輸入之膏藥予不特定人;而前案乙乃被告係於101 年9 月18日,在同址設攤販賣大陸製壯陽藥予不特定人,有高雄地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553 號、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俱核與被告本案被訴係自101 年9 月12日起至102 年10月2 日前某日止,每月至少1次,以騎乘機車載送禁藥至湯熙雄、嚴漢枝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百貨行附近騎樓交予其2 人之方式販賣禁藥,在「販賣對象」、「販賣地點」、「販賣方式」等項均不同,且「犯罪時間」互異,是應認各該行為獨立可分,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以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為適當,是前案與本案行為,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行為,應予各別論罪,本案自非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自應予實體審理,被告此部分所辯要屬無據。
㈢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之存在。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用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令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所指之被告犯嫌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詳後述),揆諸前述說明,本案判決所援引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均無須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論述說明,亦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首揭販賣大陸製壯陽藥之販賣禁藥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嚴漢枝夫婦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扣偽禁藥品項目表、高雄市衛生局藥商及化粧品商抽查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警方於101 年9 月12日11時許蒐證之現場照片6 張、搜索現場及查扣證物照片、車輛查詢單、戶籍及刑案資料、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藥字第1010082546號判定結果等資為論據。
五、訊據被告雖坦承認識嚴漢枝夫婦,並曾於101 年9 月12日,騎乘機車載運物品前去嚴漢枝所經營之前揭百貨行交付湯熙雄,然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未經許可大陸製壯陽藥予嚴漢枝夫婦之販賣禁藥犯行,辯稱:我於101 年9 月12日是騎機車載衣服及健康食品賣給嚴漢枝夫婦,且我所有禁藥已在前案被查扣殆盡而無可販賣,嚴漢枝夫婦遭查扣之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並非我販賣給他們的等語。
六、警方於102 年10月2 日15時30分許,在嚴漢枝夫婦之前述倉庫查獲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屬嚴漢枝所有藥品,而嚴漢枝於為警查獲前就置於倉庫內、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品項藥品之經營模式,乃係當客人前去百貨店詢問時,始自倉庫取出私下販賣等事實,業據證人嚴漢枝夫婦於警詢中證述明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宗第二宗,下稱警二卷第1 至6 、11至12頁),並為被告於本院所不否認(本院前審卷第39頁;本院更一卷第43至44、63頁),此外,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及化粧品抽查紀錄表各1 份、現場照片9 張、扣案物照片45張附卷(警二卷第17至35頁)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又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藥品外包裝雖標示成分、用法用量、產地,然未標示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同,略)核准之藥品許可證字號,且經檢驗含有sildenafil成分(可作為治療勃起功能障礙,下稱壯陽藥品),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禁藥」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檢附之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5 月2 日FDA 藥字第1050015444號函、同署105 年9月8 日衛部中字第1050023258號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年6 月6 日高次衛藥字第10534080400 號函各1 份在卷可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903 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3至38頁;原審訴緝卷第90、142 頁、128 頁,各種藥品之相關證據出處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此部分亦堪認定。然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俱係被告販賣予嚴漢枝夫婦為由,而謂被告有首揭公訴意旨所指之數次(起訴書原載9 次,嗣經原審檢察官更正為13次)販賣禁藥犯行,乃俱經被告否認,則本案應審究之關鍵厥為:按檢察官所舉事證,是否足認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確係被告自101 年9 月間起至102 年10月2 日前某日止,每月至少1 次,販賣予嚴漢枝夫婦?經查:
㈠證人嚴漢枝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固證稱:扣案的壯陽藥品是被告不定時拿來賣給我的,她經常前來百貨行詢問我需要何種藥品,然後會主動將藥品送過來,且警方所提示101 年9 月12日蒐證照片中騎乘車號000-000 號機車載運物品前來百貨行倉庫的女子就是被告,當日被告所載運的物品就是扣案的壯陽藥品,這些藥品是陸陸續續向被告購買,因種類很多,故無法一一詳述,且向被告購買藥品次數已數不清,只知道被告生意作很大,我們市場幾乎都是她的客戶,而扣案藥品成本價約新臺幣(下同)40至50萬元等語(警二卷第4 至6 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806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偵二卷第11頁,原審訴緝卷第193 頁反面至第194 頁正面);及證人湯熙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亦證稱:扣案的壯陽藥品都是被告載來賣給我太太嚴漢枝,本錢約30萬元,且警方所提示蒐證照片就是被告與嚴漢枝交易壯陽藥品,再由我幫忙將壯陽藥品提走的畫面等語(警二卷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偵一卷第34頁反面;偵二卷第11頁正面),而俱證述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大陸製壯陽藥,均係被告販賣予嚴漢枝,且於101 年9 月12日確有交易大陸製壯陽藥品。惟查:
1.證人湯熙雄嗣於原審審理中改證稱:我在警察局及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嚴漢枝被扣案的壯陽藥係向被告購買的講法,是在情急、身不由己之下所做的不正確陳述,且因我有病在身,故百貨行是由嚴漢枝經營,不清楚嚴漢枝向何人購買壯陽藥,至於蒐證照片雖顯示我把被告拿來的袋子拿到倉庫,但我沒看袋子內裝什麼東西,故不清楚內容物,既未付錢給被告或清點物品,也不清楚嚴漢枝是否付款或清點物品,我只是把物品放進倉庫等語(原審訴緝卷第198 至201 頁)。佐諸證人嚴漢枝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原即證稱:百貨行都是我在經營,且我先生湯熙雄有多種疾病,很少幫忙顧店等語(警二卷第6 頁正面;偵二卷第11頁),則證人湯熙雄前於警詢及偵查中關於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來源之供述內容,本非無單純附和嚴漢枝供述,而非出於自己親身經歷、認知之可能,要難盡信。
2.至卷附蒐證照片固顯示被告曾於101 年9 月12日,以機車載運2 袋物品前往前述百貨行旁之騎樓處,而湯熙雄未詳予檢視、清點袋內物品,旋左、右手各提取一袋放入前述倉庫一情,然該等照片雖亦顯示其中一袋(即湯熙雄右手提取者)之材質不透明且無物品外露,而無法看清內裝物品為何,然另一袋(即湯熙雄左手提取者)則未予密封而明顯有衣物外露,即未經密封之該袋所裝物品確為衣物至灼,適足徵被告首揭關於其係騎車載運衣服賣予嚴漢枝等所辯要非無稽,且證人嚴漢枝夫婦所為「被告於101 年9 月12日所載運的物品,就是其販賣予嚴漢枝之扣案壯陽藥」等不利被告證述內容,已與事實有間。又買賣交易之手法,本不限於當場確認貨品數量、品質無訛一途,苟確實另有要事亟須優先處理,或標的尚非高價之物,且彼此相互信任而過往向無爭議,縱賣方逕將貨品置於買家指定地點即行離去,原難認與常情有違;遑論被告既確曾於101 年9 月18日,為警查獲其大剌剌在新興市場擺攤販售大陸製壯陽藥而毫不隱諱(即前案乙),亦如前述,則其於6 日前為警蒐證攝得其騎車載運2 袋物品至前述百貨行附近騎樓放置後即逕行離去,毋寧應係偶然或循往例為之,應乏刻意規避員警查緝之圖。檢察官遽指該項交貨手法違反常情,並進而為袋內所裝盛者必非百貨行正常販售物、證人嚴漢枝關於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來源均係被告之陳述為真等推論,尚嫌率斷。
3.況顏漢枝遭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合計達7242瓶(盒),數量龐大,且品項高達21種,包裝復不一致,最外層又多屬不耐擠壓之紙盒,則在確保外包裝完整以利出售之前提下,原難以任意取袋裝盛,並極力擠壓之方式縮小載運體積,致已難想像該等物品竟是被告或任何人,單憑一己之力,自101 年9 月間起至102 年10月2 日前某日止,以每月1 次、每次(僅)以機車載運2 袋之手法,載運、販賣予嚴漢枝。更有甚者,茲以被告於前案乙經查獲後,員警在被告攤位、住處扣得之大陸製壯陽藥,與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相互比對,則不僅附表編號15、18、21均為被告前案乙所未見者,且同品項之物,附表所載數量或與前案乙遭查獲之數相當,或遠多於前案乙遭查獲之數,以致在總數量上,本案比前案乙多約5000瓶(盒),有前述前案乙判決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質言之,被告為警查獲之大陸製壯陽藥品項、數量,均不及嚴漢枝,且在總數量方面更有約5000瓶(盒)之差;又被告之販賣型態乃在人群熙來攘往之市場公然擺攤販售,嚴漢枝則是大量囤貨於倉庫,嗣有人主動探詢方私下販售,毋寧更具計畫與規模;再佐以藥局實際經營者,諸如陳建志、吳金旺等人,乃均自友人處探知可自嚴漢枝所經營之前述百貨行購入大陸製壯陽藥而各數次順利販入後再予販出,亦據證人陳建志、吳金旺分別證述屬實(警二卷第42至44、48至50頁;偵一卷第25至26頁),則業界(藥局業者)風聞之可取得大陸製壯陽藥來源,亦應為嚴漢枝所經營之前述百貨店,而非被告其人,則綜據前述客觀事證,毋寧應認嚴漢枝比被告更接近大陸壯陽藥之在臺上游供應商,要非務須透過被告不可,益徵證人嚴漢枝夫婦首揭不利於被告之證述,與卷內客觀事證呈現之事實不符,要難遽信。
㈡除證人嚴漢枝夫婦之證述外,檢察官另指為認定被告犯嫌關鍵證據之101 年9 月12日之蒐證照片,其中一袋所裝物品確為衣物,另一袋則無從辨識究屬何物,已如前述,是該等蒐證照片,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曾於當日販賣物品予嚴漢枝夫婦,然尚無從證明該次交易之標的,乃係大陸製壯陽藥。
㈢綜上,檢察官雖以證人嚴漢枝夫婦之證述及蒐證照片為據,認定被告於公訴意旨所指期間內,多次販賣大陸製壯陽藥予嚴漢枝夫婦。然證人嚴漢枝夫婦關於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來源均為被告之證述內容,與卷內客觀事證所呈現之嚴漢枝遭查扣大陸製壯陽藥之品項、數量,均多於被告,且在總數量方面更有約5000瓶(盒)之差,暨其經營方式更具計畫與規模,而業界亦有可自前述百貨店順利購得大陸製壯陽藥之風聞等事實,並不相符;而卷附101 年9 月12日之蒐證照片,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曾於當日販賣物品予嚴漢枝夫婦,尚無從證明該次交易之標的,乃係大陸製壯陽藥。則在本案尚乏確切證據足認被告確有販賣大陸製壯陽藥予嚴漢枝夫婦之狀況下,本院自無由遽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販賣大陸製壯陽藥予嚴漢枝夫婦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僅能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禁藥係嚴漢枝所有,暨被告曾於101 年9月12日當日,載運衣物及不詳物品販賣予嚴漢枝夫婦1 次等情,惟尚無法證明被告於101 年9 月12日販賣予嚴漢枝夫婦之物品為大陸製壯陽藥,更無法證明被告確於公訴意旨所示期間內,多次販賣大陸製壯陽藥予嚴漢枝夫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販賣禁藥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法院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八、原審就檢察官起訴部分,以不能證明被告犯販賣禁藥罪,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嚴漢枝夫婦所涉違反藥事法之罪,並無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供出來源減免刑責規定,是該2 人於警詢及偵訊中,關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大陸製壯陽藥來源乃購自被告之一致性陳述,較諸該2 人於原審審理中隱瞞且避重就輕之說詞,更為可採,且被告雖因另案(應係指前案乙)於101 年9 月18日為警查獲為數不少之壯陽藥,然因被告並非製造或輸入禁藥之人,且未查獲供應壯陽藥予被告之上游,則被告於該案遭查獲後,自仍得持續向上游進貨以供販賣予嚴漢枝夫婦云云,指摘原審此部分無罪判決不當,惟查:
1.綜據卷內之客觀事證,毋寧應認嚴漢枝比被告更接近大陸壯陽藥之在臺上游供應商,要非務須透過被告不可,是證人嚴漢枝夫婦不利於被告之證述縱屬一致,實難認與事實相符,無從遽以採信。
2.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則在卷內別無他項積極事證之下,自不容檢察官徒以「被告於前案乙遭查獲後,自仍得持續向上游進貨以供販賣予嚴漢枝夫婦」為由,推測擬制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載販賣係屬禁藥之大陸製壯陽藥犯行至灼。
3.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 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 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 證據出處 │├──┼─────────────┼─────┼────────────┤│ 1 │三體牛鞭丸 │1065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 │ │ │ 卷第128 至133 頁)。 │├──┼─────────────┼─────┼────────────┤│ 2 │牛寶 │96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 │ │ │ 卷第128 至133 頁)。 │├──┼─────────────┼─────┼────────────┤│ 3 │藏鞭佛寶 │60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 4 │金功夫 │150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 5 │一炮到天亮 │485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5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 6 │黑螞蟻 │14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 7 │硬老二 │14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 8 │克林頓 │11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5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 9 │大老二 │280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面頁)。 │├──┼─────────────┼─────┼────────────┤│10 │德國黑金剛 │34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中藥。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8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0023258││ │ │ │ 號函(訴緝卷第142 頁)││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11 │精剛壯 │4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7頁)。││ │ │ │㈢訴緝卷第90頁,衛生福利││ │ │ │ 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5 年││ │ │ │ 5 月2 日FDA 藥字第1050││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90頁) ││ │ │ │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12 │硬八天 │5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13 │康熙大弟 │1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14 │性高采烈 │3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15 │久戰超人 │9瓶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99年4 月9 ││ │ │ │ 日FDA 研字第0990009897││ │ │ │ 號檢驗報告書(偵二卷第││ │ │ │ 22反面至24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16 │虫草壯腎丸 │640盒 │未經核准之壯陽中藥。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8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0023258││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142 ││ │ │ │ 頁)。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17 │生精片 │840顆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18 │威爾剛 │89盒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99年4 月9 ││ │ │ │ 日FDA 研字第0990009897││ │ │ │ 號檢驗報告書(偵二卷第││ │ │ │ 22反面至24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局105 年5 月2 日FDA 藥││ │ │ │ 字第1050015444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90頁)。 ││ │ │ │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19 │紅螞蟻精華素 │20盒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7頁) ││ │ │ │㈢訴緝卷第90頁,衛生福利││ │ │ │ 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5 年││ │ │ │ 5 月2 日FDA 藥字第1050││ │ │ │ 000000號函(訴緝卷第90││ │ │ │ 頁)。 ││ │ │ │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20 │速效海狗丸 │78盒 │未經核准之壯陽中藥。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9 月8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0023258││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142 ││ │ │ │ 頁)。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21 │壯陽極品(藏八寶) │86片 │未經核准之壯陽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7頁)。││ │ │ │㈢訴緝卷第90頁,衛生福利││ │ │ │ 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5 年││ │ │ │ 5 月2 日FDA 藥字第1050││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90頁)。 ││ │ │ │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⑴以上數量合計:7242瓶(盒) │├──┬─────────────┬─────┬────────────┤│22 │面速力達母 │300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23 │擦勞滅 │177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24 │黃道益活絡油 │300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25 │萬應止痛藥 │348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26 │保心安油 │120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27 │鷹標德國風油精 │96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28 │新露露A錠 │37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29 │EVE-A錠 │29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30 │青草油 │191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31 │三麻軟膏 │13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32 │公益正紅花油 │11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33 │馬世良堂活絡油 │17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34 │五塔油 │150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35 │斧標驅風油 │23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36 │虎標萬金油 │59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37 │均隆驅風油 │35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 │ │ 理局102 年3 月25日FDA ││ │ │ │ 藥字第1010082546號函(││ │ │ │ 偵二卷第13至15頁)。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38 │保胃丹 │11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105 年4 月7 ││ │ │ │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422││ │ │ │ 號函(原審訴緝卷第69頁││ │ │ │ )。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字第1053││ │ │ │ 000000號函(原審訴緝卷││ │ │ │ 第128 至133 頁)。 │├──┼─────────────┼─────┼────────────┤│39 │FX-NEO 眼藥水 │22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訴││ │ │ │ 緝卷第64至65頁)。 ││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40 │上標油 │28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41 │無比膏 │21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42 │感冒藥 │7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43 │Z!眼藥水 │50盒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44 │防蚊液 │15瓶 │未經核准之藥品。 ││ │ │ │依據: ││ │ │ │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 │ 署105 年3 月18日FDA 藥││ │ │ │ 字第1056002290號函(原││ │ │ │ 審訴緝卷第64至65頁)。││ │ │ │㈡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5 年││ │ │ │ 6 月6 日高市衛藥字第10││ │ │ │ 000000000 號函(原審訴││ │ │ │ 緝卷第128 至133 頁)。│├──┴─────────────┴─────┴────────────┤│⑵以上數量合計為2060瓶(盒) │├───────────────────────────────────┤│⑴+⑵=9302瓶(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