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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凃裕斗翁慶珍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孟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孟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彭孟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最後事實審為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5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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