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再更一字第6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惠光霞曾永宗李璧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更一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曾明得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6日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64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9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曾明德(下稱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聲請狀已明確表明再審客體為本院100 年度上重訴第24號,並同時附具第二審判決繕本,且觀諸聲請人再審理由狀及再審補充理由狀之內容,均係就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實體判決敘述再審理由,故本件聲請再審之客體為本院100 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惟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00 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291號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從實體上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院100 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並非確定之實體判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已屬違背規定,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璧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再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