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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炫德郭玫利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明得
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明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明得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6 月10日其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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