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明得
- 選任辯護人
- 吳臺雄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明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明得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6 月10日其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