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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6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壽燕周賢銳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69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盧志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10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被告盧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爰依檢察官聲請將具保人盧長榮繳納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盧志明有收到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所發應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入監服刑之執行書,但因母親不慎跌倒,被告又有事務尚待處理,乃聲請延緩2 月入監執行,並無逃亡避責之心態,亦不知違犯法律,保證金是父母親多年辛苦、省吃儉用存下的,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因他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即不得依此規定沒入其保證金;又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非字第138 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被告於原審裁定後,於108 年8 月15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上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本件被告雖曾經檢察官傳喚、拘提無著,但現已到案執行,並提起抗告,堪認原審為裁定時所指被告逃匿情事已有變更,自不得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四、綜上所述,原審認被告逃匿,裁定沒入具保人盧長榮繳納保證金10萬元及利息,尚有未合,應認被告之抗告為有理由,本院爰撤銷原審裁定,並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于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6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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