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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3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莊崑山施柏宏陳明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0號

抗告人
郭文貴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1327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先前涉犯多起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有罪且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在案,其後雖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但其中所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有期徒刑4 月(即附表編號①)、6 年(即附表編號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1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 月,實際已減少有期徒刑3 月,但伊先前多次向檢察官聲請重新核發指揮書,始終未見重新計算刑期,最後檢察官卻以殘刑部分已執行完畢為由函覆「本案無庸換發指揮書、已予簽結」,使伊等於多執行有期徒刑3 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再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採同一見解)。又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發現有部分之罪刑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檢察官未依法處理或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時,因受刑人之請求係在刑之執行中,固應認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准受刑人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惟如上述聲明異議所指罪刑業已執行完畢,其執行即已終了,解釋上已非屬「刑之執行中」,即無聲明異議之實益(最高法院105 年度抗字第944 號裁定採同一見解),此時縱使檢察官先前指揮執行不當之情狀,法院仍無由依受刑人之聲請即時予以糾正,應由受刑人另尋刑事補償或其他法律途徑以謀救濟。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前犯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其中編號①初於民國84年6 月1 日入監執行,同年10月1 日出監;編號②至⑦原由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 月,並接續減刑前編號⑧所示之刑,於94年12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經撤銷假釋自98年12月8 日入監執行殘刑,又編號②至⑦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9 號裁定(下稱甲裁定)部分減刑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5 月,編號⑧則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減字第3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據此計算上述殘刑合計6 年2 月2 日,且因縮刑於105 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另案徒刑迄今;但編號①②所示之罪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減字第18號裁定(下稱乙裁定)部分減刑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 月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裁定及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助鑑字第1292號執行指揮書(原審卷第19至25頁,本院卷第81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執行案卷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茲依前述甲、乙裁定針對附表編號②之罪或有重複定執行刑之不當,惟該等裁定另經依法撤銷前,仍具有實質確定力,檢察官憑以指揮執行即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亦無由逕對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即甲、乙裁定聲明異議;又受刑人所犯編號①至⑧所示之罪殘刑既於105 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縱令其先前多次向檢察官聲請減刑、重新核算刑期並換發指揮書未果,然遲至上述殘刑執行完畢後即108 年5月15日方始提起聲明異議(原審卷第17頁),依前揭說明即無聲明異議之實益而不應准許。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原審因而駁回其聲明異議,核無違誤;是其徒執前詞空言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及原審裁定不當云云,難認有據,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就前開殘刑是否有刑期核算不當之情形,業由本院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研議採取其他適法處理(本院卷第149 頁),倘此部分確有實際執行日數逾越應執行刑期之情事,仍應由受刑人另尋刑事補償或其他法律途徑以謀救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期          │最後事實審裁判            │
├──┼────────┼─────────┼─────────────┤
│ ①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有期徒刑4 月(嗣減│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
│    │                │為有期徒刑2 月)  │第2900號判決              │
├──┼────────┼─────────┼─────────────┤
│ ②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有期徒刑6年       │台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訴字第│
│    │                │                  │6919號判決                │
├──┼────────┼─────────┼─────────────┤
│ 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有期徒刑8 月(嗣減│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
│    │條例            │為有期徒刑4 月)  │第479 號判決              │
├──┼────────┼─────────┼─────────────┤
│ ④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6 月(嗣減│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
│    │                │為有期徒刑3 月)  │第1923號判決              │
├──┼────────┼─────────┼─────────────┤
│ ⑤ │贓物            │有期徒刑6 月(嗣減│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
│    │                │為有期徒刑3 月)  │第1923號判決              │
├──┼────────┼─────────┼─────────────┤
│ ⑥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有期徒刑10年      │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
│    │                │                  │第1060號判決              │
├──┼────────┼─────────┼─────────────┤
│ 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 月(嗣減│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
│    │                │為有期徒刑3月)   │第193 號判決              │
├──┼────────┼─────────┼─────────────┤
│ ⑧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有期徒刑6 月(嗣減│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
│    │                │為有期徒刑3月)   │第985 號判決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3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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