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奕宏
第三審選
任辯護人 江采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奕宏自民國壹佰拾年柒月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郭奕宏(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項第2 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1月3 日以雄分院秋刑和109 年上訴1046字第10469 號函制出境、出海8 月,將於110 年7 月2 日屆滿(最高法院110 年6 月9 日台刑高字第1100000048號函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5 項規定延長至110 年7 月7 日屆滿)。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 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 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0 年7 月7 日屆滿,本院審核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又本院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沒有意見,有電話查詢紀錄單可參。故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現由第三審審理中,復因被告遭判處重刑,基於規避執行等因素,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等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93條之3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