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歆茹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歆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歆茹前犯證券交易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歆茹於109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55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