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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建榮陳君杰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宸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867 號,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77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吳宸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宸吉前於民國106 年12月17日前某日,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暱稱「泰國酥油、茅山法術、靈符精品館」名義刊登販售宗教法器之廣告,適陳玠羽於106 年12月17日上網瀏覽上開廣告,認為自己財運不佳、運勢低落,欲購買宗教法器以助運,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宸吉,吳宸吉竟向陳玠羽表示:你的財運十分不佳,需透過宗教改運才能化解危機,我可施作宗教儀式,保證7 日內能夠改善云云,陳玠羽遂請吳宸吉施作法事,而陸續以轉帳至吳宸吉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方式,交付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4萬3856元,然陳玠羽的實際情況卻沒有改善,復吳宸吉又向陳玠羽宣稱:我善於操作外幣,每月投資10萬元可以領利息5000多元,你是否要參與投資云云,陳玠羽因而同意投資,而以轉帳至上開帳戶之方式,交付投資款項合計6 萬5000元(轉帳時間、方式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吳宸吉涉嫌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陳玠羽因發覺有異,於106 年12月28日19時許,向被告吳宸吉索討上開投資款項,吳宸吉因此心生不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同日23時43分許起,接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下列訊息:「等等疏文先撤開你補的財庫。下星期開始應劫」、「你那邊要死」、「啊你還要撤」、「想聽聽我預言嗎?你會怎麼死」、「你不會燒炭」、「你會用醫院麻醉劑而死,從我資金吐回去給你後一年內發生」、「這輩子就結束」、「財庫沒了,得利20W 」、「2019錢沒了,注射高劑量麻醉劑」、「2019家人爭保險金」、「2020家人互鬥上法院」等語恫嚇陳玠羽,致其心生畏懼。

二、案經陳玠羽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69頁、第106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復查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吳宸吉固坦承其確有傳送如公訴意旨所載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與告訴人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那是我一時氣憤所為之情緒發洩舉止,若是告訴人覺得害怕,就不會邀我做和解了等語。

㈡經查:

⒈被告與告訴人確有於106 年12月28日23時25分許起,至翌日(即29日)7 時55分許止,互相以LINE傳送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訊息(含公訴意旨所載之內容)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見原審法院卷第40-41 、9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之具結證述(見原審法院卷第76、78-80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譯文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339號卷【下稱偵3339卷】第162-167 頁);而被告自承其確有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暱稱「泰國酥油、茅山法術、靈符精品館」名義刊登販售宗教法器、為他人作法改運之廣告,且其有中國道士證照之事實(見原審法院卷第40-41 頁),並有被告之道士證明照片(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632號卷【下稱偵7632卷】第86頁)、上開蝦皮賣場評價頁面及帳戶進帳明細擷取照片(見偵3339卷第51-55頁)等在卷可稽;又被告涉嫌對告訴人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108 年度調偵字第771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771 號卷【下稱調偵卷】第67-71 頁);另告訴人原名陳婉婷,其於107年2 月22日始改名為陳玠羽,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原審法院卷第53頁),是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

⒉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 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經查證人即告訴人陳玠羽於原審審理時已結證稱:被告傳送如附件所示之訊息,是因為當下我發現他有一些詐欺的嫌疑,而且那時候他也有講到要退款,我有跟他回覆,之後他就有一點惱羞成怒,所以就發一些恐嚇的話給我;被告傳送如公訴意旨載所之「等等疏文先撤開你補的財庫。下星期開始應劫」、「啊你還要撤」、「想聽聽我預言嗎?你會怎麼死」、「你不會燒炭」、「你會用醫院麻醉劑而死,從我資金吐回去給你後一年內發生」、「這輩子就結束」、「財庫沒了,得利20W 」、「2019錢沒了,注射高劑量麻醉劑」、「2019家人爭保險金」、「2020家人互鬥上法院」等文字訊息,我害怕被告會危害我或我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名譽等,都讓我感覺不舒服及害怕等語(見原審法院卷第76-79 頁)。又被告於106 年12月28日23時47分確實亦有傳訊「你那邊要死。」之文字,亦有Line截圖一份附於偵查卷可證(見108 年度偵字第3339號卷第163頁)。

⒋雖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全文脈絡,被告傳送上開文字訊息時,告訴人先後以文字回覆略以:「23:44陳婉婷(即告訴人原名):財庫留著都辦了」、「23:58陳婉婷:後果只有我死啊!23:59陳婉婷:不撤現也要死啊!好啊!」、「00:00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即被告):這輩子就結束00:01陳婉婷:結束也好啊!」、「00:08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個性我無法恭敬00:08陳婉婷:那還吧!」、「00:19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一樣死路一條、00:19陳婉婷:我知道自己死期啊!」、「00:21陳婉婷:剩下日子開心過就好、00:22陳婉婷:我晚死錢在身邊也是家人的、00:2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結局沒有留半毛錢、00:23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只有保險、00:24陳婉婷:那不是最好嗎?我活著也要享受生活」、「07:55陳婉婷:沒關係,我沒做壞事,自有神命作主,錢先匯還給我吧!」等語,可認告訴人對於被告所為之各該惡害通知多以反唇相譏,並未表現出在乎之意,且由其最後回覆稱「沒關係,我沒做壞事,自有神命作主,錢先匯還給我吧!」,似乎不受其影響,一心希望被告返還其先前之投資款項。然由附件中陳婉婷該對話中表示:「我知道自己死期啊!」,「剩下日子開心過就好。」,「我晚死錢在身邊也是家人的。」,「沒關係,我沒做壞事,自有神命作主,錢先匯還給我吧!」一節觀之,則告訴人如不相信冤親債主、因果關係,豈會尋求被告改運,且該對話中亦表示相信被告所說之因果關係,僅是因金錢較為重要,所以即使死了也沒有關係,顯然因被告惡害之通知而仍存有極大之恐懼,只是在金錢及惡害通知之間,仍以金錢之考量較為重要,而對被告反唇相譏。

⒌按刑法第305 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之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又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固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因是,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可知: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心生畏懼,當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應以「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來加以判斷。且縱使被害人仍具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亦仍屬恐嚇之範疇。而神明之說,在客觀之事實,雖無報應之可言,但因鬼神之說,深植於人心,是以鬼神報應之說或惡害之通知,或有更甚於一般事理之情,其使人心生畏懼,要無疑義。

⒍經查,被告有以LINE通訊軟體恐嚇告訴人,並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偵查、審理中具結指訴甚詳,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列印資料乙份附卷,堪信其指述為真實。本件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告訴人於審理時具結表示因被告握有告訴人之年籍,知悉告訴人之工作職業與場所,因此被告無論是以文字表示「你那邊要死」等語,或者是附加預告方式表示告訴人將受財產損失、於一年內因使用醫院麻醉劑致死,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顯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又被告亦當庭自承握有告訴人之年籍,知悉告訴人之工作職業,佐此客觀情況,被告數度以通訊軟體發出訊息恫稱告訴人將於一年內因使用醫院麻醉劑致死,甚至強調告訴人會因高劑量麻醉劑而死,均已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且此舉同樣亦非單純詛咒、惡罵,而係佐告訴人職業而為將來之具體危害預告甚明。

⒎被告於106 年12月28日23時25分許起,至翌日7 時55分許止,以LINE傳送相關文字訊息中,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自106 年12月28日23時43分許起,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下列訊息: . . . 『想聽聽我預言嗎? 你會怎麼死』.. . . 等語」外,整體訊息已經包含「你那邊要死」(2017/12/28 23 :47)等語,並非單純詛咒、惡罵之語,係將來之危害通知,縱未將「你那邊要死」明確書於起訴犯罪事實欄,容能評價為「社會基本事實同一」;退而言之,縱不能評價為同一社會基本事實,佐「你那邊要死」此等文字事證,配合被告知悉告訴人所恐懼以及所求神問卜之事,更知悉被告個人隱私資料,猶仍不斷以附加預告方式,表示告訴人會死,將於一年內因使用醫院麻醉劑致死等情,被告行為客觀上之整體行為,也顯足加深受通知者之畏懼。

⒏至被告所辯:「如果告訴人害怕的話,告訴人不會主動在偵查時找我調解,告訴人是因為調解未果,才請律師把詐欺案件撤告,而改妨害自由,請檢察官提起公訴。」、「已經兩年了才提出告訴很不合理。」云云,係告訴人個人之考量,其何時提起、如何提起,與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無關,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⒐綜上所述,被告行為已足使告訴人產生財產受損、生命恐遭不測之畏懼,足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㈢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已經總統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108 年12月27日生效。修正前之規定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之規定:「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即就罰金部分已提高為9000元,與修正後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就罰金之法定刑規定相同,自無刑法第2 條法律變更比較之適用問題,應逕依新規定之刑法第305 條論處。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前犯詐欺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89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2 年8 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涉前案為故意犯詐欺罪並執行完畢、本案係在前案執行完畢5 年以內所為,足見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況依本案犯罪情節觀之,認為縱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過苛,爰就本案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原審未察,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以神鬼之說,先則要幫告訴人改善其財運不佳、運勢低落之情形,其後因又以善於操作外幣,每月投資10萬元可以領利息5000多元,使告訴人陳玠羽同意投資,而以轉帳至上開帳戶之方式,隨後告訴人陳玠羽因發覺有異,向被告吳宸吉索討上開投資款項,被告因而心生不悅以報應之方式向告訴人施加恐嚇,其態度惡劣,惟念僅係以Line通訊方式施加恐嚇,且前後僅前後2 天,期間不長,並參酌以被告係大專肄業,已婚,有2 個小孩,月收入約5 至10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提起上訴,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見108年度偵字第3339號卷第162-167頁)
┌─────────────────────────────┐
│2017/12/28 (四)                                          │
│(中間略)                                                │
│23:42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千萬別怪自己決定           │
│23:43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等等疏文先撤開你補的財庫。 │
│下星期開始應劫                                            │
│23:44 陳婉婷:財庫留著都辦了                             │
│23:45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不覺得錢錢花太多         │
│23:46 陳婉婷:是我要撤資對方冷處理                       │
│23:46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前世沒有沒有我歷史就沒明朝 │
│今生相遇只有你一個這樣                                    │
│23:4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這我告訴過你了             │
│23:4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那邊要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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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妳要從別地方著手從我這不是 │
│再打你自己                                                │
│(以下略)                                                │
│23:5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從我這撤資你想知道後果嗎 │
│?                                                        │
│23:57 陳婉婷:知啊!香港                                 │
│23:5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在台宣布破產               │
│23:5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妳知道嗎?                 │
│23:58 陳婉婷:後果只有我死啊!                           │
│23:5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啊你還要撤                 │
│23:59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想聽聽我預言嗎?你會怎麼死 │
│23:59 陳婉婷:不撤現也要死啊!                           │
│23:59 陳婉婷:好啊!                                     │
│23:59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不會燒炭                 │
│2017/12/29 (五)                                          │
│00:00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妳會用醫院麻醉劑而死從我資 │
│金吐回去給妳後一年內發生                                  │
│00:00 陳婉婷:那會怎麼樣                                 │
│00:00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這輩子就結束               │
│00:01 陳婉婷:結束也好啊!                               │
│00:01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再來預言你沒撤資           │
│00:01 陳婉婷:如何                                       │
│00:01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最後反到跟我借七十幾萬解 │
│決家中一個大危機                                          │
│00:02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還不還你決定是你           │
│00:02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信不信不要後悔就可以       │
│00:03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妳會用醫院麻醉劑而死那個時 │
│間點                                                      │
│00:03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麻醉劑可以致死?我對醫學不 │
│了解                                                      │
│00:04 陳婉婷:撤6 萬5 影響這麼大啊!                     │
│00:04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不是大條                   │
│00:04 陳婉婷:不然                                       │
│00:05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是撤了我沒有幫你的理由     │
│(中間略)                                                │
│00:0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個性我無法恭敬           │
│00:08 陳婉婷:那還吧!                                   │
│00:0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明天匯到                   │
│00:0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萬                       │
│00:08 陳婉婷:老師的個性我也無法瞭解                     │
│00:0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之後有問題不要問我了       │
│00:09 陳婉婷:嗯                                         │
│(中間略)                                                │
│00:11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12/29財庫沒了得到20W       │
│00:12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19錢沒了注射高劑麻醉劑   │
│00:12 陳婉婷:我知你幫還是請示神明的                     │
│00:12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19家人爭保險金           │
│00:12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20家人互鬥上法院         │
│00:13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當然是我幫                 │
│00:13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用神明指示為噱頭           │
│(中間略)                                                │
│00:1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不救了                     │
│00:1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萬給妳                   │
│00:18 陳婉婷:真的謝謝老師提點                           │
│00:19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沒什麼點醒了               │
│00:19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一樣死路一條               │
│00:19 陳婉婷:我知道自己死期啊!                         │
│00:20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那就好                     │
│00:20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不用幫你留錢必要           │
│00:20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人有自知之明很好           │
│00:21 陳婉婷:剩下日子開心過就好                         │
│00:22 陳婉婷:我晚死錢在身邊也是家人的                   │
│00:23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結局沒有留半毛錢         │
│00:23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只有保險                   │
│00:24 陳婉婷:那不是最好嗎?我活著也要享受生活           │
│00:25 陳婉婷:只有一年而已                               │
│00:26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享受的到最好               │
│00:26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我先轉帳戥                 │
│(中間略)                                                │
│02:04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我先寫疏文清掉先前補的財庫 │
│跟運等等就沒欠妳了                                        │
│02:0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你等要忍…下身體不適很快   │
│02:35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補財庫前後差別今天就會有感 │
│02:35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到時再自己跟我開口         │
│02:37 陳婉婷:好的                                       │
│02:3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貼圖]                     │
│03:15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天庫卸完了                 │
│(中間略)                                                │
│03:29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我不會害人                 │
│03:30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只是代償這些是用錢換當然退 │
│錢就要卸去一切花過的法式                                  │
│07:0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照片]                     │
│07:11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待會送出疏文命令前會先匯給 │
│妳                                                        │
│07:11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20萬                       │
│07:11 陳婉婷:好的                                       │
│07:12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貼圖]                     │
│07:13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我先開始準備一下法式       │
│07:1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如果有什麼怪事             │
│07:1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請到大廟拜拜迴避           │
│07:17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知道嗎?                   │
│07:18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沖地庫是把冤親債主本來還他 │
│們現在是用兵力討回來                                      │
│07:19 泰國酥油茅山道法精品館:很想幫忙天不從人願         │
│07:55 陳婉婷:沒關係,我沒做壞事,自有神命作主,錢先匯還 │
│給我吧!                                                  │
│(對話結束)                                              │
└─────────────────────────────┘
附表
┌──┬─────────┬────────┬───────┐
│編號│交付時間          │交付方式        │交付金額      │
├──┼─────────┼────────┼───────┤
│1   │106 年12月17日2 時│網路轉帳        │3600元        │
│    │30分許            │                │              │
├──┼─────────┼────────┼───────┤
│2   │106 年12月17日5 時│網路轉帳        │3萬元         │
│    │0 分許            │                │              │
├──┼─────────┼────────┼───────┤
│3   │106 年12月17日6 時│網路轉帳        │2萬2056元     │
│    │3 分許            │                │              │
├──┼─────────┼────────┼───────┤
│4   │106 年12月17日7 時│ATM轉帳         │9000元        │
│    │44分許            │                │              │
├──┼─────────┼────────┼───────┤
│5   │106 年12月17日11時│網路轉帳        │1萬4400元     │
│    │7 分許            │                │              │
├──┼─────────┼────────┼───────┤
│6   │106 年12月18日0 時│網路轉帳        │1萬9000元     │
│    │26分許            │                │              │
├──┼─────────┼────────┼───────┤
│7   │106 年12月18日1 時│網路轉帳        │4000元        │
│    │25分許            │                │              │
├──┼─────────┼────────┼───────┤
│8   │106 年12月18日11時│ATM轉帳         │3萬元         │
│    │23分許            │                │              │
├──┼─────────┼────────┼───────┤
│9   │106 年12月18日11時│網路轉帳        │7萬1800元     │
│    │30分許            │                │              │
├──┼─────────┼────────┼───────┤
│10  │106 年12月20日6 時│網路轉帳        │5000元        │
│    │14分許            │                │              │
├──┼─────────┼────────┼───────┤
│    │                  │合計            │20萬8856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