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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莊崑山陳明富李炫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明進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791 號,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6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內門區頂庄29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檢警偵辦乙○○販賣毒品案件過程中,發現甲○○有購買毒品情事,經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於109 年7 月24日7 時7 分許前往甲○○上開住處通知其到場說明,經警徵得甲○○同意搜索後,甲○○乃主動自上址住處客廳垃圾桶內取出其所有供其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使用過之夾鍊袋1 個供警查扣,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第20條第1 項及第23條第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至第6 款或第8 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第1 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第2 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6 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必要時,並得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構)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6 款規定之緩起訴處分,其適用戒癮治療之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其立法理由為:「一、為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處遇,緩起訴之條件宜回歸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變得多元,爰修正第1 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二、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規定,修正第2 項規定。」,而該條業經行政院公布自110 年5 月1 日起實施。依上開立法理由內容,可知檢察官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非必須對被告提起公訴,而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然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則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於附戒癮治療緩起訴前,曾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撤銷被告本件之緩起訴,並依當時有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對被告提起公訴,於法固無不合。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既於檢察官109 年10月13日提起公訴,原審於109 年12月28日判決後修正公布,即有審酌被告是否再為附戒癮治療或其他負擔之緩起訴,或提起公訴之必要。

三、經查:

㈠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6379號裁定准許觀察、勒戒(下稱甲案),期間1 月,自91年11月15日起至91年12月14日止,嗣因有繼施用毒品傾向,經同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43 號裁定,准許強制戒治,期間1 年,期間自92年1 月29日起至92年12月14日止,於92年6 月12日停止戒治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3年1 月6 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38至39頁)後,直至107 年8 月6 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398號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乙案),緩起訴期間1年,自108 年1 月29日起至109 年1 月28日止,戒癮治療期間自108 年1 月29日起至109 年7 月28日止,因履行未完成,經檢察官於108 年7 月22日撤銷緩起訴,並以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5 號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923 號決判處3 月確定,於109 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則被告於乙案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案件,並未完成戒癮治療,等同未完成觀察、勒戒,應堪認定。

㈡被告於前案緩起訴期間之108 年7 月24日,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亦經檢察官於108 年11月22日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丙案即本案),期間2年,自109 年1 月17日起至111 年1 月16日止,戒癮治療期間自109 年1 月17日起至110 年1 月16日止(見本院卷第46頁),惟檢察官於109 年8 月12日以被告於諭知丙案附戒癮治之緩起訴前,犯乙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確定,復因未完成乙案之戒癮治療,而撤銷乙案之緩起訴處分,並經檢察官以108 年度撤緩偵第19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審法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9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是被告於丙案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乙案),且於丙案緩起訴期間內,乙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由,依職權撤銷丙案(即本案)之緩起訴,有109 年度撤緩字第299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可參(見撤緩毒偵162 號卷第3 頁),並於109 年10月13日以109 年度撤緩毒偵第162 號對被告提起公訴(即本案)。而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施用毒品時間為108 年7 月24日上午6 時許,距被告前開執行強制戒治完畢出監之92年6 月12日,已逾3 年。

㈢本案檢察官係於109 年10月13日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對被告提起公訴,於109 年11月6 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11月5 日橋檢信歲109 撤緩毒偵162 字第1099041561號函上之橋頭地院收狀日期戳印可憑(見審訴791 號卷第7 至11頁),原審受理本案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於109 年7 月15日修正施行當日之後,惟係在同條例第24條於110 年5 月1 日修正公布之前,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4條之規定。本件被告並非因於丙案在緩起訴期間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為警查獲,而撤銷丙案之緩起訴,且被告於丙案緩起訴期間,於109 年4 月21日同年6 月12日在橋頭地檢署採尿、檢驗結果均呈毒品陰性反應,有檢驗報告可參(見緩護命238 號卷第55、71頁),並於109 年4 月30日前往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接受面談輔導,有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與地方檢察署毒品案件聯繫回執單可稽(見同上卷第63頁);又被告於108 年11月14日、11月21日、11月28日12月5 日、12月12日、109 年1月14日、2 月20日,前往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門診,接受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於109 年4 月1 日至同年5 月30日、6 月1 日至20日、6 月22日至30日均到該醫院服用美沙冬(自109 年4 月1 日至同年6 月30日止,僅109 年5 月31日及109 年6 月21日未到醫院服用美沙冬),亦有橋頭地檢署緩起訴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之醫療紀錄可佐(見緩護療90號卷第67至71頁),再酌以被告於本件(丙案)被撤銷緩起訴後,並無再因施用毒品被查獲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已戒掉了,我現在在喝美沙冬等語(見本院卷第190 頁),應可採信。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檢察官依被告現在自律治療之情況,審酌給予被告觀察、勒戒、附戒癮治療條件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至第6 款或第8 款規定,給予被告繳納處分金、義務勞務、心理輔導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俾被告能經由多元化之緩起訴處遇,有效並適當戒除毒癮而澈底擺脫毒品危害。亦即本件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本案已不得追訴處罰,檢察官逕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因起訴後始發生情勢變更事由,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而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俾由檢察官再行斟酌而為適法之裁量。原審判決判處被告罪刑,於法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依刑法第59條規定,請求從輕,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炫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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