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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莊崑山陳明富李炫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99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鉑頵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0 年2 月25日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359 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從形式上觀之,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但細觀抗告人即受刑人吳鉑頵(下稱抗告人)所犯之罪名、犯罪時之目的、動機及手段,幾近相同,甚或犯罪時間亦相當接近,而民國94年又刪除連續犯規定,則司法實務上,仍應視同為連續行為,原審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態樣、時間觀察,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顯不利於抗告人,難謂與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且原裁定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形,致抗告人所受之刑罰,將遠高於同類型之人所受裁判上一罪,而有不予酌減之情事,其裁量權之行使,應非妥適,並難令抗告人折服,故原裁定所諭知之刑度,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3 、4 至6 所示之罪,曾依序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1 年10月確定)。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2 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 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 年2 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 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稱:原裁定刑度太重為由,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炫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08月08日至09日 │107年07月26日至27日 │107年07月27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南地檢107年度少連 │臺南地檢107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第6243號            │偵字第123號         │偵字第123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35│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35│
│事實審│        │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31日    │   108年07月18日    │   108年07月18日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35│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35│
│判  決│        │                    │         號         │         號         │
│      ├────┼──────────┼──────────┼──────────┤
│      │判    決│108年09月02日       │   108年10月14日    │   108年10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備            註│無                  │編號2 至3 所示2 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 年3 月。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27日至28日 │107年07月27日       │107年07月21日至27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52、171、193 │偵字第152、171、193 │偵字第152、171、193 │
│                │、228號、107年度偵字│、228號、107年度偵字│、228號、107年度偵字│
│                │第17525號;台南地檢 │第17525號;台南地檢 │第17525號;台南地檢 │
│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6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6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6 │
│                │號                  │號                  │號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9年度訴緝字第6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2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04日    │   109年11月04日    │   109年11月04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9年度訴緝字第6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9年12月15日    │   109年12月15日    │   109年1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編號4 至6 所示3 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9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