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莊崑山惠光霞陳明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宏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宏德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宏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誤載部分由本院逕予更正),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 與其餘各罪雖分別係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其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附卷可考(本院卷第9 頁),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其請求而為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是審酌附表所示各係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加重竊盜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暨各罪實施時間等諸般情狀,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編號2 罰金刑部分未據檢察官聲請)。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1 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
│號│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參月│106.12.12 │台灣高雄地方│107.5.17  │台灣高雄地方│107.6.11  │    │
│  │級毒品  │            │          │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  │        │            │          │簡字第648號 │          │簡字第648號 │          │    │
├─┼────┼──────┼─────┼──────┼─────┼──────┼─────┤    │
│2 │持有具殺│有期徒刑參年│106 年11月│本院108 年度│108.3.26  │最高法院108 │108.6.5   │    │
│  │傷力槍枝│壹月(不含罰│某日至同年│上訴字第118 │          │年度台上字第│          │    │
│  │        │金部分)    │12月26日  │號          │          │1861號      │          │    │
├─┼────┼──────┼─────┼──────┼─────┼──────┼─────┤    │
│3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7.5.12  │台灣高雄地方│108.5.30  │台灣高雄地方│108.7.6   │    │
│  │        │            │          │法院107 年度│          │法院107 年度│          │    │
│  │        │            │          │審易字第2124│          │審易字第2124│          │    │
│  │        │            │          │號          │          │號          │          │    │
├─┼────┼──────┼─────┼──────┼─────┼──────┼─────┤    │
│4 │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7.5.21  │台灣高等法院│108.8.20  │台灣高等法院│108.8.20  │    │
│  │        │            │          │108 年度上訴│          │108 年度上訴│          │    │
│  │        │            │          │字第1800號  │          │字第1800號  │          │    │
├─┼────┼──────┼─────┼──────┼─────┼──────┼─────┤    │
│5 │販賣第二│有期徒刑肆年│106.12.25 │本院109 年度│109.11.10 │本院109 年度│109.12.7  │    │
│  │級毒品未│            │          │上訴字第990 │          │上訴字第990 │          │    │
│  │遂      │            │          │號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2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