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5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彥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彥儒因詐欺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彥儒因詐欺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