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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孫啓強周賢銳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彥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彥儒因詐欺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彥儒因詐欺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5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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