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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建榮任森銓李嘉興

原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告
林珍妮

楊文禮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珍妮與楊文禮為夫妻。林珍妮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人廣播公司)之負責人,楊文禮為公司監察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林珍妮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以主人廣播公司名義與賴靜嫻簽立委託經營合作契約書,約定主人廣播公司將調頻FM96.9頻道委託賴靜嫻自行運用,並提供電台內所有之辦公器材設備、電腦錄音室、播音室、錄音、播音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委託經營合作期限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賴靜嫻除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保證金外,自簽約時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應按月給付50萬元租金,自主人廣播公司將全部時段淨空時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應按月給付65萬元租金,委託經營合作第二年(101年11月1日至102年10月31日)應按月給付70萬元租金,第三年(102年1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應按月給付80萬元租金,第四年(103年11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應按月給付90萬元租金,第五年(104年11月1日至105年10月31日)應按月給付100萬元租金。詎賴靜嫻依約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後,林珍妮、楊文禮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利用職務之便,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接續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存入附表所示林珍妮、楊文禮2人供私人所用之帳戶而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共侵占新台幣(下同)1616萬5167元,援依民法第184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定,爰求為:

㈠判決被告2人應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616萬1567元整,及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依其等於刑事審判程序之主張與辯解,則否認有侵占主人廣播公司之款項,辯稱其等為主人廣播挹注之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上開匯無非係取回代墊款項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李嘉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付款方式 存入金額 支票號碼 資金流向 一 100年10月3日 匯款 200萬元(賴靜嫻匯款至主人廣播公司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一卷第159頁)  1.100年10月4日將200萬元匯入楊孟青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29頁)。 2.被告林珍妮於100年12月30日匯款200萬元至主人廣播公司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一卷第159頁)。 3.101年1月2日提領58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20萬元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39頁)、38萬元存入被告林珍妮國泰世華帳戶(見他二卷第223頁)。 4.101年1月2日提領142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存入高岡公司合作金庫帳戶(併案部分,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07號卷第23-1頁)。 二 100年10月3日 匯款 750萬元(賴靜嫻匯款至主人廣播公司高雄銀行帳戶,見他一卷第27頁)  經提領後存入被告林珍妮高雄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75頁)。 三 101年11月1日 支票 49萬7167元 AZ0000000 1.支票於101年11月6日兌現49萬7167元(見他一卷第159頁)。 2.101年11月6日經提領5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37萬元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47頁)。 四 101年12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Z0000000 1.支票於101年12月14日兌現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 2.101年12月18日經提領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均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48頁)。 3.101年12月27日被告林珍妮自其彰化銀行帳戶匯款130萬元至主人廣播公司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一卷第159頁、他二卷第148頁)。 五 102年1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Z0000000 1.支票於102年1月3日兌現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 2.102年1月4日經提領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均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48頁)。 六 102年2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Z0000000 1.支票於102年2月4日兌現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 2.102年2月4日經提領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均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50頁)。 七 102年3月1日 支票 70萬元(僅兌現59萬112元) AA0000000 1.支票於102年3月6日兌現59萬112元(見他一卷第159頁)。 2.102年3月6日經提領59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均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50頁)。 八 102年4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A0000000 1.支票於102年4月2日兌現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 2.102年4月2日經提領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均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51頁)。 九 102年5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A0000000 1.支票於102年5月3日兌現7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 2.102年5月3日經提領30萬元(見他一卷第159頁),其中20萬元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起訴書誤載為高雄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52頁)、7萬5000元匯入被告楊文禮(起訴書誤載為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92頁)、2萬5000元匯入被告楊文禮聯邦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203頁)。 3.102年5月6日經提領40萬元(見他一卷第160頁),其中5萬元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53頁)。 十 102年6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A0000000 1.支票於102年6月4日經兌現70萬元(見他一卷第160頁)。 2.102年6月4日經提領70萬元(見他一卷第160頁),10萬元存入被告楊文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92頁),60萬元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起訴書漏載此部分)(見他二卷第153頁)。 十一 102年7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A0000000 1.支票於102年7月3日經兌現70萬元(見他一卷第160頁)。 2.102年7月8日經提領70萬元(見他一卷第160頁),其中66萬元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54頁)。 十二 102年8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A0000000 1.支票於102年8月2日經兌現70萬元(見他一卷第160頁)。 2.102年8月2日經提領70萬元(見他一卷第160頁),其中60萬元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56頁)。 十三 102年9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A0000000 1.支票於102年9月5日經兌現70萬元(見偵二卷第59頁)。 2.102年9月6日經提領69萬8000元(見偵二卷第59頁),存入被告林珍妮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57頁)。 十四 102年10月1日 支票 70萬元 AA0000000 1.支票於102年10月2日經兌現70萬元(見偵二卷第59頁)。 2.102年10月2日經提領70萬元(見偵二卷第59頁),存入楊孟青彰化銀行帳戶(見他二卷第130頁)。 十五 102年11月1日 支票 80萬元 AA0000000 未經兌現 十六 102年12月1日 支票 80萬元 AA0000000 未經兌現 十七 103年1月1日 支票 80萬元 AA0000000 未經兌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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