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 原告
- 王雅芳
- 被告
- 黃婉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5,1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前項判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稱:被告黄婉如於109年1月15日起,在社群網站Facebook,以「郁淳淳」帳號主動詢問原告有無購買奶粉的意願,致原告陷於錯誤,進而以臉書訊息功能與被告洽談買賣事宜,原告於109年11月30日匯款新台幣5100元,惟原告匯款後,遲未收到奶粉,始知悉被騙,報警處理,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109年偵字第25848號、110年度偵字第806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均認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為刑事訴訟第488條前段所明定。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而得併於刑事訴訟後為審理、同時判決為前提,故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詐欺案件,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87號對被告為有罪判決,被告提起上訴,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受理,嗣被告於111年8月29日具狀撤回上訴,因而喪失其上訴權,於撤回上訴之日為判決確定之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43號判決參 照),自該日被告之訴訟繫屬消滅,有原審判決書、撤回上訴聲請狀附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82號案卷可稽。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111年9月8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失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