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彥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彥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嗣經本院更一審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32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