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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中和任森銓陳松檀

聲請人
即被告
施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4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宏明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4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證物影本,且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施宏明(下稱聲請人),為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聲請准予預納費用付與本院已判決確定之101年度上易字第654號竊盜案件判決附表編號27之卷證影本。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三、聲請人既係本案被告,並已陳明以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為由,請求准予預納費用付與本院已判決確定之101年度上易字第654號竊盜案件判決附表編號27之卷證影本。本院認,為保障聲請人獲知卷證資訊權利及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聲請人請求准予預納費用付與本院已判決確定之101年度上易字第654號竊盜案件判決附表編號27之卷證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卷證影本(准許範圍如附表),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准許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1 101年度上易字第654號卷:第53頁至第58頁、第66頁至79頁。  2 101年度易字第358號卷:第32頁、第37頁。  3 100年度偵字第18607號卷:第48頁至第51頁。  4 100年度偵字第4180號卷:第47頁至第59頁、第177頁至178頁、第407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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