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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2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璧君石家禎鍾佩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英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英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㈠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㈡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英凱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5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34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下稱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屏東監獄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屏東監獄個案輔導記錄、屏東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未來處遇建議,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判決所載之施○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鍾佩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2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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