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水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木 陳劭維 前列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1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66號、111年度偵緝 字第373號、112年度偵字第201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水木、陳劭維刑之部分撤銷。 陳水木各處如附表一至六「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劭維各處如附表二至六「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定 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陳水木、陳劭維(下稱被告陳水木、陳劭維)均僅對原判決有罪部分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91頁),依據前開說明,2被告係明示就本案有罪部分之量刑提起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原審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則產生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部分,本院亦不予以調查。 貳、被告陳水木、陳劭維上訴意旨均為:我都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請求依刑法第57條從輕量刑等語。 參、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陳水木就附表一至六;被告陳劭維就附表二至六所為,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肆、本院審判範圍: 一、原審據以論處被告陳水木、陳劭維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陳劭維於原審審理中承認客觀犯罪事實,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見原審訴卷第297頁),但已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有改善;2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均與被害人徐廣寅、陳聖雄、劉桂美、周鎮寰、李奇能、呂家慧達成調解、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書(見本院卷第179-182、201頁)可證,前述被害人均於調解筆錄、和解書中表示同意對被告2人從輕量刑等語,從而,原審就被 告陳水木、陳劭維量刑基礎即有變更,被告2人上訴意旨執 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被告陳水木、陳劭維所處刑之部分,均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水木及陳劭維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簽帳單,而危害信用卡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行為均有不該,雖尚不構成詐欺取財罪,然被告陳水木此舉所為獲得現金週轉利益,期間長達數年之久,資金缺口日益擴大,亦長期間且持續造成會計憑證內容不實,犯罪所生損害非微,考量被告陳水木及陳劭維犯罪期間長短及填製不實「簽帳單」累積總金額之不同,復考量被告陳水木及陳劭維主從地位不同,暨被告陳水木及陳劭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及被告陳水木及陳劭維於本院審理所供)等一切具體情狀, 分別對被告陳水木量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共16罪);對被告陳劭維量處如附表二至附表六「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共14罪),並就被告2人其中有期 徒未逾6月之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被告陳水木之辯護人雖請求就被告陳水木所犯各罪均改判得易科罰金云云。然查被告陳水木之犯罪所得經原判決認定為新臺幣(下同)279萬元,其與被害人和解之總額僅20萬元 ,差距甚大,本院已就其所犯各罪酌減其刑一月,方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附此敘明。 四、被告2人不另為無罪、被告陳劭維無罪,及劉雪玉無罪部分 均未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靜文、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家煜 附表一:刷卡人徐廣寅 編號 事實(省略)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附表二:刷卡人李奇能 編號 事實(省略)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雪玉無罪。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35 36 37 38 39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附表三:刷卡人陳聖雄 編號 事實(省略)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附表四:刷卡人呂家慧 編號 事實(省略)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附表五:刷卡人劉桂美 編號 事實(省略)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附表六:刷卡人周鎮寰 編號 事實(省略)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陳水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水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劭維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