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4號

聲請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簡志瑩曾鈴媖唐照明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鍾紅英
相對人
陳穎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假扣押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原審就假扣押之聲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抗告人不服該裁定合法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時,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穎弘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原審法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03號案件審理中。抗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經原審以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駁回其對相對人陳穎弘財產聲請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合法提起抗告,惟本院目前既無刑事案件繫屬中,屬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扣押部分為審判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2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