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7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簡志瑩李政庭陳薏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紀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紀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紀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7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