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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曾永宗曾玉英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三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一九三三號刑事判決,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被告住居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交由郵務送達,據報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曾玉英

法官 邱永貴

書記官 周能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三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