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二號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2876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所載。編號3、4、5之犯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其餘聲請駁回(就附表編號6之犯罪聲請減刑部分)。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3、4、5之犯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減刑及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查: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另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6之加重竊盜罪,亦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裁定減刑。惟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6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業以90年戒執更乙字第2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3年6月14日, 執行期滿日為93年12月28日(該執行指揮書備註欄2.記載:本件於089.04.29日至091.01.13日止已發監執行11月又15日〈其中89.09.05日 至090.06.03日止共8月又30日另案執行強制戒治〉應予扣抵, 本件實際應執行徒刑6月又15日), 有前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之加重竊盜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7月16日施行前,已執行完畢, 依據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反面解釋,該罪既經執行完畢,自不在減刑之列。聲請人仍據以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準強盜罪 │加重竊盜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2年(另有刑 │有期徒刑3月 ││ │ │前強制工作3年) │ │├───────────┼──────────┼──────────┼──────────┤│犯 罪 日 期 │89年9月2日 │88年10月5日起至89年 │88年1月間起至89年4月││ │ │4月28日止 │2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88年偵字第8797號 │89年偵字第3422號 │89年偵字第3422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9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89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89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89年10月31日 │90年10月16日 │90年10月16日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0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89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89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0年3月1日 │90年11月10日 │90年11月10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9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款 │第14條第3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編號1至5原定應執行│ │ ││ │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略誘罪 │加重竊盜罪 ││ │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89年4月27日 │88年12月31日起至89年│86年11月19日起至88年││ │ │1月3日止 │3月7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89年毒偵字第2968號 │89年偵字第5311號 │87年偵字第2117號等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9年度彰簡字第623號 │89年度訴字第1031號 │87年度上易字第1933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89年9月5日 │89年12月7日 │88年8月18日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9年度彰簡字第623號 │89年度訴字第1031號 │87年度上易字第1933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89年12月21日 │90年4月30日 │88年8月18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24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 │條第2項 │ │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9月 │不予減刑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