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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違反水利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甲松張盛喜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甲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甲松

法官 張盛喜

法官 任森銓

書記官 張文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九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水利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