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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九二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光照黃壽燕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王光照

法官 黃壽燕

法官 黃仁松

書記官 郭蘭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九二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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