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九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九二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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