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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憲義李嘉興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上訴

字第一七一七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收受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判決之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查,是被告竟遲至同年八月八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得補正。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李嘉興

法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