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上訴
字第一七一七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收受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判決之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查,是被告竟遲至同年八月八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得補正。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