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82號中華民國94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緝字第421 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毒偵字第5140、7455號、94年度毒偵字第39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肆包(其中貳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肆貳公克;另貳包驗後淨重零點陸陸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伍壹公克)及注射針筒伍拾陸支、止血條肆條、削尖吸管壹支、塑膠鏟管拾肆支、夾鏈袋參包(均內含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電子秤壹個、夾鏈袋參包、空夾鏈袋壹個、葡萄糖粉壹盒、葡萄糖粉貳包、針筒壹盒、美娜水伍瓶、剪刀肆把、夾子壹支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柒公克)及吸食器貳個、吸管壹組、錫箔紙壹張、上開止血帶壹條暨注射針筒壹支(均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燈泡貳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肆包(其中貳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肆貳公克;另貳包驗後淨重零點陸陸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伍壹公克)及注射針筒伍拾陸支、止血條肆條、削尖吸管壹支、塑膠鏟管拾肆支、夾鏈袋參包(均內含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柒公克)、吸食器貳個、吸管壹組、錫箔紙壹張(均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電子秤壹個、夾鏈袋參包、空夾鏈袋壹個、葡萄糖粉壹盒、葡萄糖粉貳包、針筒壹盒、美娜水伍瓶、剪刀肆把、夾子壹支、燈泡貳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強制戒治期間,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復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於92年10月1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 月19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未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性,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獲不起訴處分後5 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3年2 月9 日某時起,至94年1 月3 日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左營區○○○路162 號9 樓之1 居處及高雄市不詳之處所等地,以將海洛因摻水以注射針筒注射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每日施用3至4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3年2 月9日某時起,至93年11月30日某時許,在同上址居處及高雄市不詳之處所等地,以其所有之吸食器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先後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時地為警查獲,均經採集尿液送鑑定呈毒品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扣案物品」欄內所示之毒品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詳如附表所載。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報告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新興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上揭事實,已經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核與事實相符,詳如下述,依上開規定,自得為證據。至其餘之檢驗報告、鑑定通知書等物,分別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2 款規定,亦得為證據。
二、上揭事實,已經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不諱,另經警將被告遭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分別呈現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如附表「驗尿報告欄」所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複驗後,所出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 、4 號所示之白色粉末共4 包、同表編號4 所示晶體1 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醫院)檢驗結果,均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亦有如附表所示該院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參,另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注射針筒56支、止血帶4 條、削尖吸管1支 、塑膠鏟管14支、殘渣夾鏈袋3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 個、吸管1 組、錫箔紙1 張,經送同院檢驗結果,亦分別呈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該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認屬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強制戒治期間,經原審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復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於92年10月1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 年1月19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本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分別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方法相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一罪。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移送原審併辦部分(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5140、7455號、94年度毒偵字第396 號),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上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查本件關於電子秤1 個、夾鏈袋3 包、空夾鏈袋1 個、葡萄糖粉1 盒、葡萄糖粉2 包、針筒1 盒、美娜水5 瓶、剪刀4 把、夾子1支、燈泡2 個等物,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或預備施用之物,應分別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或施用第二級毒品項下為沒收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竟未分別諭知沒收,而於定應執行刑項下始另為沒收之宣告,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未具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前亦犯施用毒品罪,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5 年內仍未戒絕毒品,再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毒悔改意志不堅,且本件被告連續施用毒品期間非短、次數非少,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體健康,尚未危害他人,及其犯後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仍如原審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4 包(其中2 包驗後淨重0.03公克,空包裝袋重0.42公克;另2 包驗後淨重0.66公克,空包裝袋重0.51公克)及甲基安他命1 包(驗後毛重0.7 公克),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係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另注射針筒56支、止血條4 條、削尖吸管1 支、塑膠鏟管14支、夾鏈袋3 包、吸食器2 個、吸管1 組、錫箔紙1 張,經送檢驗結果,亦分別呈現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已如上述,應認與毒品合為一體,難以析離,均應認係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用之毒品因既已因鑑驗而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其餘扣案之電子秤1 個、夾鏈袋3 包、空夾鏈袋1個、葡萄糖粉1 盒、葡萄糖粉2 包、針筒1 盒、美娜水5 瓶、剪刀4 把、夾子1 支、燈泡2 個等物,經送鑑驗結果,尚未發現毒品反應,此分別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原審法院卷第103 、104 、255 、138、139 頁),惟係被告所有之物,業據供述在卷(原審法院審理卷第266 頁),且分別為供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或預備施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白粉1 包(93年度毒偵字第7455號併案部分),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0.22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24日調科壹字第220018873 號鑑定通知書1 紙在卷可稽(原審法院卷第240 頁),雖為違禁物,且扣案物品既係被告所有,業據供述在卷如上,但尚非供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未經檢察官聲請併為沒收,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第三級毒品應另由主管機關沒入銷燬之,係屬行政裁罰範圍,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白粉1 包(93年度毒偵字第7455號併案部分),並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非屬毒品,且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有關;研磨機一組,非屬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核與本案無關;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9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偵查字號 │查獲時、地 │扣案物品 │扣案物品檢驗報告 │驗尿報告 │ ├──┼──────┼─────────┼─────────┼─────────────────┼───────────┤ │ │93年度毒偵緝│93年2月9日21時30分│注射針筒3支(含海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9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3年2 │ │ │字第421 號、│高雄市○○區○○街│洛因殘餘) │月29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月27日煙毒尿液檢驗成績│ │ │93 年 毒偵字│46號12樓之4號 │ │本院卷第21頁】 │書(高市凱醫檢字第0165│ │ │14 78 號 │ │ │檢驗結果: │4號)【偵卷第12頁】 │ │ │ │ │ │海洛因:陽性 │檢驗結果: │ │ │ │ │ │ │嗎啡:陽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止血帶1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5 │ │ │ │ │ │ │月3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253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削尖吸管1支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9 │ │ │ │ │ │ │月29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22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93年毒偵字51│93年7月14日14時35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3年7 │ │ │40號 │分 │ │ │月29日煙毒尿液檢驗成績│ │ │ │高雄市前金區中華3 │ │ │書(高市凱醫檢字第0202│ │ │ │路98號 │ │ │9號)【警卷第5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嗎啡:陽性 │ │ │ │ │ │ │ │ ├──┼──────┼─────────┼─────────┼─────────────────┼───────────┤ │ │93年毒偵字74│93年11月30日11時5 │注射針筒53支 │⑴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3年12│ │ │55號 │分許 │(其中1 支無毒品反│ 3月22日檢驗報告, │月24日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 │ │高雄市左營區新莊1 │應,餘52支含海洛因│ 報告編號0000-000 至0000-000( │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路162號9樓之1 │殘餘。該52支內有1 │ 針筒編號1至9)【本院卷第164至172│0)【本院卷第161頁】 │ │ │ │ │支另有甲基安非他命│ 頁】 │檢驗結果: │ │ │ │ │殘餘) │ 報告編號0000-000(針筒編號11)│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本院卷第174頁】 │愷他命:陽性 │ │ │ │ │ │ 報告編號0000-000至0000-000(針│嗎啡:陽性 │ │ │ │ │ │ 筒編號13至53)【本院卷第176至216│ │ │ │ │ │ │ 頁】 │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⑵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 │ │ │ │ │ │ 3月22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3-46│ │ │ │ │ │ │ 0(針筒編號10)【本院卷第173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陰性 │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⑵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 │ │ │ │ │ │ 月22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3-46 │ │ │ │ │ │ │ 2 (針筒編號12)【本院卷第175 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塑膠鏟管11支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56【 │ │ │ │ │ │ │本院卷第99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含有殘渣之夾鏈袋3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包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57【 │ │ │ │ │ │ │本院卷第100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吸食器1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58【 │ │ │ │ │ │ │本院卷第101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研磨機1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58【 │ │ │ │ │ │ │本院卷第102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電子秤1個 │ │ │ │ │ │ ├─────────┼─────────────────┤ │ │ │ │ │夾鏈袋(大、中、小│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各1包)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60【 │ │ │ │ │ │ │本院卷第103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 │ │ │ │ │ ├─────────┼─────────────────┤ │ │ │ │ │美娜水5瓶 │ │ │ │ │ │ ├─────────┼─────────────────┤ │ │ │ │ │剪刀4把 │ │ │ │ │ │ ├─────────┼─────────────────┤ │ │ │ │ │夾子1支 │ │ │ │ │ │ ├─────────┼─────────────────┤ │ │ │ │ │葡萄糖粉1盒 │ │ │ │ │ │ ├─────────┼─────────────────┤ │ │ │ │ │針筒1盒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 │ │ │ │ │ │ │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401-61【 │ │ │ │ │ │ │本院卷第104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 │ │ │ │燈泡2個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5 │ │ │ │ │ │ │月3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255頁】檢驗結果: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陰性 │ │ │ │ │ ├─────────┼─────────────────┤ │ │ │ │ │止血帶2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5 │ │ │ │ │ │ │月3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257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疑似海洛因4包 │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24日鑑定通知書│ │ │ │ │ │(其中海洛因2 包,│,調科壹字第220018873號【本院卷第 │ │ │ │ │ │另1包為愷他命,餘1│240頁】 │ │ │ │ │ │包非毒品,詳右述)│檢驗結果: │ │ │ │ │ │ │⑴送鑑白粉2包(本局標示1、2)均含 │ │ │ │ │ │ │第1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 │ │ │ │ │ │0.03公克(空包裝重0.42公克) │ │ │ │ │ │ │⑵送驗白粉乙包(本局標示3)含第3級│ │ │ │ │ │ │第19項毒品愷他命成分,淨重0.22公克│ │ │ │ │ │ │(空包裝重0.23公克) │ │ │ │ │ │ │⑶送驗白粉乙包(本局標示4)未發現 │ │ │ │ │ │ │法定毒品成分,淨重3.06公克(空包裝│ │ │ │ │ │ │重0.33公克) │ │ ├──┼──────┼─────────┼─────────┼─────────────────┼───────────┤ │ 4 │94年毒偵字39│94年1月4日13時0分 │吸食器1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年1 │ │ │6號 │高雄市左營區新莊1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月2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 │ │路162號9樓 │ │本院卷第146頁】檢驗結果: │報告,(報告編號:9401│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0132)【本院卷第123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嗎啡:陽性反應 │ │ │ │ ├─────────┼─────────────────┤ │ │ │ │ │吸管1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47頁】檢驗結果: │ │ │ │ │ │ │嗎啡:陽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海洛因2包 │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4日鑑定通知書,│ │ │ │ │ │ │調科壹字第220019562號【本院卷第226│ │ │ │ │ │ │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送驗白粉2包,均含第1級第6項毒品海 │ │ │ │ │ │ │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66公克(空包裝│ │ │ │ │ │ │總重0.51公克) │ │ │ │ │ ├─────────┼─────────────────┤ │ │ │ │ │安非他命1包(驗前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毛重0.8公克,驗後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毛重0.7公克) │本院卷第148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葡萄糖粉2包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38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陰性 │ │ │ │ │ ├─────────┼─────────────────┤ │ │ │ │ │空夾鏈袋1個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39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陰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陰性 │ │ │ │ │ ├─────────┼─────────────────┤ │ │ │ │ │塑膠鏟管3支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40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 │ │ │ │錫箔紙1張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41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止血帶1條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 │ │ │ │ │ │3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本院卷第142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 │ │ │ │注射針筒1支(含海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3 │ │ │ │ │ │洛因) │月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 │ │ │ │ │ │ │本院卷第144頁】 │ │ │ │ │ │ │檢驗結果: │ │ │ │ │ │ │海洛因:陽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