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正豐
上列受刑人王正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正豐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正豐因於94年9 月19日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5年7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54 號),並經本院於95年11月14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判決上訴駁回,另諭知緩刑3 年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前,曾於94年3 月16日因故意更犯藏匿人犯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5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刑6 月,並於95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 號),嗣檢察官以王正豐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緩刑之宣告,而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4年4 月23日裁定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之緩刑宣告撤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36號),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7 月18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79 號),茲檢察官以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