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 月26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385號(本院93年度交上訴字第5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33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人罪。被告以1 過失肇事行為同時致人受傷及死亡,而觸犯上開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1 重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