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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1

0 號中華民國96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22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丙○○明知其自民國90年間起,與其夫謝壬水僅賴其前夫之女林慈蓮所給付之新台幣(下同)1 萬餘元勉強支用生活開銷,實無餘力負擔每月萬元以上之信用卡消費簽帳費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0年1 月起至91年4 月間止,於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時間,持各附表所示美商美國銀行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該銀行已於88年9 月27日,由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購,下稱荷蘭銀行)等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卡號如各附表所示),至高順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高順興公司)刷卡購買酒類,丙○○則利用上開各銀行信用卡之按月支付最低付款金額方式繳費,致使上開各銀行誤認丙○○於信用卡契約期滿或屆清償期時得全額支付積欠之卡債,而同意丙○○於各附表所示期間得以按月支付最低付款金額方式繼續刷卡消費而遂其詐欺得利。嗣至91年5 月間,因丙○○積欠卡債金額過於龐大而無力依約繳款,經荷蘭銀行發覺有異,乃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始循線查獲上情,丙○○以此詐欺得利方式,共計遲延清償上開各銀行各如附表一至八所示刷卡金額達2,702,751 元。

二、案經荷蘭銀行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後述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及卷附書證即書面陳述等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證據時,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件論証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供承有於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時間,持各銀行信用卡向高順興公司刷卡買酒而積欠刷卡金額等事實,惟否認上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辯稱:當時係因其夫謝壬水擔任客家文物中心籌備委員,需買酒宴客或餽贈才刷卡消費,伊當時均有支付按月之最低付款金額,並無詐欺得利犯意,事後因伊有借款他人且週轉困難才未付清卡債云云。經查:

㈠、被告自90年1 月起至91年4 月止,於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時間,持各銀行信用卡至高順興公司刷卡如各附表所示金額,合計刷卡金額2,702,751 元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255 頁),復據告訴代理人曾慶富(荷蘭銀行職員)於警詢(見他卷第7 頁)指陳明確,並有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簽帳明細、信用卡帳單及財政部台財融第88741778號函(見9 發查卷第6 - 29頁)、聯邦銀行95年12月26日(95)聯信卡字第8610號函暨所附之簽帳明細、歷史帳單(見原審卷第159-161 頁、偵緝卷第116- 120頁)、彰化銀行96年1 月9 日彰三民字第101 號暨所附之簽帳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原審卷第218-222 頁)、花旗銀行95年12月29日(95)政查字第11549 號函暨所附之簽帳明細、信用卡帳單(見原審卷第179-198 頁)、合作金庫銀行96年1月5 日合金總卡字第0960000474號函暨所附之簽帳明細(見原審卷第163 - 165 頁)、中國信託銀行特約商店撥款明細表、綜合資料查詢表(見偵緝卷第55- 57頁、原審卷第91-3頁至91-5頁)、台新銀行96年1 月10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600000079 號函暨所附之簽帳明細表、信用卡帳單(見原審卷第199-210 頁)及美國運通銀行之被告消費明細、信用卡帳單(見偵緝卷第126 - 143 頁)等在卷足佐,又各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均不含違約金、遲延利息等金額在內,亦有卷附之上開明細表、帳單可資對照,則被告辯護意旨所陳「各附表所示之刷卡金額包括違約金、遲延利息等金額在內」等語,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辯護意旨所陳「被告依約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及循環利息,每次刷卡金額不大,且與社會上購酒宴客或餽贈之金額相當,被告自無詐欺故意,又不構成違約,亦無成立詐欺行為可言」等情,固有證人乙○○(被告之弟)、甲○○(被告之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被告確有刷卡買酒等情在卷(見本院卷第227-231頁),然:

1、被告於93年10月28日偵查中供稱:「申請信用卡時我沒有工作,我每月收入都是我先生謝壬水給我錢,信用卡錢都是他幫我繳的,我先生在92年5 月間過世」等語(見偵緝卷第8頁),於94年8 月11日偵查時亦供稱:「我一直是家庭主婦,一直沒工作,我有領老人年金3,000 元及靠我女兒偶爾寄錢給我,90年及91年間我及我先生均沒有工作,…,我先生本來是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他退休後本來有利息收入,後來做生意也被人家倒,90年及91年間我們靠兒女支助,…,我前一段婚姻的女兒林慈蓮在支助我,1 個月給我1 萬多元,90 年 及91年謝壬水的兒女不會支助他,1 萬多元勉強夠用」等語(見偵緝卷第148-149 頁),則被告於90、91年間,經濟狀況並非十分良好,於勉強自足之情形下,顯無餘力負擔如各附表所示每月萬元,甚至數十萬元以上之信用卡消費簽帳費用,是被告自90年1 月間起至91年4 月間止之1 年4月間,刷卡積欠高達2 百餘萬元之酒類消費金額,被告主觀上足認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犯意甚明。

2、被告雖有依約繳納信用卡之最低應繳金額,於民事債務關係上縱然不構成違約,但刑事責任上於被告自知其無支付巨額卡債能力時,猶多次恣意刷卡,消費金額又遠超過其自身經濟能力所能負擔之程度,被告仍有成立詐欺得利犯行之情形,上開辯護意旨,自非可採。

㈢、被告於原審雖舉證人陳冠宏(被告親戚)、陳信薰(被告之妹)到庭證述其等曾向被告借錢等語,並提出謝壬水銀行存摺、林慈蓮匯款明細、借款切結書、支票、債權計畫書、還款記錄等情,然被告於偵查之初,對其出借他人金錢部分,係供稱「90年後是因朋友欠我約100 萬元未還,所以我經濟情形不好,我記不起那位朋友的名字」(見偵緝卷第7 頁),則被告為何於偵查之初並未提及證人陳冠宏、陳信薰有向其借款未還等情,又衡情而論,被告豈有遺忘欠其百萬元之債務人姓名之理,是被告所舉因他人欠其債務而導致其未能償還上開卡債之辯詞,尚難採認相信。

㈣、被告於偵查中對於買酒之目的,或稱宴客、或稱贈送客戶等語,然對照各附表所示多次購酒之刷卡情形,顯見被告買酒應係宴客有之,餽贈亦有,雖其未能舉出受贈名單或宴客之證明資料(如辦理外燴、宴客支出證明)等,然被告之夫謝壬水業於92年5 月間過世,而被告又有憂鬱症之精神疾病(參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無從僅以被告於事隔2 年餘,未能提出上述證明,遽認被告並無購酒之事實。至於高順興公司登記負責人係陳信元,股東有陳信元、陳吉富及謝壬水等人,固有高順興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1 份在卷,而陳信元及陳吉富雖係被告兄弟(證人陳冠宏、陳信薰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66頁、第72頁),但向親人經營之商家購物,於社會上並非少見,自難僅以被告曾掩飾其與高順興公司負責人關係,即認被告刷卡買酒之舉有「假消費、真刷卡」之情,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得利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明知其無餘力負擔每月萬元以上之信用卡消費簽帳費用,竟多次持各附表所示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刷卡購買酒類,且利用上開各銀行信用卡之按月支付最低付款金額方式繳費繼續刷卡而遲延清償刷卡金額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得利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上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律結果,因舊法係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新法則應依行為數分別論罪,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被告持台新銀行信用卡分別於90年12月25日在高順興公司刷卡9,852 元、於90年12月30日刷卡5,825 元、於91年3 月11日刷卡5,250 元、於91年4 月19日刷卡10,000元,起訴書並未敘及,惟該部分犯行(即附表七編號29-32) ,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原判決認為係屬「假消費、真刷卡」之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

㈡,被告犯後仍有清償部份信用卡費用(如後所述),原判決漏未審酌此等量刑基礎,亦有未合。

五、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持多家銀行信用卡,恣意多次刷卡消費,並以按月支付最低付款金額方式刷卡,而使各銀行未能及時察覺,刷卡得利金額高達2 百餘萬元,影響社會金融及經濟秩序,念其犯後仍有清償部份信用卡費用(附表五「合庫銀行」、八「美國運通銀行」所示費用均已清償,見偵緝卷第59、126 頁;其他銀行費用部分,則以支付最低付款金額方式清償部份款項),且無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尚佳(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法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持聯邦銀行信用卡於高順興公司刷卡消費625,368 元,惟僅其中383,648 元係被告刷卡,其餘241,720 元係以謝壬水之信用卡消費,有聯邦銀行95年12月26日聯銀信卡字第8610號函暨所附之刷卡明細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9 頁至第161 頁),則謝壬水消費部分,核與被告無涉,應予扣除。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持花旗銀行信用卡於高順興公司刷卡消費928,993 元,惟僅其中733,984 元係被告刷卡,其餘195,009元 係以謝壬水之信用卡消費,有花旗銀行台北分行95年12月29日(95)政查字第11549 號函暨所附之消費明細、帳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9 頁至第198 頁),則謝壬水消費部分,核與被告無涉,亦應予扣除。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持台新銀行信用卡於高順興公司刷卡消費227,940 元,惟其中包含90年4 月之循環利息1,215 元,有信用卡帳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2 頁),此部分循環利息並非詐欺得利範圍,應予扣除。

㈣、上開公訴意旨應扣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 刷卡金額(單位:新台幣) │ 備 註 │├──┼─────┼─────────────┼──────────┤│ 1 │90.04.05 │295300元 │ │├──┼─────┼─────────────┼──────────┤│ 2 │90.05.03 │32530元 │ │├──┼─────┼─────────────┼──────────┤│ 3 │90.06.14 │38150元 │ │├──┼─────┼─────────────┼──────────┤│ 4 │90.08.03 │66900元 │ │├──┼─────┼─────────────┼──────────┤│ 5 │90.10.07 │14250元 │ │├──┼─────┼─────────────┼──────────┤│ 6 │90.10.07 │6524元 │ │├──┼─────┼─────────────┼──────────┤│ 7 │90.10.08 │12550元 │ │├──┼─────┼─────────────┼──────────┤│ 8 │90.10.09 │9850元 │ │├──┼─────┼─────────────┼──────────┤│ 9 │90.10.09 │9850元 │ │├──┼─────┼─────────────┼──────────┤│ 10 │90.10.14 │4155元 │ │├──┼─────┼─────────────┼──────────┤│ 11 │90.11.05 │13850元 │ │├──┼─────┼─────────────┼──────────┤│ 12 │90.11.07 │9850元   │ │├──┼─────┼─────────────┼──────────┤│ 13 │90.12.05 │18500元 │ │├──┼─────┼─────────────┼──────────┤│ 14 │90.12.07 │12550元 │ │├──┼─────┼─────────────┼──────────┤│ 15 │91.01.13 │12564元 │ │├──┼─────┼─────────────┼──────────┤│ 16 │91.02.05 │17584元 │ │├──┼─────┼─────────────┼──────────┤│ 17 │91.02.06 │10350元 │ │├──┼─────┼─────────────┼──────────┤│ 18 │91.03.10 │22548元 │ │├──┼─────┼─────────────┼──────────┤│ 19 │91.03.11 │7500元 │ │├──┼─────┼─────────────┼──────────┤│ 20 │91.04.19 │24500元 │ │├──┴─────┼─────────────┼──────────┤│ 總 計 │639855元 │ │└────────┴─────────────┴──────────┘附表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 刷卡金額(單位:新台幣) │ 備 註 │├──┼─────┼─────────────┼──────────┤│ 1 │90.04.30 │35120元 │ │├──┼─────┼─────────────┼──────────┤│ 2 │90.05.17 │7520元 │ │├──┼─────┼─────────────┼──────────┤│ 3 │90.05.17 │15250元 │ │├──┼─────┼─────────────┼──────────┤│ 4 │90.05.20 │9650元 │ │├──┼─────┼─────────────┼──────────┤│ 5 │90.05.20 │11650元 │ │├──┼─────┼─────────────┼──────────┤│ 6 │90.05.21 │15360元 │ │├──┼─────┼─────────────┼──────────┤│ 7 │90.05.27 │8635元 │ │├──┼─────┼─────────────┼──────────┤│ 8 │90.05.27 │12500元 │ │├──┼─────┼─────────────┼──────────┤│ 9 │90.05.28 │8360元 │ │├──┼─────┼─────────────┼──────────┤│ 10 │90.05.29 │8570元 │ │├──┼─────┼─────────────┼──────────┤│ 11 │90.05.31 │38860元   │ │├──┼─────┼─────────────┼──────────┤│ 12 │90.06.05 │8620元 │ │├──┼─────┼─────────────┼──────────┤│ 13 │90.06.05 │9130元 │ │├──┼─────┼─────────────┼──────────┤│ 14 │90.06.07 │12360元 │ │├──┼─────┼─────────────┼──────────┤│ 15 │90.06.09 │9950元 │ │├──┼─────┼─────────────┼──────────┤│ 16 │90.06.19 │9670元 │ │├──┼─────┼─────────────┼──────────┤│ 17 │90.06.19 │12360元 │ │├──┼─────┼─────────────┼──────────┤│ 18 │90.06.20 │7500元 │ │├──┼─────┼─────────────┼──────────┤│ 19 │90.06.25 │8655元 │ │├──┼─────┼─────────────┼──────────┤│ 20 │90.06.27 │9500元 │ │├──┼─────┼─────────────┼──────────┤│ 21 │90.07.02 │9668元   │ │├──┼─────┼─────────────┼──────────┤│ 22 │90.07.03 │5768元 │ │├──┼─────┼─────────────┼──────────┤│ 23 │90.07.22 │3825元 │ │├──┼─────┼─────────────┼──────────┤│ 24 │90.07.31 │5150元 │ │├──┼─────┼─────────────┼──────────┤│ 25 │90.09.04 │11520元 │ │├──┼─────┼─────────────┼──────────┤│ 26 │90.09.26 │12580元 │ │├──┼─────┼─────────────┼──────────┤│ 27 │90.10.25 │12500元 │ │├──┼─────┼─────────────┼──────────┤│ 28 │90.12.05 │12525元 │ │├──┼─────┼─────────────┼──────────┤│ 29 │91.02.06 │11520元 │ │├──┼─────┼─────────────┼──────────┤│ 30 │91.02.07 │10280元 │ │├──┼─────┼─────────────┼──────────┤│ 31 │91.02.19 │5520元 │ │├──┼─────┼─────────────┼──────────┤│ 32 │91.03.10 │9000元 │ │├──┼─────┼─────────────┼──────────┤│ 33 │91.03.24 │14572元 │ │├──┴─────┼─────────────┼──────────┤│ 總 計 │383648元 │ │└────────┴─────────────┴──────────┘附表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 刷卡金額(單位:新台幣) │ 備 註 │├──┼─────┼─────────────┼──────────┤│ 1 │90.11.05 │6985元 │ │├──┼─────┼─────────────┼──────────┤│ 2 │90.11.27 │8500元 │ │├──┼─────┼─────────────┼──────────┤│ 3 │91.02.19 │5650元 │ │├──┼─────┼─────────────┼──────────┤│ 4 │91.03.10 │12335元 │ │├──┼─────┼─────────────┼──────────┤│ 5 │91.03.24 │6680元 │ │├──┴─────┼─────────────┼──────────┤│ 總 計 │40150元 │ │└────────┴─────────────┴──────────┘附表四、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 刷卡金額(單位:新台幣) │ 備 註 │├──┼─────┼─────────────┼──────────┤│ 1 │90.02.22 │192000元 │ │├──┼─────┼─────────────┼──────────┤│ 2 │90.02.25 │5650元 │ │├──┼─────┼─────────────┼──────────┤│ 3 │90.02.28 │6015元 │ │├──┼─────┼─────────────┼──────────┤│ 4 │90.03.02 │13200元 │ │├──┼─────┼─────────────┼──────────┤│ 5 │90.03.06 │20210元 │ │├──┼─────┼─────────────┼──────────┤│ 6 │90.03.11 │9600元 │ │├──┼─────┼─────────────┼──────────┤│ 7 │90.03.14 │4550元 │ │├──┼─────┼─────────────┼──────────┤│ 8 │90.03.17 │9083元 │ │├──┼─────┼─────────────┼──────────┤│ 9 │90.03.17 │9667元 │ │├──┼─────┼─────────────┼──────────┤│ 10 │90.03.17 │9833元   │ │├──┼─────┼─────────────┼──────────┤│ 11 │90.03.17 │9932元 │ │├──┼─────┼─────────────┼──────────┤│ 12 │90.03.18 │15322元 │ │├──┼─────┼─────────────┼──────────┤│ 13 │90.03.19 │3260元 │ │├──┼─────┼─────────────┼──────────┤│ 14 │90.03.19 │8766元 │ │├──┼─────┼─────────────┼──────────┤│ 15 │90.03.19 │11566元 │ │├──┼─────┼─────────────┼──────────┤│ 16 │90.03.20 │5833元 │ │├──┼─────┼─────────────┼──────────┤│ 17 │90.03.20 │8830元 │ │├──┼─────┼─────────────┼──────────┤│ 18 │90.03.20 │14322元 │ │├──┼─────┼─────────────┼──────────┤│ 19 │90.03.23 │13822元 │ │├──┼─────┼─────────────┼──────────┤│ 20 │90.03.24 │11339元   │ │├──┼─────┼─────────────┼──────────┤│ 21 │90.03.25 │3364元 │ │├──┼─────┼─────────────┼──────────┤│ 22 │90.03.25 │12300元 │ │├──┼─────┼─────────────┼──────────┤│ 23 │90.03.26 │10800元 │ │├──┼─────┼─────────────┼──────────┤│ 24 │90.03.27 │11600元 │ │├──┼─────┼─────────────┼──────────┤│ 25 │90.03.27 │13220元 │ │├──┼─────┼─────────────┼──────────┤│ 26 │90.04.06 │12800元 │ │├──┼─────┼─────────────┼──────────┤│ 27 │90.04.17 │12400元 │ │├──┼─────┼─────────────┼──────────┤│ 28 │90.04.19 │6525元 │ │├──┼─────┼─────────────┼──────────┤│ 29 │90.04.19 │8850元 │ │├──┼─────┼─────────────┼──────────┤│ 30 │90.04.22 │5650元 │ │├──┼─────┼─────────────┼──────────┤│ 31 │90.04.23 │6689元 │ │├──┼─────┼─────────────┼──────────┤│ 32 │90.04.24 │9565元 │ │├──┼─────┼─────────────┼──────────┤│ 33 │90.04.26 │162850元 │ │├──┼─────┼─────────────┼──────────┤│ 34 │90.04.29 │6525元 │ │├──┼─────┼─────────────┼──────────┤│ 35 │90.04.29 │9560元 │ │├──┼─────┼─────────────┼──────────┤│ 36 │90.06.10 │6890元 │ │├──┼─────┼─────────────┼──────────┤│ 37 │90.06.10 │8226元 │ │├──┼─────┼─────────────┼──────────┤│ 38 │90.07.16 │8860元 │ │├──┼─────┼─────────────┼──────────┤│ 39 │90.07.19 │8790元 │ │├──┼─────┼─────────────┼──────────┤│ 40 │90.07.19 │10360元 │ │├──┼─────┼─────────────┼──────────┤│ 41 │90.07.19 │15360元 │ │├──┴─────┼─────────────┼──────────┤│ 總 計 │733984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五、合作金庫銀行
┌─────────────────────────────────┐
│五之1、合作金庫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消費日期  │ 刷卡金額(單位:新台幣) │      備   註       │
├──┼─────┼─────────────┼──────────┤
│ 1  │90.02.18  │15000元                   │                    │
├──┼─────┼─────────────┼──────────┤
│ 2  │90.04.06  │5886元                    │                    │
├──┼─────┼─────────────┼──────────┤
│ 3  │90.04.09  │9250元                    │                    │
├──┼─────┼─────────────┼──────────┤
│ 4  │90.05.18  │7552元                    │                    │
├──┼─────┼─────────────┼──────────┤
│ 5  │90.05.19  │9655元                    │                    │
├──┼─────┼─────────────┼──────────┤
│ 6  │90.05.20  │7405元                    │                    │
├──┼─────┼─────────────┼──────────┤
│ 7  │90.06.25  │5550元                    │                    │
├──┼─────┼─────────────┼──────────┤
│ 8  │90.06.27  │4855元                    │                    │
├──┼─────┼─────────────┼──────────┤
│ 9  │90.06.28  │4960元                    │                    │
├──┼─────┼─────────────┼──────────┤
│ 10 │90.07.02  │5085元                    │                    │
├──┼─────┼─────────────┼──────────┤
│ 11 │90.07.03  │5250元                   │                    │
├──┼─────┼─────────────┼──────────┤
│ 12 │90.09.26  │4895元                    │                    │
├──┼─────┼─────────────┼──────────┤
│ 13 │90.10.31  │3500元                    │                    │
├──┼─────┼─────────────┼──────────┤
│ 14 │91.03.10  │3500元                    │                    │
├──┼─────┼─────────────┼──────────┤
│    │    總 計 │92343元                   │                    │
├──┴─────┴─────────────┴──────────┤
│五之2、合作金庫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1  │90.01.21  │6150元                    │                    │
├──┼─────┼─────────────┼──────────┤
│ 2  │90.01.22  │12000元                   │                    │
├──┼─────┼─────────────┼──────────┤
│ 3  │90.01.29  │12800元                   │                    │
├──┼─────┼─────────────┼──────────┤
│ 4  │90.05.10  │1254元                    │                    │
├──┼─────┼─────────────┼──────────┤
│ 5  │90.05.18  │9865元                    │                    │
├──┼─────┼─────────────┼──────────┤
│ 6  │90.05.19  │8890元                    │                    │
├──┴─────┼─────────────┼──────────┤
│          總 計 │50959元                   │                    │
├────────┼─────────────┴──────────┤
│附表五之1及五之2│143302元                                        │
│消費總金額合計  │                                                │
└────────┴────────────────────────┘
附表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消費日期  │ 刷卡金額(單位:新台幣) │      備   註       │
├──┼─────┼─────────────┼──────────┤
│ 1  │90.05.05  │6650元                    │                    │
├──┼─────┼─────────────┼──────────┤
│ 2  │90.05.06  │14865元                   │                    │
├──┼─────┼─────────────┼──────────┤
│ 3  │90.05.07  │855元                     │                    │
├──┼─────┼─────────────┼──────────┤
│ 4  │90.05.07  │12535元                   │                    │
├──┼─────┼─────────────┼──────────┤
│ 5  │90.05.10  │12565元                   │                    │
├──┼─────┼─────────────┼──────────┤
│ 6  │90.05.10  │14550元                   │                    │
├──┼─────┼─────────────┼──────────┤
│ 7  │90.05.13  │11850元                   │                    │
├──┼─────┼─────────────┼──────────┤
│ 8  │90.05.13  │15854元                   │                    │
├──┼─────┼─────────────┼──────────┤
│ 9  │90.05.14  │14595元                   │                    │
├──┼─────┼─────────────┼──────────┤
│ 10 │90.05.17  │10690元                   │                    │
├──┼─────┼─────────────┼──────────┤
│ 11 │90.05.17  │9820元                    │                    │
├──┼─────┼─────────────┼──────────┤
│ 12 │90.05.17  │8690元                   │                    │
├──┼─────┼─────────────┼──────────┤
│ 13 │90.05.23  │6590元                    │                    │
├──┼─────┼─────────────┼──────────┤
│ 14 │90.05.28  │390元                     │                    │
├──┼─────┼─────────────┼──────────┤
│ 15 │90.07.08  │4868元                    │                    │
├──┼─────┼─────────────┼──────────┤
│ 16 │90.08.07  │10520元                   │                    │
├──┼─────┼─────────────┼──────────┤
│ 17 │90.09.30  │4850元                    │                    │
├──┼─────┼─────────────┼──────────┤
│ 18 │90.10.01  │5845元                    │                    │
├──┼─────┼─────────────┼──────────┤
│ 19 │90.10.09  │1450元                    │                    │
├──┼─────┼─────────────┼──────────┤
│ 20 │90.10.31  │5000元                    │                    │
├──┼─────┼─────────────┼──────────┤
│ 21 │90.11.13  │9000元                    │                    │
├──┼─────┼─────────────┼──────────┤
│ 22 │90.12.25  │3500元                   │                    │
├──┼─────┼─────────────┼──────────┤
│ 23 │91.03.24  │16850元                   │                    │
├──┼─────┼─────────────┼──────────┤
│ 24 │91.03.24  │12580元                   │                    │
├──┼─────┼─────────────┼──────────┤
│ 25 │91.04.19  │3298元                    │                    │
├──┴─────┼─────────────┼──────────┤
│          總 計 │218260元                  │                    │
└────────┴─────────────┴──────────┘
附表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消費日期  │ 刷卡金額(單位:新台幣) │      備   註       │
├──┼─────┼─────────────┼──────────┤
│ 1  │90.03.20  │5688元                    │                    │
├──┼─────┼─────────────┼──────────┤
│ 2  │90.03.23  │7855元                    │                    │
├──┼─────┼─────────────┼──────────┤
│ 3  │90.03.24  │8836元                    │                    │
├──┼─────┼─────────────┼──────────┤
│ 4  │90.03.25  │9980元                    │                    │
├──┼─────┼─────────────┼──────────┤
│ 5  │90.03.25  │10200元                   │                    │
├──┼─────┼─────────────┼──────────┤
│ 6  │90.04.19  │8500元                    │                    │
├──┼─────┼─────────────┼──────────┤
│ 7  │90.04.19  │8863元                    │                    │
├──┼─────┼─────────────┼──────────┤
│ 8  │90.04.22  │4568元                    │                    │
├──┼─────┼─────────────┼──────────┤
│ 9  │90.04.23  │8856元                    │                    │
├──┼─────┼─────────────┼──────────┤
│ 10 │90.04.26  │12520元                   │                    │
├──┼─────┼─────────────┼──────────┤
│ 11 │90.04.28  │14500元                   │                    │
├──┼─────┼─────────────┼──────────┤
│ 12 │90.04.29  │7445元                   │                    │
├──┼─────┼─────────────┼──────────┤
│ 13 │90.04.29  │9560元                    │                    │
├──┼─────┼─────────────┼──────────┤
│ 14 │90.04.30  │31080元                   │                    │
├──┼─────┼─────────────┼──────────┤
│ 15 │90.05.20  │4580元                    │                    │
├──┼─────┼─────────────┼──────────┤
│ 16 │90.06.09  │6825元                    │                    │
├──┼─────┼─────────────┼──────────┤
│ 17 │90.06.25  │4560元                    │                    │
├──┼─────┼─────────────┼──────────┤
│ 18 │90.06.27  │8590元                    │                    │
├──┼─────┼─────────────┼──────────┤
│ 19 │90.06.28  │5640元                    │                    │
├──┼─────┼─────────────┼──────────┤
│ 20 │90.07.08  │9986元                    │                    │
├──┼─────┼─────────────┼──────────┤
│ 21 │90.07.19  │3600元                    │                    │
├──┼─────┼─────────────┼──────────┤
│ 22 │90.07.19  │7200元                   │                    │
├──┼─────┼─────────────┼──────────┤
│ 23 │90.08.04  │10155元                   │                    │
├──┼─────┼─────────────┼──────────┤
│ 24 │90.10.03  │2550元                    │                    │
├──┼─────┼─────────────┼──────────┤
│ 25 │90.10.07  │2250元                    │                    │
├──┼─────┼─────────────┼──────────┤
│ 26 │90.10.16  │2850元                    │                    │
├──┼─────┼─────────────┼──────────┤
│ 27 │90.10.31  │5500元                    │                    │
├──┼─────┼─────────────┼──────────┤
│ 28 │90.11.04  │3988元                    │                    │
├──┼─────┼─────────────┼──────────┤
│ 29 │90.12.25  │9852元                    │                    │
├──┼─────┼─────────────┼──────────┤
│ 30 │90.12.30  │5825元                    │                    │
├──┼─────┼─────────────┼──────────┤
│ 31 │91.03.11  │5250元                    │                    │
├──┼─────┼─────────────┼──────────┤
│ 32 │91.04.19  │10000元                   │                    │
├──┴─────┼─────────────┼──────────┤
│          總 計 │257652元                  │                    │
└────────┴─────────────┴──────────┘
附表八、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一、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消費日期  │ 刷卡金額(單位:新台幣) │      備   註       │
├──┼─────┼─────────────┼──────────┤
│ 1  │90.04.03  │168550元                  │                    │
├──┼─────┼─────────────┼──────────┤
│ 2  │90.08.03  │38500元                   │                    │
├──┼─────┼─────────────┼──────────┤
│ 3  │90.08.07  │8500元                    │                    │
├──┼─────┼─────────────┼──────────┤
│ 4  │90.08.14  │48850元                   │                    │
├──┼─────┼─────────────┼──────────┤
│ 5  │90.08.16  │21500元                   │                    │
├──┴─────┼─────────────┼──────────┤
│          總 計 │285900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6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