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附表編號1 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附表編號1 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5 月30日至95年6 月9 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