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附表編號1 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附表編號1 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5 月30日至95年6 月9 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莊崑山

法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