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重傷害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8 月11日犯重傷害未遂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65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59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66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8 條第3 項、第1 項之重傷害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