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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四,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6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其中附表編號1 、2 、3 、5 、6 部分,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 部分,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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