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四,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6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其中附表編號1 、2 、3 、5 、6 部分,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 部分,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