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1 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部分,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2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90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駁回其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之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