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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洪兆隆郭玫利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中華民國99年2 月1 日判決(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43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1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2 月6 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住於高雄市無在途期間,則上訴人之上訴狀最遲應於99年2 月22日送達本院才合法,茲竟遲至同年2 月22日16時始向郵局寄上訴狀,本院於翌日(即2 月23日14時)才收到上訴狀,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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