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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周賢銳黃仁松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73 號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99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第二審上訴需提出敘述上訴理由,且該理由已屬具體之書狀,始為合法,非得於法院審理時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經記載於筆錄代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略謂:被告雖在原審坦承肇事逃逸犯行,惟被告並未開車撞及告訴人甲○○,自無犯肇事逃逸犯行;另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給付新台幣(下同)2 萬元之和解金,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予以宣告被告得以易科罰金之刑度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97年10月6 日、98年1 月20日原審準備程序及98年1 月20日原審審判程序中均明確承認確有檢察官起訴之肇事逃逸犯行,僅請求從輕量刑,此有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8、36、40、42頁)。而原審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證人甲○○、孫國明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報告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車籍資料附卷可稽;被告係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於肇事後,竟擅行離開現場,置受傷之被害人不顧,不僅影響被害人即時救護之時機,且危及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惡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甲○○達成和解,給付被害人2 萬元等一切情狀,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其採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於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被告上訴理由所指各節,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難謂係具體理由,應認被告提起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未再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亦難認其上訴符合法律上之程式。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上訴理由,不能認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僅徒憑己意請求從輕量刑或否認犯行,均難謂上訴適法,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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