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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曾永宗鍾宗霖任森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408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0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依實體法或程序法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如刑之酌減、量定及定執行刑等),不得任意指摘,否則非屬具體理由,可逕由程序上予以駁回(最高法院民國71年3 月2 日71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參考);必須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所為自由裁量之行使,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始足當之。又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被告甲○○經原審論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已經敘述其量刑審酌之一切情狀(被告藐視證人到庭作證應據實陳述之義務,供前具結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企圖誤導審判機關審理犯罪之正確性,耗費司法資源,所為誠屬非是,惟念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法院亦未採信該迴護之詞,復參以其犯罪動機係因擔心家人受到宋雲正報復暨其犯罪手段、情節),在客觀上並無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意旨,以被告雖有偽證情形,但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以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受脅迫、人情壓力之情形,致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認定事實。則被告既已符合刑法第172 條於裁判確定前自白之規定,何故未予「免除其刑」?何以未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之規定審酌?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中漏未記載刑法第172 條,以及不應論以刑法第168 條之罪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按被告依卷證之資料觀之,其構成偽證罪,已經相當明確,且被告既已於原審審理中自白犯罪,竟於上訴理由中又空言否認犯罪,顯非依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又刑法第172 條規定:「犯第168 條至第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即將被告犯上開偽證等罪,於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時,是否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委由法院依據刑法第57條之規定,再斟酌各種情況而為適當之處理,而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亦純係法院依職權得自由審酌、裁量之事項。被告以原判決僅減輕其刑,並未免除其刑予以爭執,依上開說明,並未具體敘述原審判決之量刑,有何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因而導致原審僅減輕其刑為不當,以及被告犯行應免除其刑之具體理由,此有上訴聲明狀在卷可按。另在判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中未記載刑法第172 條,亦與本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完全無關,又非必記載事項,亦顯非具體之理由。揆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任森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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