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中華民國99年2 月1 日判決(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43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1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2 月6 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住於高雄市無在途期間,則上訴人之上訴狀最遲應於99年2 月22日送達本院才合法,茲竟遲至同年2 月22日16時始向郵局寄上訴狀,本院於翌日(即2 月23日14時)才收到上訴狀,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