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71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 條、第43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僅於認為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有理由而為開始再審裁定後,始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88年4 月30日以88年度上訴字第50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3718號駁回上訴確定,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執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本件聲請人提起再審,亦經本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其請求停止刑之執行,亦屬無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