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О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О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廖正多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騰文律師
右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四九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原任職於台北市○○○路○段一○一號十二樓萬國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國證券公司),擔任萬國鑽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鑽石基金)經理人,甲○○原任職萬國證券公司擔任交易室主任兼另一基金經理人,對於證券相關法令知之甚稔;均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竟共同基於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下稱寶祥特,屬營建類股)之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六年三、四月間,由乙○○擬具投資分析報告將當日買賣股票種類、數量、價格範圍及投資依據等經萬國證券公司總經理(一般情形總經理均尊重基金經理人意見)同意後;乙○○即製作決策執行表將當日買賣寶祥特股票種類、數量、買賣價格範圍交予交易室主任甲○○;然後由甲○○或乙○○與甲○○於交易時間內在該公司交易室以鑽石基金名義決定買賣寶祥特股票之數量與價格等。乙○○與甲○○為抬高寶祥特股票交易價格,於該期間內對於寶祥特股票有五日以上其買進或賣出成交量大於該股票各該日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鑽石基金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至四月一日買進寶祥特股票情形詳如附件一),且有五日以上,其各日均連續多次委託買進價格高於成交價或以「漲停板」價格委託,致使寶祥特股票呈現價量異常現象,其中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五個營業日對於成交價有明顯影響,其詳細交易情形如附件二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坦承原均任職萬國證券公司,分任鑽石基金經理人及交易室主任,並用鑽石基金於附件所示期間內連續購買寶祥特股票,惟均矢口否認有意圖抬高寶祥特股價情事,乙○○辯稱:伊擔任鑽石基金經理人,投資獲益屬全體投資人;於該期間決定投資寶祥特股票,係參考相關資訊,以專業判斷認為寶祥特股票值得投資;投資寶祥特其間,該股價量均正常,並無大幅波動情事,至鑽石基金未投資後股價始行上漲,應係他人投資所致,與被告無涉;鑽石基金所賣出寶祥特股票,或係基金前一年之投資所得,與本案無涉,或係基金分散風險之正當投資,並無炒作,且是中期投資,陸續分批購買,以市價購買較容易成交,如果早盤買不到或不足,於尾盤補足,不是故意拉抬價格云云。甲○○則辯稱:伊非基金經理人,僅依指示負責投資之執行,而執行交易之過程均符合相關規定;鑽石基金於上開期間投資寶祥特期間,該股價量均正常,並無大幅波動情事;因為集中市場有優先撮合制度,買的價格比較高,有比較快撮合優勢,交易室按照執行表價格及數量買即可,沒有企圖影響行情,伊在交易室只負責執行,而以漲停價委託只是下單的一個手法,優先成交而已,且其自己負責之強勢基金從未買過寶祥特半張股票云云。
二、惟查:(一)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券交易所)於上開期間監視並認為有異常現象,有證券交易所函、有價證券監視報告函送偵辦案件作業要點、監視報告、查核情形彙總表、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鑽石基金開戶徵信交易資料、寶祥特成交量走勢圖、收盤價走勢圖、媒體報導摘要、鑽石基金買賣寶祥特股票情形、寶祥特行情明細表、大盤指數明細表、特定時段成交對應表等有關資料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證券交易所監視小組業務員江逸鴻於偵查中證述寶祥特異常交易情形在卷甚詳。(二)被告乙○○為鑽石基金經理人,被告甲○○為萬國證券公司交易室主任,亦兼萬國公司另一基金經理人,服務證券業均有七、八年時間,對於證券法規、股價行情、操盤技術相當熟悉,是否會影響市場行情知之甚稔;又被告二人每日對於集中市場交易情形均在其即時掌握之中,並有該公司相關人員提供各種分析供其參考,再參以鑽石基金資本額顯較一般投資人為大,對於何時、以多少價格、多少數量買賣何種股票,對該股票股價之影響亦甚為瞭解。(三)而鑽石基金甫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交易日陸續以每股30.10元至30.30元之價格賣出寶祥特股票二.七四八仟股,更足見被告乙○○所辯:鑽石基金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四月一日止連續買入寶祥特股票,係因寶祥特股票值得投資云云,並不足採。
(四)於附件所示期間內,被告乙○○、甲○○二人對於寶祥特股票,有五日以上其各日均連續多次委託買進價格高於成交價或以「漲停板價格委託,且成交張數占該時段總成交張數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又於連續六個營業日短短數日內買進一仟張,顯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致使寶祥特股票呈現價量異常現象,而同時期同類股指數漲跌比例、大盤股指數漲跌比例均變動不大,然則萬國鑽石基金成交數量買進比例均甚高,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甚至高達百分之六六‧四四,足見被告二人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之寶祥特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已甚為明顯。(五)證人即萬國證券公司交易員邱筱菁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函證稱:八十六年三、四月間該公司買賣寶祥特股票係由甲○○喊盤下單,買賣之價格、張數係由甲○○決定等語(偵查卷第一二七頁),證人即該公司總經理許明仁於台北市調查處亦證稱:該期間買賣寶祥特之依據及基礎是依乙○○的投資分析報告及決定書,至於於盤中各該時段或收盤前買進寶祥特之價格即單筆數量,係由交易室主任甲○○依據市場之情況決定等語(偵卷第十八頁),即被告甲○○亦不諱言伊在盤中下單買賣之價格係依投資決定書及當時盤中價格的漲跌狀況,下單的價格,有可能會超過投資決定書,但是實務上交易室主管會依其專業,控制該股票買賣成交價格將不會超過該投資決定書所定的價格範圍等語(偵卷第九頁),足見被告甲○○對盤中購買之時點、數量張數、價格等有決定權,而觀之附件一,連續六個營業日買進共一仟張,其中有單日即占寶祥特股票成交張數百分之六六‧四四者,觀之附件二,亦有四次刻意在尾盤(收盤)十一分鐘內均以「漲停價」大量委託買進,參考其成交價變化情形、萬國基金成交數量比例均甚大,然則同類股指數漲跌比例、大盤股指數漲跌比例等各欄則變化甚微,足見附件二所示寶祥特之價、量均異常,被告甲○○於盤中既有權決定購買之時點、數量張數、價格等,豈可以其僅是交易室主任只負責執行為由,而推卸責任?其企圖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甚為明顯,益見被告兩人就此有犯意聯絡。至證人許明仁於本院證稱:交易室主任只負責買賣作業,無權變更經理人投資決定書內容、漲停板買進很正常等語,及證人即邱筱菁於本院證稱:交易室主任應該沒有時間去注意買賣有無異常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被告甲○○所辯其負責之強勢基金是否購買寶祥特股票一節,更與本案無關連。(六)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為行為犯並非結果犯,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而有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即足成立,不必果已產生行為人所預期之高價,是鑽石基金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四月一日止,連續以高價買入寶祥特股票,雖寶祥特股票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收盤股價為 39.50元,亦不影響被告二人犯行之成立,應予敘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並不足採,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甲○○二人對上市之股票,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之寶祥特股票交易價格,自行對該股連續以高價買入,其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處斷。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且本罪原以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而「連續」以高價買入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自再另論以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連續犯。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並審酌被告等以連續高價買入炒作輕薄小型之特別股,破壞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及健全,其犯罪所生危害、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按情節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柒月、被告甲○○有期徒刑伍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占青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 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萬國鑽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至四月一日買賣寶祥特股票情形: ┌──────┬──────────┬──────┬────────────┐ │ │當日成交張數(千股)│市場成交張數│佔寶祥特股票總成交張數比│ │ 日 期 ├────┬─────┼──────┼──────┬─────┤ │ │買進張數│賣出張數 │ (千股) │ 買 進 │ 賣 出 │ ├──────┼────┼─────┼──────┼──────┼─────┤ │860322星期六│ 一○○ │ │ 二四一 │ 四一‧四九 │ │ ├──────┼────┼─────┼──────┼──────┼─────┤ │860324星期一│ 一○○ │ │ 二三八 │ 四二‧○一 │ │ ├──────┼────┼─────┼──────┼──────┼─────┤ │860325星期二│ 一五○ │ │ 四三四 │ 三四‧五一 │ │ ├──────┼────┼─────┼──────┼──────┼─────┤ │860326星期三│ 一○一 │ │ 一五二 │ 六六‧四四 │ │ ├──────┼────┼─────┼──────┼──────┼─────┤ │860327星期四│ 五○ │ │ 一七九 │ 二七‧九一 │ │ ├──────┼────┼─────┼──────┼──────┼─────┤ │860328星期五│ 五○○ │ │ 二六五○ │ │ │ ├──────┼────┼─────┼──────┼──────┼─────┤ │860401星期二│ 四九 │ │ 二六六 │ │ │ └──────┴────┴─────┴──────┴──────┴─────┘ 附件二 ┌─────┬────────┬────────┬────────────┬─────┬─────┬──┐ │ │ │ │萬國鑽石基金成交數量 │ │ │ │ │ │ │ ├──────┬─────┤同類股指數│大盤股指數│ │ │日 期 │ 委 託 情 形 │ 成交價變化情形 │ 買進 │ 賣出 │0/0漲跌 │0/0漲跌 │備註│ │ │ │ ├──┬───┼──┬──┤ │ │ │ │ │ │ │數量│0/0 │數量│0/0 │ │ │ │ ├─────┼────────┼────────┼──┼───┼──┼──┼─────┼─────┼──┤ │八十六年三│10‥57‥21以四二│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月二十二日│‧○元委託買進四│自10‥57‥56之三│ │ │ │ │ │ │ │ │ │十千股 │九‧五元上漲至10│ │ │ │ │ │ │ │ │ │ │‥59‥43之四○‧│ │ │ │ │ │ │ │ │ │ │○元,成交四○千│100 │41.49 │ │ │ -0.11 │+0.04 │ │ │ │ │股,成交張數占該│ │ │ │ │ │ │ │ │ │ │時段總成交張數比│ │ │ │ │ │ │ │ │ │ │率達六一‧五四 │ │ │ │ │ │ │ │ │ │ │0/0,共計影響五 │ │ │ │ │ │ │ │ │ │ │檔 。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11‥51‥04、11‥│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月二十四日│54‥00以漲停價四│自11‥51‥14之三│ │ │ │ │ │ │ │ │ │二‧八元各委託買│九‧○元上漲至11│ │ │ │ │ │ │ │ │ │進二十千股,合計│‥54‥51之四○‧│ │ │ │ │ │ │ │ │ │委託四十千股 │○元,成交四十千│100 │42.01 │ │ │ -4.83 │ -3.48 │ │ │ │ │股,成交張數占該│ │ │ │ │ │ │ │ │ │ │時段總成交張數比│ │ │ │ │ │ │ │ │ │ │率達六六‧六七 │ │ │ │ │ │ │ │ │ │ │0/0,共計影響十 │ │ │ │ │ │ │ │ │ │ │檔。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1、09‥28‥54以 │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月二十五日│漲停價四二‧三元│自09‥33‥46之三│ │ │ │ │ │ │ │ │ │委託買進十千股 │八‧八元上漲至09│ │ │ │ │ │ │ │ │ │ │‥35‥13之三九‧│ │ │ │ │ │ │ │ │ │ │四元,成交十千股│150 │34.51 │ │ │ -2.16 │ -1.30 │ │ │ │ │,成交張數占該時│ │ │ │ │ │ │ │ │ │ │段總成交比率達一│ │ │ │ │ │ │ │ │ │ │○○0/0,共計影 │ │ │ │ │ │ │ │ │ │ │響六檔。 │ │ │ │ │ │ │ │ │ ├────────┼────────┼──┼───┼──┼──┼─────┼─────┼──┤ │ │2、10‥54‥24以│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 │漲停價四二‧三元│自10‥55‥49之三│ │ │ │ │ │ │ │ │ │委託買進十千股 │七‧九元上漲至11│ │ │ │ │ │ │ │ │ │ │‥00‥41之三九‧│ │ │ │ │ │ │ │ │ │ │○元,成交十千股│150 │34.51 │ │ │ -2.16 │ -1.30 │ │ │ │ │,成交張數占該時│ │ │ │ │ │ │ │ │ │ │段總成交張數比率│ │ │ │ │ │ │ │ │ │ │達一○○0/0,共 │ │ │ │ │ │ │ │ │ │ │計影響十一檔。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09‥53‥12以漲停│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月二十六日│價四二‧八元委託│自09‥54‥21之三│ │ │ │ │ │ │ │ │ │買進三十千股 │九‧四元上漲至09│ │ │ │ │ │ │ │ │ │ │‥55‥43之四○‧│ │ │ │ ││ │ │ │ │ │○元,成交三十千│101 │66.44 │ │ │ +5.18 │ +2.37 │ │ │ │ │股,成交張數占該│ │ │ │ │ │ │ │ │ │ │時段總成交張數比│ │ │ │ │ │ │ │ │ │ │率達一○○0/0, │ │ │ │ │ │ │ │ │ │ │共計影響六檔。 │ │ │ │ │ │ │ │ ├─────┼────────┼────────┼──┼───┼──┼──┼─────┼─────┼──┤ │八十六年三│1、11‥49‥30以│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月二十七日│漲停價四一‧四元│自11‥50‥22之三│ │ │ │ │ │ │ │ │ │委託買進十千股 │八‧七元上漲至11│ │ │ │ │ │ │ │ │ ││‥50‥27之三九‧│ │ │ │ │ │ │ │ │ │ │○元,成交十千股│ 50 │27.91 │ │ │ +0.34 │ +0.75 │ │ │ │ │,成交張數占該時│ │ │ │ │ │ │ │ │ │ │段總成交張數比率│ │ │ │ │ │ │ │ │ │ │達一○○0/0,共 │ │ │ │ │ │ │ │ │ │ │計影響三檔。 │ │ │ │ │ │ │ │ │ ├────────┼────────┼──┼───┼──┼──┼─────┼─────┼──┤ │ │2、11‥54‥32以│上述委託使成交價│ │ │ │ │ │ │ │ │ │漲停價四一‧四元│自11‥55‥22之三│ │ │ │ │ │ │ │ │ │委託買進三十千股│九‧五元上漲至11│ │ │ │ │ │ │ │ │ │ │‥55‥28之三九‧│ │ │ │ │ │ │ │ │ │ │九元,成交三十千│ │ │ │ │ │ │ │ │ │ │股,成交張數占該│ 50 │27.91 │ │ │ +0.34 │ +0.75 │ │ │ │ │時段總成交張數比│ │ │ │ │ │ │ │ │ │ │率達六六‧六七 │ │ │ │ │ │ │ │ │ │ │0/0,共計影響四 │ │ │ │ │ │ │ │ │ │ │檔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