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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憲義簡志瑩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6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民國99年7 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於同年月20日提出上訴理由狀,其上訴理由僅陳稱:被告因受此判決,非常擔心家人之生活,遂精神不寧,而於99年7月9 日車禍跌傷(腦震盪、左手骨折…)住院治療,現雖已出院,仍須持續治療。又被告家有80多歲之父母、年幼子女、配偶,且均無業,全家只靠被告1 人獨自經營雜貨店為生,若入監服刑,將無法照顧親人,被告祈以定期服用美沙冬治療戒除毒癮,並服勞役之方式回饋社會。為此,請依刑法57條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從輕量刑;或被告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情形,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或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宣告緩刑云云,僅屬對原審判決量刑之意見,而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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