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4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2 號),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8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民國93年3 月間犯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於89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鳳簡字第1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1年1 月16日易科罪金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上開各相關判決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予以更定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