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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更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2 號),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8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民國93年3 月間犯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於89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9年度鳳簡字第1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1年1 月16日易科罪金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上開各相關判決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予以更定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4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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