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6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借牌投標罪共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4 號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暨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經本院98年上訴字第842 號判決處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編號2 之罪不得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99台上517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院98年上訴字第842 號判決,曾就編號2 、3 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嗣並經本院98年聲字第1390號裁定,就編號1 之罪與先確定的編號2 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裁定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爰審酌上開3 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本案歷次判決、裁定所曾採取之定執行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