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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42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洪兆隆郭玫利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842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平如律師
被告
甲○○

號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2 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282號、第6283號、94年度偵字第206 、25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丁○○、丙○○、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借牌投標罪及丁○○、乙○○定應執行刑部分及戊○○部分均撤銷。

丁○○、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丙○○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借牌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戊○○連續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其他上訴駁回。

丁○○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事實

一、丁○○曾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5 月8 日以90年度易字第3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91年6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丁○○因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下稱第三養工處)所公告、招標之工程有利潤可圖,乃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即俗稱「圍標」)之概括犯意,自93年3 月30日起至93年12月9 日止,由同具有犯意聯絡之丙○○、乙○○、己○○(原審法院通緝中)、陳明修(業於94年7 月28日死亡,由原審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丑○○、午○○、巳○○(上開3 人皆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147 號其中丑○○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午○○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 萬元;巳○○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人連續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開標日期」前或當日,聯絡有意投標而同具有犯意之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各廠商代表等人(各廠商代表及廠商均另經原審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至第三養工處附近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私壇(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參加圍標會議,協議內定之得標廠商,其他廠商則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事後則由得標廠商支付不等金額之報酬與丁○○,由其決定比例分給圍標人員(即丙○○、乙○○、己○○、陳明修、丑○○、午○○、巳○○)及各該參與協議之上開廠商成員,其等即藉由此方式共同圍標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工程,並因此而獲取不等比例之不法利益(各次投標工程之參與被告、參與圍標會議之廠商代表、開標日期等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丁○○承上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概括犯意,與楊尾守(另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7 號判決判處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 萬元確定)、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謝逸杰(已於94年1 月歿)、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柯賢界、竟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劉寶芳、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滄永、余學章、陳鴻正(以上除丁○○、楊尾守、謝逸杰外,其餘人士均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7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丁○○、楊尾守聯繫陳鴻正、柯賢界;而謝逸杰、張滄永負責聯絡劉寶芳,共同約定於93年5 月17日,在高雄市○○路與七賢路路口之漫畫王咖啡廳內,召集有關高雄市政府於93年5 月18日開標之『鼎力路區域內污水次幹管及分支管管線工程』之圍標會議。屆期,由不知情之李茂林開車搭載柯賢界至前揭漫畫王咖啡廳外,柯賢界則入內,會同丁○○、楊尾守、謝逸杰、陳鴻正、劉寶芳等人,協議前揭工程,內定由謝逸杰向不知情之洪金富借用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投標並得標。圍標會議後,謝逸杰即指示張滄永,聯繫業經不知情之洪金富授權處理本案事宜之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特別助理余學章,要求余學章填寫新台幣(下同)3 億800 萬元之標價於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標單上,並投標前揭工程,而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柯賢界則以3 億1,500 萬元之標價;竟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劉寶芳以3 億970 萬元之標價;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鴻正以3 億1,500 萬元之標價,以不為價格競爭方式投標。然因知情鎮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3億元之標價搶標,渠等始未圍標成功。

三、丁○○、乙○○、己○○為參與如附表二所示各項工程,然因皆無合法之營建執照,竟另行與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業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向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東分事務所支付新台幣5 萬元確定),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11月間,3 人共同前往台東縣新港鎮,找癸○○協議,商討出借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予其3 人圍標之用,癸○○應允後,遂交付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公司大、小章及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與丁○○等人,而容許其借用名義與證件參加投標。嗣後,即由丁○○或不知情之甲○○借用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證件,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前往第三養工處,投標附表二所示之工程。

四、丁○○因結識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郵局(下稱潮州郵局)擔任包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在內之「快捷一區」郵件投遞工作之業務士戊○○,請其告知其所欲投標工程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資料(包括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地址、電話等資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第4 項所稱「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機密之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戊○○身為中華郵務人員,其明知依郵政法第11條之規定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又明知若提供上開工程投標廠商資料,將有助於丁○○等人利用作為進行圍標工程之用,竟仍基於洩漏業務上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及幫助丁○○等人實施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罪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3月起至11月間止,先由丁○○、己○○、丙○○、乙○○交付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

一、二十二共計10件省道台九線工程記載有預定圍標之工程名稱與開標日期之單據與戊○○,再由戊○○利用投遞快捷信件予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之機會,連續於上開工程開標之前夕,以電話通報丁○○、己○○、乙○○、丙○○有無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地址、電話等消息,以此方式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共計10 次 ,以幫助丁○○、己○○、乙○○、丙○○等人圍標牟利。戊○○並因此自丁○○處獲得1 萬5000元之利益。

五、嗣經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分持搜索票搜索如附表四所示乙○○等人住居所或物件,而扣得附表四所示之包括投標工程資料袋等物品而循線查知上開丁○○等人圍標與借牌等情。另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監聽丁○○、己○○、丙○○、乙○○等圍標集團之電話,並比對潮州郵局工作分配表及簽到簿而循線查獲上情。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及屏東縣警察局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後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做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始得採為證據;第2 項規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詰問,法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之情形,自應優先適用。故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之秘密證人在檢察官、法官面前具結後之陳述,如有該條第2 項規定情形,法官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即屬合法,自得採為證據,此與針對檢肅流氓條例所作釋字第636 號、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作釋字第471 號解釋之情形不同,不得比附援引(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133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是本件被告以外之證人等於警詢中之供述筆錄認定被告等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犯行之證據,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且未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訊問證人之程序,則依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該等證人供述之筆錄,即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55號、第1727號、第463 號、96年度台上字第6635號、第4972號、95年度台上字第3881號、第3480號、9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第615 號分別著有判決可供參照)。至本件各共同被告等自身在警詢之陳述,既非秘密證人,其證據能力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自不待言。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法律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之明文。雖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但此項權利之行使,以被告在場為前提。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不得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本件被告乙○○、戊○○、丙○○、午○○、丑○○、巳○○、丁○○等人於偵查中轉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後,證人王建惠、陳志政、林茂雄、庚○○、子○○、寅○○、卯○○、辛○○、壬○○、癸○○等人於偵查中具結陳述後,皆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再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原詰問權之欠缺,已於審判中由被告等人行使以補正。另外本件其餘於偵訊中經具結作證之證人或被告,因未經本件被告等暨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自屬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之情形。又本件共同被告己○○,前經原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到,且亦因他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屏檢泰偵忠緝字第876 號發布通緝,業經原審法院於97年11月13日以97年惠刑節緝字282 號併案通緝,現仍在通緝中,有送達回證及原審法院97年惠刑節緝字第282 號通緝書各1 份在卷可稽,其既在通緝中,所在自已不明,自無從傳喚到庭,屬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且上開證人或被告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則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被告彼等筆錄證據,並告以要旨,故其偵訊中之證述,亦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定有明文。查證人辰○○已於94年1 月2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按,致原審法院無法傳喚到庭作證,審酌證人辰○○於警詢中之陳述,無暇顧及陳述內容對被告丁○○等人所生利害關係,應較能任意陳述,且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復無證據顯示製作筆錄之員警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即警詢過程尚無違法失當之處等情,堪認證人辰○○於警詢中之就被告丁○○等人前開犯行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丁○○等人本件犯行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之規定,即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資料(含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等暨其辯護人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上之認定

甲、撤銷改判部分:

一、被告丁○○、丙○○、乙○○就上開犯罪事實一協議圍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部分:被告丁○○、丙○○、乙○○上開犯罪事實欄一共同協議圍標之事實,業經被告丁○○、乙○○、丙○○已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原審卷(一) 第183 頁、原審卷(三)第67至第68頁、第149 至第150 頁、原審卷(五)第208頁、第244 頁、原審卷(四)第164 頁、第245 頁、原審卷(五)第263 頁背面、本院卷304 頁反面),並核與共同被告己○○、陳明修、丑○○、午○○、巳○○屢次於調查、偵訊中之自白或轉換為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如附表一所示各證人於警偵訊中之證詞等均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各項證據附卷可證,故被告丁○○、乙○○、丙○○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行,已甚明確。

二、被告丁○○就上開犯罪事實二協議圍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部分:被告丁○○上開犯罪事實二共同協議圍標之事實,業經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原審卷(五)第208 頁、第244 頁、原審卷(四)第164 頁、第245 頁、本院卷304 頁反面),核與證人陳鴻正、柯賢界、李茂林、劉寶芳、張滄永、沈志恒、王朝皇、余學章、陳信成於調查及偵訊中之證詞均相符(偵十一卷第39頁、第40至第42頁、第54頁、第60至第64頁、第75頁、第81至第82頁、第102 頁、第108 頁、第13 2頁、第117 頁、第161 頁、第139 頁、第93至第97頁、屏東縣調查站- 高市政府辦理「鼎力路污水幹管及分支管線工程」涉嫌圍標案卷第2 至第4 頁、第6 、第7 頁),並有卷附之採購開標紀錄表、工程標單、監聽譯文等可稽(偵十一卷第51至第52頁、第69至第70頁、第104 至第105 頁、第119 頁、第142 至第143 頁、第44至第48頁、第65至第68頁、第83至第84頁、第120 至第124 頁、第155 至第158 頁、本院卷304 頁反面),並有附表一所示各項證據附卷可證,故被告丁○○關於犯罪事實欄二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行,已甚明確。

三、被告乙○○就上開犯罪事實三協議圍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部分:被告乙○○與丁○○、己○○為參與附表二所示各項工程,然因皆無合法之營建執照,竟另行與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11月間,3 人共同前往台東縣新港鎮,找癸○○協議,商討出借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予其3人圍標之用,癸○○應允後,遂交付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公司大、小章及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與丁○○等人。嗣後,即由丁○○或不知情之甲○○(無罪判決,後述)借用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證件,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前往第三養工處,投標附表二所示工程之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原審卷(一)87頁、原審卷(三)153 頁、182 頁、本院卷304 頁背面》,核與證人甲○○、丙○○、鍾惠珍、癸○○於警偵訊以及證人癸○○於原審證詞相符《偵八卷第423 頁、第63頁、第102 至第103 頁、第370 頁、第374 頁、第37 5頁、原審卷(五)第116 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工程開標紀錄及順聯公司之投標文件影本共14份(偵二卷92至102 頁),並有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順聯營造有限公司橡皮章、公司章、收入傳票等可稽,故被告乙○○犯罪事實三之借牌投標之事證,已甚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四、被告戊○○就犯事實四(即幫助被告丁○○、丙○○、乙○○於犯罪事實一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共同圍標部分)部分:

1、被告戊○○對上開犯罪事實四關於被告丁○○、丙○○、乙○○等人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共計10件省道台九線工程招標時,其利用其擔任潮州郵局郵件投遞工作之業務士機會,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透漏投標原商消息方式幫助被告丁○○等人以便於圍標(即事實欄四部分)之事實,已於本院坦承不諱(本院卷304 頁反面),復有被告戊○○與共同被告丁○○於93年11月2 日、93年6 月間通聯之譯文(見屏東縣調查站卷編號3.第6 頁、第56頁)、偵查報告(見屏東縣調查站卷編號1.第1 頁)、潮州郵局投遞工作分配表(見屏東縣調查站卷編號1.第10頁、第72至第75頁)等各1 份附卷可證,被告丁○○、丙○○、乙○○、戊○○上開自白情節核與事實相符,故被告戊○○幫助被告丁○○、丙○○、乙○○此部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事實(即犯罪事實欄四部分),已甚顯明。

2、另被告丁○○雖於調查時供稱:自93年3 月迄93年6 月,三工處(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所發包之相關工程約計20件,我們均有召開前述搓圓仔湯會(但並非每件工程均有圍標成功),戊○○也都有配合向我、己○○或乙○○等人通報有無其他廠商參與投標,... 我們(主要為我與己○○及乙○○)會拜託戊○○(通常係由渠負責投遞郵寄三工處之標單)告知我們有無其他郵寄投標廠商、郵寄投標廠商之名稱、來源(係何地郵寄)及投標件數,以方便我們能順利由搓圓仔湯會之內定廠商得標,」(見屏警刑電字第09300 29982 號卷第358 頁、縣調查站詢問卷編號3.卷第12至第14頁)云云,惟於本院審理則證稱: 我所作的工程大部分都是台九線,其他工程很少去碰觸,如果我有拜託的話,都是區域性的工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

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所列的(戊○○)都有洩漏給我,其他沒有唸到的,就沒有洩漏給我,原判決附表二的部分都是小工程幾百萬元,(戊○○)都沒有洩漏給我等語(本院卷244 頁),其先後供述,雖有不一。惟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重大歧異藉以此判斷其證言證明力之高低,不得僅以證人所供部分內容不確定或交互詰問過程中有先後更正或不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之證詞之真實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參照)。本件丁○○雖於調查時供稱: 自93年3 月迄93年6 月,三工處所發包之相關工程約計20件,我們均有召開前述搓圓仔湯會,戊○○也都有配合向我、己○○或乙○○等人通報云云,然依其所述,並未具體指明被告戊○○究係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何項工程時洩漏投標廠商。反之,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已具體表明被告戊○○僅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時洩漏投標廠商,並又具體指明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

一、二十二之工程均係由被告戊○○所洩漏之各該項之投標廠商,自應以證人丁○○於本院證述被告戊○○洩漏投標之工程之次數(即10次),較為具體且合理可信。

3、又按刑法第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稱國防以外應秘密,係指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09 條第1 、2 項)所保護之國防應秘密以外之就國家政務或事務上之觀點應保護之秘密而言,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固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惟因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故所洩漏之國防以外之秘密,亦應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按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此乃因國家機關辦理招標,為求公平競爭與避免違法招標等情所為設,自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且信封上或容器外故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乃此係作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審查「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依據,機關對於投標信封或容器外所標示之廠商名稱及地址,仍應依本法第34條第2 項規定保密,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 月3 日(八九)工程企字第89015263號函1 份附卷可證(偵二卷第157 頁)。又按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郵政法第11條定有明文,被告戊○○擔任郵局業務士多年,對上揭資料係屬機密,應予保密,應無不知之理,否則何須利用投遞快捷信件予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之機會,連續多次於上開工程開標之前夕,私下以電話通報被告丁○○、己○○、乙○○、丙○○有無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地址、電話等消息之理?故其洩漏業務上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消息之事實,亦甚明確。

4、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戊○○基於幫助之犯意,私下以電話通報被告丁○○、己○○、乙○○、丙○○有無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地址、電話等消息,供其等圍標所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故被告戊○○以利用其在中華郵政公司工作之機會洩漏工程投標廠商資料幫助被告丁○○等人共同圍標之事實,亦甚明確。

5、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戊○○幫助被告丁○○、丙○○、乙○○共同圍標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

十、二十一、二十二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之事證已甚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五、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

(一)新舊法比較:按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 規定,已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 年 上字第2615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 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論述如下:

1、法定罰金刑:被告丁○○、丙○○、乙○○、戊○○所違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132 條第3 項均有罰金刑之規定,而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等人。

2、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行為後該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丁○○、丙○○、乙○○。

3、連續犯:被告丁○○、丙○○、乙○○、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丁○○、丙○○、乙○○、戊○○,是依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4、牽連犯:再按被告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94年1 月7 日經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戊○○本件所為幫助他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以及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而洩漏等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戊○○較為不利,自應適用且較有利於被告戊○○之修正前刑法。

5、定應執行刑:新法第51條第5 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新法施行後,因新法修正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較舊法規定,對行為人更為不利,雖非關於罪刑之變更,惟定執行刑為科刑事項,影響及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法律變更,新法第51條第5 款對行為人不利,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等人之法律,即行為時之舊法。

6、累犯:修正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以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應論以累犯,該法第49條並刪除:「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之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之」之規定;修正後刑法對累犯之要件,已有限縮;新舊法就累犯之要件,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亦非僅屬文字修正,亦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則被告丁○○行為後之法律,既非較為有利,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

7、幫助犯: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修正後幫助犯對被幫助之人,其構成要件已有變更,修正後之幫助犯,已有限縮之解釋適用,故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戊○○。

8、綜上比較,被告丁○○、丙○○、乙○○、戊○○均應適用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4 人。

9、易刑處分:被告丙○○、乙○○於犯罪時,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原規定:「易服勞役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000元、2,000 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丙○○、乙○○。

(二)核被告丁○○犯罪事實一、二之行為,被告丙○○、乙○○犯罪事實一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乙○○犯罪事實三行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另被告戊○○犯罪事實四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幫助他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刑法第132 條第3 項之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而洩漏罪。而被告丁○○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行(犯罪事實一、二),被告丙○○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行(犯罪事實一),被告乙○○分別先後多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行(犯罪事實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犯行(犯罪事實三),均各屬連續犯,均應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丁○○曾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5 月8 日以90年度易字第3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91年6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5 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應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被告丁○○、丙○○、乙○○與己○○、陳明修、丑○○、午○○、巳○○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編號所示之廠商代表人員,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所示各該編號之工程),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另被告丁○○與楊尾守、謝逸杰、柯賢界、劉寶芳、張滄永、余學章、陳鴻正就犯罪事實二所示之工程,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乙○○與丁○○、己○○就犯罪事實三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各別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戊○○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幫助犯,應減輕其刑。又被告戊○○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幫助他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與所犯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而洩漏罪,其兩罪間,有原因、目的及方法、結果關係,屬牽連犯應從一重罪,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幫助犯罪處斷。又被告戊○○先後多次幫助被告丁○○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罪事實四),均係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一罪,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又公訴意旨於被告戊○○所犯法條欄雖未論及被告戊○○有幫助他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條文,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即犯罪事實四),已明確記載被告戊○○以提供廠商名單之方式,幫助被告丁○○等人之圍標集團進行圍標之用,是此部分應認業經起訴,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亦附敘明。

(三)公訴意旨誤會部分:

1、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戊○○自丁○○處收受50,000元、行動電話1 支、自己○○處收受行動電話1 支,並接受丁○○招待其至台東旅遊3 次等利益云云。惟查:

(1)該筆5 萬元之金額係丁○○於93年5 月間借給被告戊○○,而與本件被告戊○○擔任其等圍標集團內應一事無關等情節,業據被告丁○○轉換為證人身分於調查站訊問及原審中證述明確《見縣調查站卷編號3.第13頁、原審卷( 四) 第132 頁背面》,其餘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此筆金額係丁○○提供與被告戊○○作為洩漏秘密之利益。

(2)另丁○○命丙○○以其名義為被告戊○○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於91年9 月12日即申辦一節,有卷附之行動電話申辦資料可稽(見縣調查站卷編號3.第6 頁),則此申辦日期距離被告戊○○93年3 月間起陸續多次洩漏廠商名單、地址、電話等行為之時間,已長達2 年之久,故尚難僅以此認定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戊○○擔任其等圍標集團內應之利益有何關連。

(3)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易付卡,固係被告戊○○為求避免其配偶知其有外遇,而請求己○○以案外人鄭印修之名義申領使用等情,業經己○○於調查站訊問時證述明確(見縣調查站卷編號3.第29頁),惟其餘卷內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該筆門號係己○○提供予被告戊○○作為洩漏秘密之利益,故公訴意旨認該易付卡與被告戊○○之洩漏祕密,其間具有相關連云云,則有誤會。

(4)另丁○○雖曾招待被告戊○○至台東旅遊3 次,然除丁○○曾於調查站訊問時證稱: 係答謝被告戊○○所為所之招待云云(見縣調查站卷編號3.第13頁)外,惟卷內並無任何其他人證、物證等相關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招待與被告戊○○洩漏業務上祕密行為有何關連性。況丁○○亦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這些招待是朋友間互相請客的,已不知是誰請的等語《原審卷(四)131 頁背面》,故上開招待是否與被告戊○○洩漏廠商名稱等資料有何關連,已難證明。

(5)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戊○○此部分所受之利益與其洩漏職務上應祕密部分而受有利益,已有誤會,附此敘明。

2、公訴意旨另以: 被告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貪瀆罪嫌云云。惟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經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換言之,所謂「公務員」,在主體要件上,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事務要件上,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係從事於公共事務,且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關者,始足當之,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32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而從事於公營事業機構職務之員工,依司法院釋字第8 號、第73號解釋意旨,本屬刑法上之公務員。然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觀諸該修正之立法本旨,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之事務,原則上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故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其所屬之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至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因從事於特定之公共事務,而由法令授予一定之國家權力,使其得從事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為節制使其代表國家適當行使公權力,固得課予特別之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而視其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但其基於法令授權所從事者,若非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即為無關乎國家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自無課予特別保護與服從義務,將之列為刑法上公務員,嚴予規範其職權行使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7 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復由上開刑法規定之立法說明,「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第1 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機關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其目的顯在將從事私經濟行為為主要業務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外,使其法律地位與民營機構人員相同,是修正後刑法對於公務員之定義顯然較舊法縮小。查中華郵政公司雖屬公營事業機構,惟該公司所經營之郵件寄送業務,係屬以服務換取報酬之商業行為,與一般民營機構之營利行為並無不同,是被告於中華郵政公司所從事之投遞郵件工作,並非執行政府公務,應認非關國家權力實質運作,乃係單純私法上之經濟行為。故本件依前述修正後刑法關於公務員概念之規定,被告所從事投遞郵件業務,既非公權力之行使,且又不具有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自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範之犯罪主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5 月4日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2 號討論結論亦同此見解),故公訴人對被告戊○○起訴法條,已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四)原審對被告丁○○、丙○○、乙○○、戊○○(犯罪事實

一、二、三、四)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 )被告戊○○僅幫助丁○○、丙○○、乙○○等人於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所示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洩漏投標廠商之名單,業如前述,原審認被告戊○○幫助丁○○等人於犯事實一約計20件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未具體指明何項工程),已有未合。(2 )原審既認被告戊○○連續幫助被告丁○○等人圍標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參原審判決理由24-25 頁),惟於判決主文卻認被告戊○○係幫助連續,則有矛盾。(3 )原判決主文對被告乙○○共同連續犯政府購法第87條第4 項部分(犯罪事實一)量處有期徒刑1 年,並減為有期徒刑6 月及對共同連續犯政府購法第87條第5 項部分(犯罪事實三)量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惟均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則有未恰。(4 )原判決認被告丁○○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罪事實一、二)連續犯及累犯均應加重其刑(原判決理由第25頁、27 頁 ),惟未遞加重其刑,亦有未當。(5 )被告丁○○、丙○○、乙○○受被告戊○○幫助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4 項(犯罪事實一)之助力,僅有附表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而原審認被告丁○○、丙○○、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之助力多達20逾件,亦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丁○○、丙○○、乙○○、戊○○另涉有組織犯罪條例(此部分上訴無理由,詳如後述)及被告丁○○、丙○○、乙○○3 人量刑過輕云云,被告丁○○、丙○○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另被告戊○○上訴意旨認原審未對被告戊○○幫助正犯之何項工程具體記載及原審判決對被告戊○○之判決主文與理由已有矛盾;其中檢察官、被告丁○○、丙○○上訴雖無理由,另被告戊○○上訴則非無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丁○○、丙○○、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及丁○○、乙○○定應執行刑及戊○○部分均撤銷改判。

(五)科刑:

1、爰審酌被告丁○○、丙○○、乙○○對於政府機關發包之工程,不思依正常程序競標,以確保發包後施作工程之品質,竟為謀取個人利益而以協議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讓內定之廠商取得各該工程,破壞政府公平、公開之採購制度,進而影響公共工程之支出成本及品質,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另被告戊○○則身為郵務人員,對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當謹守保密之義務,竟任意洩漏足以影響國家機關工程招標公平性之廠商資料,且幫助被告丁○○等人據以進行工程圍標,影響投標公正性匪淺,被告丁○○涉案之情節較重,另被告乙○○、丙○○均依被告丁○○之指示而在場圍事,其2 人涉案情節應較被告丁○○為輕,惟念被告丁○○、乙○○、丙○○、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各該被告丁○○、丙○○、乙○○所為之犯罪次數而造成之損害、參與之程度及被告戊○○幫助丁○○等人之次數共計10次等其他一切情況,被告丁○○、丙○○、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部分,被告丁○○量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被告乙○○量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丙○○量處有期徒刑8 月。另被告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罪部分仍量處有期徒刑4 月。被告戊○○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則量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又被告丁○○、丙○○、乙○○所犯之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戊○○所犯幫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其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4 人上開所犯部分既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規定各減其刑期為二分之一,故就被告丁○○、丙○○、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部分,被告丁○○減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被告乙○○減為有期徒刑5 月,被告丙○○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另被告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投標罪部分,減為期徒刑2 月。被告戊○○犯幫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則減為有期徒刑1 年1月。又被告丙○○、乙○○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及被告乙○○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所量處之有期徒刑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所犯上開2 罪(犯罪事實一、三),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丁○○雖係於94年7 月14日經原審法院以94年屏院木刑節緝字第169 號通緝書通緝在案,惟按減刑條例第5 條:『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於施行後尚在通緝之被告或受刑人,如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者,即不得減刑而言。非謂只要曾遭通緝,不論何時經緝獲者,均不得減刑。故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到案者,不論係緝獲或自動到案,只要罪刑符合減刑條例,均在減刑之列,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06、73 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17 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是本件被告丁○○雖於減刑條例施行前即94年7 月14日,經原審法院以94年屏院木刑節緝字第169 號發佈通緝,然係經警於96年4 月27日21時40分在中正桃園機場緝獲歸案,有上開通緝書、調查筆錄等附卷可參《原審卷(四)89至100 頁》,揆諸上開說明,自無減刑條例第5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1、公訴意旨另以:

①緣被告丁○○於93年間,夥同被告乙○○、己○○、丙○○、甲○○、丑○○、陳明修、午○○、戊○○、巳○○等人共組違反政府採購法為目的之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之內部組織及分工,係以被告丁○○為首,召集被告乙○○、己○○、甲○○、丙○○、巳○○為中級幹部,由經營過營造業之被告己○○或被告甲○○計算第三養工處所公告、招標之工程是否有利潤可圖,再經被告丁○○擇定欲圍標之工程為何,渠等選定欲圍標之工程後,即會通知服務於潮州郵局之業務士即被告戊○○,要求被告戊○○注意有無廠商以郵寄之方式投標該工程,若有廠商以郵寄方式投標,則通知被告丁○○等人有關投標之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另被告乙○○、丙○○、己○○再承被告丁○○之命令,率同被告丑○○、陳明修、午○○等人至第三養工處外,攔截欲前往領取標單或投標之廠商,渠等即驅身向前表示:『該工程已安排特定廠商得標,不要再來投標』或『該工程我們有在圍事處理,至第三養工處附近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私壇(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要求廠商參加圍標會議;或由被告丁○○指示被告巳○○召集花蓮、台東地區之廠商配合圍標。嗣欲圍標之工程開標當日,渠等即會同有意投標之廠商,於第三養工處附近之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大廟(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由被告丁○○夥同被告乙○○、己○○、甲○○主持圍標會議,通常被告丁○○會先詢問廠商有無意願承包該工程,若僅一家廠商出面表示欲承包該工程時,即內定由該廠商得標,並當場決定搓圓子湯費用;若有2 家以上之廠商表示欲承包該工程時,即由搓圓子湯費用出價最高者內定得標,被告丁○○、乙○○、己○○則要求其他廠商配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方式配合投標,以便完成法定開標程序;而內定取得承包權利之廠商若順利得標,即須繳納事前約定之搓圓仔湯錢,供被告丁○○為首之圍標集團作業之用。而認被告丁○○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乙○○、丙○○、戊○○等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云云。

②被告丁○○、乙○○、己○○、甲○○基於意圖使廠商得標後轉包之犯意聯絡,於93年3 月30日,被告己○○在第三養工處前,得知『省道台九號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係由崧源公司得標後,即脅迫代表崧源公司前往投標之工地主任壬○○稱:應該都知道規矩,這樣搶去沒意思,把該工程讓出來等語。嗣後,被告丁○○另以電話聯絡崧源公司之負責人辛○○及工地主任壬○○脅迫將該工程轉包予被告己○○承作或支付85萬元為搓圓子湯費用;然因被告己○○堅持承作該工程,經被告丁○○同意後,遂與被告乙○○、甲○○於93年4 月1 日前往台東縣台東市○○路374 號東之鄉大飯店內,脅迫有意承作該工程之崧源公司之負責人辛○○;工地主任壬○○轉包該工程,辛○○、壬○○二人迫於無奈、為減少麻煩,乃將前揭工程轉包予被告己○○承作,因認被告丁○○、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得標後轉包,施脅迫之罪云云。

③被告丁○○、乙○○、己○○基於意圖使廠商放棄得標之犯意聯絡,於93年5 月間,共同前往台東找益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卯○○,被告丁○○向卯○○稱:寅○○(卯○○之弟)既然已答應集團配合不投標,他的家人如果再去投標就是搶標,要將該工程轉包予蔡金友承作或支付十八萬元為搓圓子湯費用等語,致卯○○心生畏懼,被迫在台東縣大武鄉尚武加油站將18萬元之搓圓子湯費用交付予被告己○○。因認被告丁○○、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放棄得標,施脅迫之罪云云。

④被告丁○○、己○○、乙○○、丙○○、巳○○與瑞誠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瑞誠公司)之代表人劉清郎;宏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隆公司)之負責人楊宏志;煜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鄭秀美、代表人王文雄(瑞誠公司、劉清郎;宏隆公司、楊宏志;煜峰公司、鄭秀美、王文雄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將另行簽分偵辦),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於93年3 月間,告知瑞誠公司之代表人劉清郎,有關第三養工處所發包之工程預算高達二億元之『省道台二十三線25K+011 ~30K+000 間拓寬改善工程』,有無意願承作,劉清郎考慮後,決定承包前揭工程,惟該工程預算近2 億元,押標金高達800 萬元,劉清郎、被告丁○○2 人恐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被告丁○○遂委由被告巳○○、被告己○○,找尋本無投標該工程意願且有甲級營造業資格之楊宏志、鄭秀美、王文雄陪標,楊宏志應允巳○○;鄭秀美、王文雄應允被告己○○後,被告巳○○乃依照被告丁○○之指示,通知楊宏志以1 億9,338萬8,000 元之標價投標、而被告己○○則持煜峰公司之標單,以1 億9,630 萬元之標價投標,至第三養工處陪標。嗣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12日開標,僅上述3 家公司投標,承辦開標人員不知上情陪標之事,誤以上述3 家廠商均是正當合法投標,因而以為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果由預定之瑞誠公司決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不應開標而開標並決標予瑞誠公司)。決標後,被告丙○○並夥同被告乙○○、被告己○○至台東交付8 萬元之搓圓子湯費用予王文雄、鄭秀美夫婦。因認被告丁○○、乙○○、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嫌云云。

⑤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20日開標之『省道台九號線348K+149武陵橋九十三年度橋基保護工程』由崧源營造有限公司決標後,崧源公司之負責人辛○○及工地主任壬○○認為該工程利潤不高,遂不願支付標價之百分之7.5 為搓圓子湯費用與被告丁○○。被告丁○○、乙○○、己○○、甲○○乃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93年5 月21日,由被告丁○○以電話向壬○○稱:本件還有屏東黑道「嘎累仔」配合圍標,不要傻傻的,出事情的話,屏東這邊是很野蠻的等語,致壬○○、辛○○心生畏懼,遂同意給付210 萬元之搓圓子湯費用,而同日即93年5 月21日,被告丁○○即指示被告乙○○、己○○、甲○○3 人前往台東辛○○住處,領取200 萬元之搓圓子湯費用,剩餘10萬元之搓圓子湯費用,則事後補繳予被告乙○○。因認被告丁○○、乙○○涉有恐嚇取財之罪嫌。

⑥被告丁○○、巳○○(巳○○部分另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併辦)等人基於意圖使廠商違反其意願得標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指示被告巳○○,偕同2 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93年5 月18日,前往建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辰○○位於台東縣之住處,脅迫辰○○配合圍標,若不同意,日後即將以暴力對付等情,致辰○○心生畏懼,乃答應配合。嗣於93年5 月20日,第三養工處欲開標『省道台九號線348 K+149 武陵橋九十三年度橋基保護工程』,辰○○乃依約前往屏東縣潮州鎮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大廟,被告丁○○即指示被告巳○○前往攔截辰○○,並要求辰○○填寫1,668 萬元之標價,以配合投標前揭工程。因認被告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違反其意願投標,施脅迫之罪云云。

⑦被告丁○○基於恐嚇之犯意,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93年5 月間,前往高雄市澄輝營造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恐嚇邱命益,稱:事前有接獲圍標通知,為何還執意削價搶標玉長公路10K+480 ~12K+420 新闢道路工程含代辦電力及電信管路等工程,如果不出面解決,就不讓你施工等語,致邱命益心生畏懼,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云云。

⑧被告丁○○、己○○與自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自傑公司)之負責人黃清誥;柳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柳登公司)之負責人柳永安(自傑公司、黃清誥;柳登公司、柳永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將另行簽分偵辦)等廠商,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預定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25日開標之『省道台一線353K+737~353K+ 885 排水溝修復工程』,讓自傑公司得標,自傑公司之負責人黃清誥唯恐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乃請本無投標該工程意願之柳永安陪標;另被告丁○○指示被告己○○以偉峻公司之名義陪標,柳永安、被告己○○應允後,柳永安即用柳登公司之名義,標價257 萬6,000 元、而被告己○○借用偉峻公司之名義,標價265 萬元,至第三養工處投標前揭工程,作為陪標。嗣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25日開標,僅上述3 家公司投標,承辦開標人員不知上情陪標之事,誤以上述3 家廠商均是正當合法投標,因而以為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果由預定之自傑公司決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因認被告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嫌云云。

⑨被告丁○○、甲○○、丙○○、午○○、乙○○、陳明修等人基於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指示被告甲○○,於93年5 月間,以電話聯絡德眾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子○○,要求子○○若有意承包第三養工處之工程時,就在開標當天出來講等情。嗣於93年5 月24日,被告丙○○與子○○之友人陳俊宏達成翌日(即93年5 月25日)第三養工處發包之3 件工程,德眾營造有限公司皆不投標之合意,然不知情之德眾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子○○,於93年5 月25日,仍前往第三養工處,欲投標『省道台一線353K+737~353K+ 885 排水溝修復工程』,即遇在現場顧標之被告丙○○、午○○、乙○○、陳明修等人,渠等脅迫子○○放棄投標,子○○不順從,被告乙○○即撥打電話予被告丁○○,請被告丁○○與子○○對話,被告丁○○向子○○脅迫謂:既然阿宏答應不投標,你就不能再投,若堅持要投標,就出來說等語,致子○○心生畏懼,遂放棄投標前揭工程,因認被告丁○○、丙○○、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施脅迫之罪云云。

⑩被告丁○○、乙○○、己○○、丙○○、丑○○共同基於意圖使廠商放棄得標而施強暴、脅迫之犯意聯絡,於93年3 月間,建隆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辰○○前往第三養工處,領取『縣道197 線22K+550 ~24K+595 間邊溝護坡新建工程』及『台九線319 公里至320 公里護欄整修工程』之標單,為被告乙○○發覺,乃要求辰○○於前揭工程開標當天,至屏東縣潮州鎮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大廟參與圍標會議,辰○○不從,被告乙○○即謂:要辰○○好看等語,而被告丁○○、乙○○、己○○等人復親自到辰○○位於台東縣住處,要求辰○○配合圍標,並脅迫稱:若不配合,縱使得標亦將破壞承包之工地等語。嗣後,辰○○仍未參與圍標,並以合理之標價得標『線道197 線22K+550 ~24K+595 間邊溝護坡新建工程』,開標當日16時許,被告丙○○即夥同被告丑○○前往台東縣找辰○○麻煩。嗣於93年5 月4 日,被告丁○○指示被告丙○○率同被告丑○○共同前往,辰○○正在施工之『線道197 線22K+550 ~24K+595 間邊溝護坡新建工程』之工地,將工地內怪手之引擎機油蓋掀開放入鹽巴及不明物體,並將另一部怪手之柴油抽光,而破壞辰○○施工之工具怪手2 部。因認被告丁○○、乙○○、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放棄得標,施脅迫之罪云云。

⑪被告丁○○、己○○、乙○○、丙○○為確實掌握投標廠商數目及聯絡方式,竟與服務於潮州郵局、依據郵政法從事於公共事務之公務員戊○○(綽號板模仔)共同基於洩漏職務上知悉他人工商秘密之犯意聯絡,自93年3 月底起,陸續由被告丁○○、乙○○、己○○、丙○○交付記載有預定圍標之工程名稱與開標日期之單據與被告戊○○,要求被告戊○○注意有無廠商郵寄投標,而被告戊○○亦明知第三養工處對於廠商投標文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 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依郵政法第11條對於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卻藉由負責含第三養工處在內之「快捷一區」郵件投遞之職務上機會,擔任該圍標集團內應,由先、後將該集團所主導圍標第三養工處二十餘件工程之郵寄投標廠商名稱,於開標之前夕,通報予被告丁○○、己○○、乙○○、丙○○知悉,以利圍標;被告丁○○、己○○、乙○○、丙○○即基於使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陸續由被告丁○○交付5 萬元、行動電話1 支、被告丙○○交付15,000元、被告己○○交付行動電話1 支與被告戊○○,而被告戊○○亦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取前揭金錢與行動電話,並接受被告丁○○招待其至台東旅遊3 次之不正利益。因認被告丁○○、乙○○、丙○○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非公務員對於本法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刑法第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祕密罪云云。

⑫被告丁○○、乙○○、甲○○為避免不聽從渠等圍標命令之廠商,任意離去,竟與任職於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服務之巡佐王汶傑(另行簽分偵辦),共同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於93年6月14日命令被告乙○○轉令被告甲○○,向被告王汶傑查詢車牌號碼HU-5882號;JK-5379號自小客車之車籍資料;王汶傑即於同年月15日,利用鳳岡派出所電腦查得前揭車號之車主資料後,立即告知被告甲○○,被告甲○○再回報予被告乙○○,作為聯繫不順從而執意投標廠商之用。因認被告丁○○、乙○○涉犯刑法第132 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罪云云。

2、訊據被告丁○○、丙○○均於原審理時堅決否認上情《原審卷(四)第164 頁、第245 頁、原審卷(五)第208 頁、第244 至第253 頁、原審卷(三)第149 頁、原審卷(五)第263 頁背面》,另上開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以及恐嚇取財之部分,亦經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堅決否認《原審院卷(三)第68頁、原審卷(五)第263 頁背面》,上開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亦經被告戊○○於原審審理中堅決否認《原審卷(一)第167 頁、原審卷(二)第133 頁、原審卷(四)第126 頁、原審卷( 五) 第163 頁背面》;公訴人則以證人即各廠商代表之證詞、被告等人之陳述、卷附之開標紀錄、通聯譯文等為其論據。

3、惟按「被害人得為證人,惟對於案件之利害關係過切,非有補強證據不得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若被害人之指證本身已有重大瑕疵,依嚴格證明之法則,自無法憑為犯罪事實之認定,其理甚明。」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要旨可供參酌。又「補強證據,係指被告之自白或證人供述之外,其他足資證明上開供述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兩者本於相互作用,足使待證事實獲得確信之證據資料。故補強證據與一般之證據無異,原則上均具證據適格,始有使待證事實獲得確信之證據價值;如其為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即無證據證明力之可言。」此參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判決要旨即明。故補強證據,雖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或證人證述之相互利用,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自白或證人證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4、經查:

①關於上開①之部份:

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所謂犯罪組織,首重在其內部具有「管理結構」,次為其成立宗旨在於「從事犯罪」,其三乃其整體而言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等特質,又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屬從關係之謂,亦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至所謂「常習性」指組織以長期存續為目的;故可知該條例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3 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組織論之。

⑵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固能證明被告丁○○等人有上開有罪部分之圍標、借牌等事實,且彼此間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然其等之間並無基於組織結構之上下屬從關係,且遍覽全卷,亦查無被告丁○○指揮犯罪組織之名稱為何,或有加入組織者應服從之內部規章、及有關下屬即被告乙○○、己○○、丙○○、甲○○、丑○○、陳明修、午○○、巳○○、戊○○等人如違抗命令將遭受懲除等內部管理結構存在。況本件亦無其他證據可證其等圍標之行為具有暴力、脅迫性(本件圍標並無脅迫或恐嚇等情事,詳如下述)。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丁○○有指揮權力,被告乙○○、己○○、丙○○、甲○○、丑○○、陳明修、午○○、巳○○、戊○○有參與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且有集團性、常習性及暴力、脅迫性等特性之犯罪組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證明被告丁○○、乙○○、己○○、丙○○、甲○○、丑○○、陳明修、午○○、巳○○、戊○○等人有何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情事,此部分組織犯罪亦屬不能證明。

②關於上開②之部份:證人壬○○於偵訊中結證稱:「我們想省得麻煩,所以就讓給他們做。... 我也不知道不讓的話會造成什麼麻煩,我們是基於同業上才讓給他的,因為己○○有告訴我說這件他們有處理了,他們已經跟其他的廠商講好了。」(偵九卷195頁),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問:『省道台九號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本來是你們公司得標,後來才知道是搓圓仔湯的會議,被告己○○想辦工程,要你們把工程讓給他們,那為什麼會讓給他們?)因為做工程有區域性,因為離我們的地方稍微偏遠,當初有考慮的施工的困難度及交通,當初被告己○○提到這件事,我就跟公司報告這件事,同意讓被告己○○去做。」《原審卷(五)第101 至第102 頁、第144 至第145 頁》,且其於原審明確證稱無論被告丁○○、乙○○、己○○、甲○○均無講任何令其害怕的恐嚇言語或行為,僅有一人與其通電話中的口氣不好等語《原審卷(五)第101 至第102 頁、第144 至第145 頁》,此與證人辛○○於原審隔離所為之證詞均完全一致《原審卷(五)第99至第100頁、第143 至第144 頁》,足見當初證人壬○○、辛○○放棄招標『省道台九號線419K +027 多良橋及432K+616大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是出於避免施工的困難度及交通等「麻煩」,難以僅此認定被告丁○○、乙○○、己○○、甲○○等人有對壬○○、辛○○施以任何脅迫行為。

③關於上開③之部份:被告丙○○於偵訊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結證稱:「卯○○的弟弟寅○○答應跟廠商協調要讓給該廠商,寅○○的哥哥用另一個工程行的名稱寄進去投標,後來我哥哥丁○○、己○○有打電話給卯○○,意思是說他答應人家了還寄進去搶標,後來卯○○叫己○○去台東講,... 」(偵九卷64至第65頁),並未敘及被告丁○○、乙○○、己○○等人有對益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卯○○出言脅迫;另證人卯○○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亦僅證稱:「他們來找我的時候,已經是開標完,被告己○○說既然已經得標,就拿點錢,我們只是做生意的人,這樣子比較心安理得。」、「(問:你覺得他們是在恐嚇你?)我想我得標應該不用付那筆錢,如果我不付的話我心裡會怕,我感覺有被恐嚇。」等語(偵九卷366 頁、原審卷(五)28至29頁》,此與證人寅○○於偵訊及原審證稱:「己○○、丁○○都有打電話給我,說我不夠意思答應他不投標卻讓我哥哥投標又得標。說要跟我拿事先他們預定搓圓仔湯的錢,我跟他說去找我哥哥。」、「有打電話給我,我說我都不知道,我也忘了他們電話中的語氣。」等語《偵九卷537 頁、原審卷(五)26至第27頁》等語相符,足見被告丁○○、乙○○與己○○3 人係於益昇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卯○○已經「得標後」,對其要求拿出一些費用,而非有使廠商於事前放棄得標之意圖;且證人卯○○亦僅出於自身想像中之恐懼而拿出金額,其與證人寅○○均未證述被告丁○○、乙○○、己○○等人實際上有何具體脅迫之情事。

④關於上開④之部分: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第878號分別著有判決可供參照)。且本罪所稱「詐術」乃例示之規定,而其他非法方法必須與「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一切非法方法(例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塗改他廠商標單造成無效標),足以使人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經查,本件證人王文雄雖於偵訊中結證稱:「93年5 月12日的台23線25K 至30K 間的拓寬改善工程,己○○說劉清郎要標這件工程但不夠廠商投標,叫我陪標,本來我沒有要投標的意思,是己○○跟我講我才去投標的。」(偵九卷435 頁),然己○○卻於偵訊中陳稱:「丁○○打電話給我說沒有人要標,如果劉清郎要做的叫我找王文雄陪標,因為工程沒有三家廠商不能開標,我去台東王文雄家的茶行,我問他要不要做,不然劉清郎要做,他說他要算看看,他就去打押標金,之後我就不知道了。」(偵八卷第258 頁),則既然證人王文雄需要「算算看」本件工程有無利益,則其是否全無投標之意願而僅受被告丁○○等人之命令而假裝陪標?以非無疑。且證人楊宏志於偵訊中亦僅證稱有配合被告巳○○他們寫標價,然均未證及其對本件工程全無投標之意願(偵八卷288 至290 頁),是依據本件起訴書所明確記載之證據難認被告等人施以何種詐術或以何種非法方法使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⑤關於上開⑤之部份:證人壬○○於偵訊及原審均證稱: 本件工程協商過程無論被告乙○○、丁○○、己○○、甲○○均無人對其恐嚇等語(偵九卷194 頁、第196 頁、原審卷( 五) 101 至105 頁、144 至145 頁),此與證人辛○○於偵訊及原審證稱:被告乙○○與己○○跟我拿搓圓仔湯費用時均無強暴脅迫、被告丁○○亦無恐嚇脅迫我、被告甲○○沒有在場等語《偵九卷302 頁、原審卷( 五) 第101 至第102 頁、第144 至第145 頁》等語均相符,足見被告丁○○、己○○、乙○○、甲○○等人並無對證人壬○○、辛○○有何恐嚇行為。又有卷附之證人壬○○與被告丁○○之通聯譯文,上載「不要傻傻的,出事情的話,屏東這邊是很野蠻的」(偵九卷188 頁),且壬○○亦於原審證稱: 此乃其與被告丁○○之通聯等語。然查關於本次電話通聯之由來,證人壬○○於偵訊中結證稱:「該件工程我們公司得標後在討論搓圓仔湯的過程,丙○○不在場,是丙○○打電話給我,他講說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說要來拿一筆錢,在通話的過程,丙○○把電話交給另一個人,... 在電話中敲定搓圓仔湯的錢。」(偵九卷第196 頁),此與被告丙○○轉換為證人身分於偵訊中結證稱:「第三工程處本來都是嘎累仔他們在圍的,因為壬○○那件是『嘎累仔』他們在主導的,本來壬○○說要拿二百多萬元的搓圓仔的錢出來,結果壬○○說利潤不好,叫我哥哥丁○○少拿一點搓圓仔湯的錢,『嘎累仔』他們聽到就不高興,他就打電話給壬○○,壬○○叫我跟嘎累仔講說利潤不好少拿些」(偵八卷65頁)等語相互比較,該通聯譯文之由來應係證人壬○○欲反悔原本答應支付給『嘎累仔』集團搓圓仔湯之費用,被告丙○○請被告丁○○於電話中與證人壬○○討價還價;且再細繹上開卷附之通聯譯文全文內容,亦係證人壬○○主動撥打電話予被告丁○○,請其幫忙協調其與『嘎累仔』集團關於本件工程搓圓仔湯之費用等細節,被告丁○○一再告知證人壬○○伊會想辦法,但是如果價錢太低,證人壬○○出事情的話,「屏東這邊是很野蠻的」,足見被告丁○○並非自身恐嚇證人壬○○,毋寧應係警告證人壬○○,如果反悔原本答應『嘎累仔』集團之費用,『嘎累仔』集團有可能採取之手段,尚難僅此認定被告丁○○有恐嚇取財之犯行。

⑥關於上開⑥之部份:證人辰○○雖於警詢於偵訊中證稱: 「武陵橋這件工程係綽號「柱仔」( 身分不詳) 之圍標分子帶兩名手下到我住處威脅我,叫我配合他們圍標,如果我不同意,日後就要以暴力對付我,由於「柱仔」具有黑道背景,我不敢得罪他,只好被迫依「柱仔」指示的標價1,668 萬元參與該工程投標。」云云(偵一卷120 至121 頁、128 頁),然均未敘及被告丁○○有參與本件脅迫犯行或在場以及「柱仔」之身分為何,是殊難僅以此認定被告丁○○有指示被告巳○○,偕同2 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前往脅迫證人辰○○。

⑦關於上開⑦之部份:證人邱命益於偵訊中僅結證稱:「是我不認識的人有打電話到我公司,因為我不在,要我出面趕快跟他們解決,後來我跟丁○○聯絡說你們圍標並沒有叫我參加,後來他追查的結果確定他們沒有聯絡上我」(偵九卷15頁),其餘並未敘及任何因「玉長公路10K+ 480~12K+420 新闢道路工程含代辦電力及電信管路等工程」案,而遭被告丁○○恐嚇等情。且被告丙○○亦轉換為證人身分於偵訊中結證稱:「本來預計給松竹公司得標的,然後澄輝公司出來,『嘎累仔』他們不滿,說要找人去報復澄輝公司,『嘎累仔』叫我哥哥丁○○從壬○○那件拿30萬元搓圓仔湯的錢出來給嘎累仔,讓他們去報復,後來我哥哥丁○○沒有答應就沒有了。」(偵八卷65頁),更顯見被告丁○○並無參與恐嚇證人邱命益之行為,是尚難僅以上開證據認定被告丁○○有恐嚇犯行。

⑧關於上開⑧之部份:證人柳永安於偵訊中雖結證稱:有領標單(本件工程)會寄,但是會寄比較高的標價(偵九卷266 頁),然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施以何種詐術或以何種非法方法使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且被告己○○於偵訊中亦僅陳稱(本件工程)有圍標(偵八卷258 頁),除此並無任何被告己○○自承有何本無意願投標,卻假裝填寫較高價格參與本件投標一事。

⑨關於上開⑨之部份:證人子○○僅於偵訊中結證稱:「當天投標時有不明人士跟我說阿宏已經跟他們說好了,我不相信,因為怕麻煩我就沒有投了。..旁邊有人拿電話要我跟他們講,我告訴他們說阿宏不能答應他們,他們回我說要投就要出來說」(偵九卷113 頁),其餘均未敘及現場之被告丙○○、午○○、乙○○、陳明修等人或電話中之人士有何其他恐嚇或脅迫言行;另本件雖有證人子○○與被告丁○○之通聯對話譯文附卷(偵八卷111 頁),然細繹上開譯文內容,亦僅兩人討論阿宏有無跟證人子○○談及不要投標一事,毫無任何脅迫或令證人子○○畏懼之語;再查,證人子○○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印象中投標當天有不詳人士在問其投什麼標,... 不是在場之被告任一個... 因為不想麻煩,金額也不是很大,感覺怪怪的,就不想投標等語《原審卷(五)103 至104 頁、179 至180 頁》,亦未明投標當天有何遭人脅迫而恐懼之情形。

⑩關於上開⑩之部份:證人辰○○雖於警偵訊中證稱:「開標當天下午約4 、5 點,丙○○就帶一批兄弟到我住家要找麻煩,但因我事先有聽到風聲先向警方口頭備案,才未出事,數月後我到該197 線工地巡視時,發現工地現場停放的兩部怪手都遭破壞(其中一部引擎機油蓋被撬開,被放入鹽巴及不明物體,另一部怪手的柴油也被抽光,事後共修理一兩萬塊)」等語(偵一卷113 至114 頁、128 頁),然證人辰○○亦坦承無法證明是被告丁○○派人跟蹤他並破壞他的怪手機具,係其自行推估應是被告丁○○等人所為者(偵一卷114 頁),故尚難遽以證人辰○○之「推估」證詞而認定其工地怪手被破壞者係被告丁○○等人所為。復查,本件雖有上載討論把怪手弄壞計畫之被告丁○○與丙○○通聯內容之譯文附卷可證(偵一卷第26頁、第27頁)。然查被告丙○○於警詢中陳稱:「我大哥為了給陳志政交代,就叫我和丑○○帶人去台東找小邱報復,但是那一次我並沒有前往台東,相關的電話內容雖然是我向我大哥回報經過情形,但實際上只是我轉述丑○○他們在台東現場的狀況,就我瞭解,丑○○帶人跟縱小邱途中被他發覺後就沒有後續動作,電話中我之所以會向我大哥回報有破壞小邱的工地機具及設施,純粹是怕被我大哥罵。」等語(偵八卷26至第27頁),此與被告乙○○於警詢中所稱:「陳某叫我們去破壞他工地做為報復,我就將陳某的意思向丁○○反應,就我所知丁○○口頭上雖然也有說要去破壞小邱的工地做為報復,以便向配合圍標的廠商交待,但那只是氣話,實際上我們沒有那樣做。」等語(偵八卷154 頁),以及被告丑○○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轉換為證人身分所言:「後來我跟丙○○雖經乙○○告知小邱工地的地點,但是我們到台東池上小邱工地的現場後,因不會操作現場的快怪手機具破壞工地,而為了怕被丁○○罵,我們才向丁○○謊稱我們有破壞小邱的怪手機具」、並沒有破壞機具,係編謊言騙被告丁○○等語《偵八卷436 頁、原審卷(四) 第294 至第296頁》等語相符,足見被告丙○○與丑○○前往台東後,實際上並未前往破壞證人辰○○工地之怪手機具,上開電話內容僅係被告丙○○為應付被告丁○○所為者甚明。

⑪關於上開⑪之部份:被告戊○○之身分,於刑法第10條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已非符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公務員」之定義,是被告丁○○、丙○○、乙○○等人自無本條例之適用可能,業如前述。另按學理上所謂之「對向犯」,係指2 個或2 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而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刑法第318 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罪,所處罰之犯罪主體為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之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若無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身份之人與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共犯該罪時,依同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雖應論以共犯;但以該無身份關係者與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共同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始克相當。倘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洩密之對象即為該無身份關係之人時,該無身份關係者乃洩密之相對人,尚不能依上開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88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分別著有判決可供參照)。而起訴書既敘明被告戊○○所洩密之對象為被告丁○○、乙○○、丙○○等人,則該等人自無構成刑法第318 條罪之可能。

⑫關於上開⑫之部份:按倘公務員洩密或交付之對象即為該無身份關係之人時,該無身份關係者乃洩密或交付之相對人,尚不能依上開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論處,已如前述,則起訴書既敘明證人王汶杰所洩密之對象為被告丁○○、乙○○等,則該等人自無構成刑法第132條罪之可能。

5、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據,尚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即使人產生確信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例說明,本應諭知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卷(五)258 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尚涉有刑法第318 條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惟查該罪依刑法第319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然遍查全卷,此部份未經合法告訴,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惟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卷(五)258 頁),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乙、上訴駁回部分:

一、被告丁○○就上開犯罪事實三借牌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有罪之部分:

(一)被告丁○○與乙○○、己○○為參與附表二所示各項工程,然因皆無合法之營建執照,竟另行與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11月間,3 人共同前往台東縣新港鎮,找癸○○協議,商討出借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予其3 人圍標之用,癸○○應允後,遂交付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公司大、小章及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與丁○○等人。嗣後,即由丁○○或不知情之甲○○(無罪判決,後述)借用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證件,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前往第三養工處,投標附表二所示工程之事實,業經被告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原審卷(五)208 頁、244 頁、原審卷(四)第164 頁、第245 頁、原審卷(五)第263 頁背面、本院卷304 頁反面》,核與證人甲○○、丙○○、鍾惠珍、癸○○於警偵訊以及證人癸○○於原審證詞相符《偵八卷第423 頁、第63頁、第102 至第103 頁、第370 頁、第374 頁、第375 頁、原審卷(五)第116 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工程開標紀錄及順聯公司之投標文件影本共14份(偵二卷92至102 頁),以及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順聯營造有限公司橡皮章、公司章、收入傳票等可稽,故被告丁○○、乙○○犯罪事實三述之借牌投標之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丁○○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此部分均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之妨害投標罪(犯罪事實三),公訴人於原審補充理由認被告丁○○另被訴上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有罪部分(犯罪事實一),有屬牽連犯關係《原審卷(五) 第258 頁》,則有誤會。被告丁○○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犯行(犯罪事實三),均屬連續犯,均應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丁○○曾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於91年5 月8 日以90年度易字第3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91年6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5 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應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又被告丁○○與乙○○、己○○、癸○○就犯罪事實三借牌投標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原審關於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132 條第3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丁○○此部分涉案情節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丁○○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被告丁○○此部分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規定各減其刑期為二分之一,被告丁○○減為有期徒刑7 月。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甲○○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1)緣被告丁○○於93年間,夥同被告乙○○、己○○、丙○○、甲○○、丑○○、陳明修、午○○、戊○○、巳○○(巳○○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部分,另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併辦)等人共組違反政府採購法為目的之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之內部組織及分工,係以被告丁○○為首,召集被告乙○○、己○○、甲○○、丙○○、巳○○為中級幹部,由經營過營造業之被告己○○或甲○○計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所公告、招標之工程是否有利潤可圖,再經被告丁○○擇定欲圍標之工程為何,渠等選定欲圍標之工程後,即會通知服務於潮州郵局之業務士即被告戊○○,要求被告戊○○注意有無廠商以郵寄之方式投標該工程,若有廠商以郵寄方式投標,則通知被告丁○○等人有關投標之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另被告乙○○、丙○○、己○○再承丁○○之命令,率同被告丑○○、陳明修、午○○等人至第三養工處外,攔截欲前往領取標單或投標之廠商,渠等即驅身向前表示:『該工程已安排特定廠商得標,不要再來投標』或『該工程我們有在圍事處理,至第三養工處附近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私壇(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要求廠商參加圍標會議;或由被告丁○○指示巳○○召集花蓮、台東地區之廠商配合圍標。嗣欲圍標之工程開標當日,渠等即會同有意投標之廠商,於第三養工處附近之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大廟(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由被告丁○○夥同被告乙○○、己○○、甲○○主持圍標會議,通常被告丁○○會先詢問廠商有無意願承包該工程,若僅一家廠商出面表示欲承包該工程時,即內定由該廠商得標,並當場決定搓圓子湯費用;若有二家以上之廠商表示欲承包該工程時,即由搓圓子湯費用出價最高者內定得標,被告丁○○、乙○○、己○○則要求其他廠商配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方式配合投標,以便完成法定開標程序;而內定取得承包權利之廠商若順利得標,即須繳納事前約定之搓圓仔湯錢,供被告丁○○為首之圍標集團作業之用,因認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云云。(2)被告甲○○、丁○○、乙○○、己○○基於意圖使廠商得標後轉包之犯意聯絡,於93年3 月30日,被告己○○在第三養工處前,得知『省道台九號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係由崧源公司得標後,即脅迫代表崧源公司前往投標之工地主任壬○○稱:應該都知道規矩,這樣搶去沒意思,把該工程讓出來等語。嗣後,被告丁○○另以電話聯絡崧源公司之負責人辛○○及工地主任壬○○脅迫將該工程轉包予被告己○○承作或支付85萬元為搓圓子湯費用;然因被告己○○堅持承作該工程,經被告丁○○同意後,遂與被告乙○○、甲○○於93年4 月1 日前往台東縣台東市○○路374 號東之鄉大飯店內,脅迫有意承作該工程之崧源公司之負責人辛○○;工地主任壬○○轉包該工程,辛○○、壬○○二人迫於無奈、為減少麻煩,乃將前揭工程轉包予被告己○○承作,因認被告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得標後轉包,施脅迫之罪云云。

(3) 被告甲○○、丁○○、丙○○、午○○、乙○○、陳明修等人基於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指示被告甲○○,於93年5 月間,以電話聯絡德眾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子○○,要求子○○若有意承包第三養工處之工程時,就在開標當天出來講等情。嗣於93年5月24 日 ,被告丙○○與子○○之友人陳俊宏達成翌日(即93年5 月25日)第三養工處發包之三件工程,德眾營造有限公司皆不投標之合意,然不知情之德眾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子○○,於93年5 月25日,仍前往第三養工處,欲投標『省道台一線353K+737~353K+ 885 排水溝修復工程』,即遇在現場顧標之被告丙○○、午○○、乙○○、陳明修等人,渠等脅迫子○○放棄投標,子○○不順從,被告乙○○即撥打電話予被告丁○○,請被告丁○○與子○○對話,被告丁○○向子○○脅迫謂:既然阿宏答應不投標,你就不能再投,若堅持要投標,就出來說等語,致子○○心生畏懼,遂放棄投標前揭工程,因認被告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施脅迫之罪云云。

(4)被告甲○○、丁○○、乙○○、己○○現皆無合法之營建執照,與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順聯公司;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將另行簽分偵辦),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11月間,被告丁○○、乙○○、己○○共同前往台東縣新港鎮,找癸○○協議,商討出借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予被告丁○○、乙○○、己○○、甲○○等人圍標之用,癸○○應允後,遂交付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公司大、小章及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與被告丁○○等人。嗣後,即由被告丁○○或甲○○借用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前往第三養工處,投標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因認被告甲○○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云云。

(5)被告甲○○、丁○○、乙○○為避免不聽從渠等圍標命令之廠商,任意離去,竟與任職於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服務之巡佐王汶杰(另行簽分偵辦),共同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丁○○於93年6月14日命令被告乙○○轉令被告甲○○,向王汶杰查詢車牌號碼HU-5882號;JK-5379號自小客車之車籍資料;王汶杰即於同年月15日,利用鳳岡派出所電腦查得前揭車號之車主資料後,立即告知被告甲○○,被告甲○○再回報予被告乙○○,作為聯繫不順從而執意投標廠商之用,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云云。

(6)緣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20日開標之『省道台九號線348K+ 1 49武陵橋九十三年度橋基保護工程』由崧源營造有限公司決標後,崧源公司之負責人辛○○及工地主任壬○○認為該工程利潤不高,遂不願支付標價之百分之7.5 為搓圓子湯費用與被告丁○○。被告甲○○、丁○○、乙○○、己○○乃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93年5 月21日,由被告丁○○以電話向壬○○稱:本件還有屏東黑道「嘎累仔」配合圍標,不要傻傻的,出事情的話,屏東這邊是很野蠻的等語,致壬○○、辛○○心生畏懼,遂同意給付210萬元之搓圓子湯費用,而同日即93年5 月21日,被告丁○○即指示被告乙○○、己○○、甲○○3 人前往台東辛○○住處,領取200 萬元之搓圓子湯費用,剩餘10萬元之搓圓子湯費用,則事後補繳予被告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次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再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 號 、30年度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亦明揭此旨)。

(三)訊據被告甲○○固僅坦承有向案外人王汶杰查詢車牌號碼HU- 5882號;JK-5379 號自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原審卷(五) 第36至第38頁》;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擔任幹部及計算利潤,也沒有主持會議,證人辛○○、壬○○已經出庭作證,伊並無此行為,且證人子○○的證詞也說伊沒有此情形等語《原審卷(五)36至38頁、第263 頁背面》。公訴人則以證人辛○○、壬○○、子○○、王汶杰、癸○○於警偵訊中之證詞、共同被告丁○○、乙○○、己○○、丙○○、丑○○、陳明修、午○○、戊○○、巳○○等人於警偵訊中之陳述、卷附之開標紀錄、通聯譯文等為其論據。

(四)經查:

(1)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固能證明被告丁○○等人有上開有罪部分之圍標、借牌等事實,且彼此間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然其等之間並無基於組織結構之上下屬從關係,亦查無被告丁○○指揮犯罪組織之名稱為何,或有加入組織者應服從之內部規章、及有關下屬即被告乙○○、己○○、丙○○、甲○○、丑○○、陳明修、午○○、巳○○、戊○○等人如違抗命令將遭受懲除等內部管理結構存在,亦無其他證據可證其等圍標之行為具有暴力、脅迫性,依前所述,故此部分組織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2)又證人壬○○、辛○○放棄招標『省道台九號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係出於避免施工的困難度及交通等「麻煩」等情,已如前所述,是難以認定被告甲○○亦有參與對證人壬○○、辛○○脅迫之行為。

(3)另遍查全卷,均無證據證明證人子○○投標『省道台一線353K +737~353K+ 885排水溝修復工程』當天,有何遭人脅迫而恐懼之情形,已如前所述,是難以認定被告甲○○亦有參與對子○○脅迫之行為。

(4)關於被告甲○○是否與被告丁○○、乙○○、己○○等人共同參與向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借公司牌照以投標工程一情。經遍查全卷,除僅被告丙○○曾提及甲○○跟丁○○有一起用順聯的牌照去標工程(偵八卷第63頁)及被告甲○○自承:93年間偶而會代理錦茂、鴻嘉、順聯等營造商前往三工處投標相關工程等語(偵八卷第423 頁)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有隨同被告丁○○、乙○○、己○○等人於93年11月間前往台東縣新港鎮與癸○○商討如何出借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予被告丁○○、乙○○、己○○等人圍標。且證人癸○○亦於偵訊及原審均證稱:「丁○○、己○○、乙○○他們3 人都有到我家談借順聯營造公司的義投標工程的事。」、「不認識甲○○。以前無見過面,也無和他討論過借牌的事情,或是借過牌。」等語《偵九卷第374 頁、原審卷(五)第116 頁》,足證被告甲○○並無實際參與被告丁○○等人借牌之過程,故尚難對被告甲○○遽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罪責相繩。

(5)又按公務員洩密或交付之對象即為該無身份關係之人時,則該無身份關係者乃洩密或交付之相對人,尚不能依上開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論處(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例),已如前述,而本件起訴書既敘明證人王汶杰所洩密之對象為被告甲○○,則被告甲○○自無構成刑法第132 條罪之可能。

(6)並無證據足證被告丁○○於93年5 月21日以電話向壬○○恫嚇,已如前述,故尚難認被告甲○○亦有對壬○○恐嚇取財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上開所舉之證據,既均不足證明被告甲○○確實涉有上開公訴意旨(一)(1)-(6) 之犯行所指之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被訴上開公訴意旨(一)(1)-(6) 之犯行,參諸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以被告甲○○被訴公訴意旨(一)(1 )- (6 )罪嫌,均屬罪證不足,而對被告甲○○為無罪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甲○○犯公訴意旨(一)(1)- (6 )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被告丁○○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與其上訴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

丁、另共同被告己○○(原審法院通緝中)、陳明修(業於94年7 月28日死亡,由原審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丑○○、午○○、巳○○、楊尾守(上開4 人皆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147 號,其中丑○○判處有期徒刑10 月 ,減為有期徒刑5月;午○○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 萬元;巳○○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楊尾守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 萬元確定),均另經判刑確定,爰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1 項前段、第132 條第3 項、刑法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3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除被告丁○○、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不得上訴外,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參     與     工     程       │  參與被告  │       證        據        位        置       │
├──┼──────────────────┼──────┼───────────────────────┤
│ 一 │省道台九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    │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15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3月30日開標)      │乙○○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己○○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74、102頁│
│    │參與圍標會議之廠商:                │午○○      │                                              │
│    │偉峻營造(代表鄭慶堂)              │            │被告乙○○之供述                            │
│    │錦茂營造(代表陳志政、林茂雄)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0頁    │
│    │國曜營造(某年籍不詳之廖姓人士)    │            │                                              │
│    │坤群營造                            │            │四被告己○○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10~211 │
│    │                                    │            │    、219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⒊」卷宗,第30~32頁  │
│    │                                    │            │                                              │
│    │                                    │            │五被告丑○○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六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17 │
│    │                                    │            │    、391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七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八證人壬○○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     │
│    │                                    │            │    第172頁                                   │
│    │                                    │            │九證人洪鍚環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88│
│    │                                    │            │    ~289頁                                   │
│    │                                    │            │                                              │
│    │                                    │            │十證人陳志政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0│
│    │                                    │            │    ~411、415頁                              │
│    │                                    │            │                                              │
│    │                                    │            │十一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47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1頁       │
│    │                                    │            │                                              │
│    │                                    │            │十二證人鄭慶堂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54│
│    │                                    │            │    ~355頁                                   │
│    │                                    │            │                                              │
│    │                                    │            │十三證人林茂雄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96│
│    │                                    │            │    、402頁                                   │
│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5~326 │
│    │                                    │            │    頁                                        │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8│
│    │                                    │            │    、293頁                                   │
├──┼──────────────────┼──────┼───────────────────────┤
│ 二 │省道台九線330K+900~333K+950間新建箱│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涵邊溝工程                          │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4月20日開標)      │乙○○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己○○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7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被告丑○○之供述                            │
│    │崧源公司(代表壬○○)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宏和營造(代表黃教枝)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錦茂營造(代表陳志政)              │            │                                              │
│    │                                    │            │四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18 │
│    │                                    │            │    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證人壬○○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3│
│    │                                    │            │    、195頁                                   │
│    │                                    │            │                                              │
│    │                                    │            │七證人陳志政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0│
│    │                                    │            │    ~411頁                                   │
│    │                                    │            │                                              │
│    │                                    │            │八證人黃教枝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3│
│    │                                    │            │    頁                                        │
│    │                                    │            │九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7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9頁       │
│    │                                    │            │                                              │
│    │                                    │            │十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8~329 │
│    │                                    │            │    頁                                        │
├──┼──────────────────┼──────┼───────────────────────┤
│ 三 │省道台一號線橋樑翼牆整修工程        │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04日開標)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                                    │丙○○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陳明修      │                                              │
│    │                                    │丑○○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5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
│    │協龍營造(代表張龍泉)              │            │被告丑○○之供述                            │
│    │國隆營造(代表陳惠芳)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展興營造(代表蔡金友)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四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19 │
│    │                                    │            │    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 │
│    │                                    │            │    頁                                        │
│    │                                    │            │                                              │
│    │                                    │            │七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6│
│    │                                    │            │    、500頁                                   │
│    │                                    │            │                                              │
│    │                                    │            │八第三養工處之開標紀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91│
│    │                                    │            │    頁                                        │
│    │                                    │            │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17頁      │
│    │                                    │            │                                              │
│    │                                    │            │九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8 │
│    │                                    │            │    、29頁                                    │
├──┼──────────────────┼──────┼───────────────────────┤
│ 四 │省道台九線449K+980~454K+160間易坍方│丁○○      │一被告乙○○之供述                            │
│    │邊坡保護工程                        │乙○○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5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05日開標)      │己○○      │                                              │
│    │                                    │丙○○      │二被告丙○○之供述                            │
│    │                                    │陳明修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7~28頁 │
│    ├──────────────────┤丑○○      │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被告己○○之供述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22~223 │
│    │東茂土木包工業(代表吳茂雄)        │            │    頁                                        │
│    │台華營造(經理寅○○)              │            │                                              │
│    │展興營造(代表蔡金友)              │            │四被告丑○○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五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六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七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 │
│    │                                    │            │    頁                                        │
│    │                                    │            │                                              │
│    │                                    │            │八證人寅○○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519│
│    │                                    │            │    頁                                        │
│    │                                    │            │                                              │
│    │                                    │            │九證人卯○○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59│
│    │                                    │            │    頁                                        │
│    │                                    │            │                                              │
│    │                                    │            │十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3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21頁      │
│    │                                    │            │                                              │
│    │                                    │            │十一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4~335 │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     │
│    │                                    │            │    第31~32頁                                │
│    │                                    │            │                                              │
├──┼──────────────────┼──────┼───────────────────────┤
│ 五 │省道台一線418K+437~418K+580左側排水│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溝新建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13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5│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頁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                                              │
│    │展興營造(代表蔡金友)              │            │被告己○○之供述                            │
│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58│
│    │宏乙營造(代表鄭正義)              │            │    頁                                        │
│    │                                    │            │                                              │
│    │                                    │            │四被告丑○○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五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六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七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57│
│    │                                    │            │    頁                                        │
│    │                                    │            │八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7│
│    │                                    │            │    、501頁                                   │
│    │                                    │            │                                              │
│    │                                    │            │九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 │
│    │                                    │            │    、54頁                                    │
│    │                                    │            │                                              │
│    │                                    │            │十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6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33頁      │
│    │                                    │            │                                              │
│    │                                    │            │十一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7~338 │
│    │                                    │            │                                              │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6 │
│    │                                    │            │    頁                                        │
├──┼──────────────────┼──────┼───────────────────────┤
│ 六 │省道台九號線348K+149武陵橋九十三年度│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橋基保護工程                        │巳○○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0日開標)      │乙○○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己○○      │                                              │
│    │                                    │丙○○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陳明修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6~157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丑○○      │    、第175頁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午○○      │                                              │
│    │崧源公司(代表壬○○)              │            │被告己○○之供述                            │
│    │瑞誠營造(代表劉清三)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    │宏和公司(代表黃教枝)              │            │                                              │
│    │                                    │            │四被告丑○○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五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20 │
│    │                                    │            │    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六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七被告巳○○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62~463 │
│    │                                    │            │    、480~481頁                              │
│    │                                    │            │                                              │
│    │                                    │            │八被告乙○○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6~157 │
│    │                                    │            │    頁                                        │
│    │                                    │            │九被告丙○○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8頁     │
│    │                                    │            │                                              │
│    │                                    │            │十證人壬○○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3│
│    │                                    │            │    ~174、193頁                              │
│    │                                    │            │                                              │
│    │                                    │            │十一證人劉清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25│
│    │                                    │            │    頁                                        │
│    │                                    │            │十二證人黃教枝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4│
│    │                                    │            │    頁                                        │
│    │                                    │            │十三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8│
│    │                                    │            │    ~459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42頁      │
│    │                                    │            │                                              │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83│
│    │                                    │            │    ~184、298~299、344頁                    │
├──┼──────────────────┼──────┼───────────────────────┤
│ 七 │玉長公路10K+480~12K+420新闢道路工程│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含代辦電力及電信管路等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1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丑○○      │二被告己○○之供述                            │
│    ├──────────────────┤陳明修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巳○○      │                                              │
│    │宏隆公司(代表楊宏志)              │            │被告丙○○之供述                            │
│    │瑞誠公司(代表劉清三)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9頁     │
│    │煜峰營造(代表鄭秀美、王文雄)      │            │                                              │
│    │松竹營造(代表李松竹)              │            │四被告乙○○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3、176 │
│    │                                    │            │    頁                                        │
│    │                                    │            │                                              │
│    │                                    │            │五被告丑○○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六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七被告巳○○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64、480 │
│    │                                    │            │    頁                                        │
│    │                                    │            │                                              │
│    │                                    │            │八證人劉清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26│
│    │                                    │            │    頁                                        │
│    │                                    │            │                                              │
│    │                                    │            │九證人楊宏志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80│
│    │                                    │            │    頁                                        │
│    │                                    │            │                                              │
│    │                                    │            │十證人王文雄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24│
│    │                                    │            │    頁                                        │
│    │                                    │            │                                              │
│    │                                    │            │十一證人李松竹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74│
│    │                                    │            │                                              │
│    │                                    │            │十二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78│
│    │                                    │            │    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46頁      │
│    │                                    │            │                                              │
│    │                                    │            │十三被告午○○之警詢筆錄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92 │
│    │                                    │            │    頁                                        │
├──┼──────────────────┼──────┼───────────────────────┤
│ 八 │省道台二十六號線 1K+000~13K+000邊溝│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修復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被告丑○○之供述                            │
│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                                              │
│    │秋勝川土木包工業(代表蔡承鈞)      │            │四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五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21 │
│    │                                    │            │    頁                                        │
│    │                                    │            │                                              │
│    │                                    │            │六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 │
│    │                                    │            │    頁                                        │
│    │                                    │            │                                              │
│    │                                    │            │七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8│
│    │                                    │            │    、501頁                                   │
│    │                                    │            │                                              │
│    │                                    │            │八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93│
│    │                                    │            │    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8頁      │
│    │                                    │            │                                              │
│    │                                    │            │九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0~351 │
│    │                                    │            │    頁                                        │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8 │
│    │                                    │            │    、39頁                                    │
├──┼──────────────────┼──────┼───────────────────────┤
│ 九 │省道台九線464K+710~464K+800護坡新建│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被告己○○之供述                            │
│    │裕泰營造(代表年籍不詳綽號「小胖」)│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                                              │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四被告丑○○之供述                            │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秋勝川土木包工業(代表蔡承鈞)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21 │
│    │                                    │            │    頁                                        │
│    │                                    │            │                                              │
│    │                                    │            │七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 │
│    │                                    │            │    頁                                        │
│    │                                    │            │                                              │
│    │                                    │            │八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8│
│    │                                    │            │    、501頁                                   │
│    │                                    │            │                                              │
│    │                                    │            │九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94│
│    │                                    │            │    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4頁      │
│    │                                    │            │                                              │
│    │                                    │            │十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7~348 │
│    │                                    │            │    頁                                        │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 │
│    │                                    │            │    、42頁                                    │
├──┼──────────────────┼──────┼───────────────────────┤
│ 十 │省道台十九甲線71K+517~72K+517兩側水│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溝修復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7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3頁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午○○      │                                              │
│    │自傑公司(代表黃清誥)              │            │被告己○○之供述                            │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21頁    │
│    │                                    │            │                                              │
│    │                                    │            │四被告丑○○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五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六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七證人黃清誥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27│
│    │                                    │            │    頁                                        │
│    │                                    │            │                                              │
│    │                                    │            │八證人柳永安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56│
│    │                                    │            │   頁                                         │
│    │                                    │            │                                              │
│    │                                    │            │九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62│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62頁      │
│    │                                    │            │                                              │
│    │                                    │            │十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3~354 │
│    │                                    │            │    頁                                        │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39│
│    │                                    │            │    、240頁                                   │
├──┼──────────────────┼──────┼───────────────────────┤
│十一│省道台二十一線273K+850~274K+702兩側│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排水溝改善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46、176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頁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                                              │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被告丑○○之供述                            │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升易營造(代表張簡士農)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四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66│
│    │                                    │            │    、282頁                                   │
│    │                                    │            │                                              │
│    │                                    │            │七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19│
│    │                                    │            │    頁                                        │
├──┼──────────────────┼──────┼───────────────────────┤
│十二│省道台二十四線 28K+500~+530路基路面│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及32K+000~41K+500右側水溝新建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177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頁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                                              │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被告丑○○之供述                            │
│    │旗美營造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四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 │
│    │                                    │            │    頁                                        │
│    │                                    │            │                                              │
│    │                                    │            │七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3 │
│    │                                    │            │    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5頁      │
│    │                                    │            │                                              │
│    │                                    │            │八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4 │
│    │                                    │            │    、45頁                                    │
├──┼──────────────────┼──────┼───────────────────────┤
│十三│省道二十六線 25K+080~5K+281兩側水溝│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清除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45~146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頁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                                              │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被告丑○○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四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 │
│    │                                    │            │    頁                                        │
│    │                                    │            │                                              │
│    │                                    │            │七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1頁    │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9頁      │
│    │                                    │            │    (省道26號線26K+080~35K+150間邊溝新建工程) │
│    │                                    │            │                                              │
│    │                                    │            │八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1~362 │
│    │                                    │            │   頁( 省道26號線26K+080~35K+150 間邊溝新建工 │
│    │                                    │            │   程)                                        │
├──┼──────────────────┼──────┼───────────────────────┤
│十四│省道二十一線285K+318過路箱涵及285K+ │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700右側邊溝改建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24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被告丑○○之供述                            │
│    │泰銘營造(代表黃張純美)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                                              │
│    │                                    │            │四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57│
│    │                                    │            │    頁                                        │
│    │                                    │            │                                              │
│    │                                    │            │七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
│    │                                    │            │    、141頁                                   │
├──┼──────────────────┼──────┼───────────────────────┤
│十五│省道二十三線 34K+864.67~38K+620間拓│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寬改善工程                          │巳○○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25日開標)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            │                                              │
│    │                                    │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
│    │瑞誠公司(代表劉清郎)              │            │被告巳○○之供述                            │
│    │宏隆公司(代表楊宏志)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64~465 │
│    │松竹公司(代表李松竹)              │            │    、479頁                                   │
│    │進昱營造(年籍不詳綽號「勇仔」)    │            │                                              │
│    │東新營造(年籍不詳綽號「阿郎」)    │            │四證人楊宏志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80│
│    │                                    │            │    頁                                        │
│    │                                    │            │                                              │
│    │                                    │            │五證人李松竹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74│
│    │                                    │            │    、480~481頁                              │
│    │                                    │            │                                              │
│    │                                    │            │六證人劉清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26│
│    │                                    │            │    ~327頁                                   │
│    │                                    │            │                                              │
│    │                                    │            │七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32│
│    │                                    │            │    頁                                        │
│    │                                    │            │  (二)93年警聲搜字第1251號,第28~30頁        │
│    │                                    │            │  (三)屏警刑電字第0930029982號,第28~30頁    │
│    │                                    │            │  (四)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91頁      │
├──┼──────────────────┼──────┼───────────────────────┤
│十六│省道二十七線2K+300,93年6月30日~7月│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9月30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被告丑○○之供述                            │
│    │芳裕營造(代表許秀貞)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萬勤營造(代表鍾亨建)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高國營造(代表吳登振)              │            │                                              │
│    │川豐營造(代表許邱玉美)            │            │四被告午○○之供述                            │
│    │岡德營造(代表廖武雄)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被告丙○○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08頁    │
│    │                                    │            │                                              │
│    │                                    │            │七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69 │
│    │                                    │            │    ~70頁                                    │
│    │                                    │            │                                              │
│    │                                    │            │八證人許秀貞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5│
│    │                                    │            │    、221頁                                   │
│    │                                    │            │                                              │
│    │                                    │            │九證人廖武雄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81 │
│    │                                    │            │    、85~86頁                                │
│    │                                    │            │                                              │
│    │                                    │            │十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9│
│    │                                    │            │    頁                                        │
│    │                                    │            │                                              │
│    │                                    │            │十一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
│    │                                    │            │    、140頁                                   │
│    │                                    │            │                                              │
│    │                                    │            │十二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71~72頁             │
├──┼──────────────────┼──────┼───────────────────────┤
│十七│省道二十線(桃源鄉)87K+478 翠谷橋改│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建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9月30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被告丙○○之供述                            │
│    │順得營造(代表鄭佳順)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08頁    │
│    │自傑公司(代表黃清誥)              │            │                                              │
│    │高國公司(代表吳登振)              │            │四被告丑○○之供述                            │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                                              │
│    │岡德公司(代表廖武雄)              │            │五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六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七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69 │
│    │                                    │            │    、70頁                                    │
│    │                                    │            │                                              │
│    │                                    │            │八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89 │
│    │                                    │            │    ~91、94頁                                │
│    │                                    │            │                                              │
│    │                                    │            │九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9│
│    │                                    │            │    頁                                        │
│    │                                    │            │                                              │
│    │                                    │            │十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
│    │                                    │            │    、140頁                                   │
│    │                                    │            │                                              │
│    │                                    │            │十一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75頁                 │
├──┼──────────────────┼──────┼───────────────────────┤
│十八│省道二十線61K+550~+605,71K+484~  │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527,93年6月30日~7月2日敏督利颱風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災害修復工程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0月15日開標)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            │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被告丑○○之供述                            │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                                              │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四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六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
│    │                                    │            │    ~201頁                                   │
│    │                                    │            │                                              │
│    │                                    │            │七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8│
│    │                                    │            │    、131頁                                   │
│    │                                    │            │                                              │
│    │                                    │            │八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7│
│    │                                    │            │    、139頁                                   │
│    │                                    │            │                                              │
│    │                                    │            │九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79頁                 │
│    │                                    │            │                                              │
│    │                                    │            │十泰銘、川豐、國隆公司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80~82頁             │
├──┼──────────────────┼──────┼───────────────────────┤
│十九│省道二十七線1K+193~+219、13K+800~ │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844、17K+740~+746,93年6月30日~7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月5日敏督利颱風豪雨災害修復工程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10日開標)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丑○○之供述                            │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午○○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被告午○○之供述                            │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旗美營造(代表許邱玉美)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四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五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
│    │                                    │            │    頁                                        │
│    │                                    │            │                                              │
│    │                                    │            │六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3│
│    │                                    │            │    頁                                        │
│    │                                    │            │                                              │
│    │                                    │            │七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83頁                 │
│    │                                    │            │                                              │
│    │                                    │            │八旗美公司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85頁                 │
│    │                                    │            │                                              │
│    │                                    │            │九被告乙○○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二十│省道二十線 118K+250.128K+490.136K+│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863.141K+093. 93年8月25日~8月29日│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一般豪雨災害修復工程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23日開標)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午○○      │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被告丙○○之供述                            │
│    │偉峻營造(代表己○○)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12頁    │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
│    │順得公司(代表鄭佳順)              │            │四被告丑○○之供述                            │
│    │升易公司(代表張簡士農)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五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六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七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
│    │                                    │            │    、203頁                                   │
│    │                                    │            │                                              │
│    │                                    │            │八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90 │
│    │                                    │            │    頁                                        │
│    │                                    │            │                                              │
│    │                                    │            │九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90頁                 │
├──┼──────────────────┼──────┼───────────────────────┤
│廿一│省道二十線104K+800、112K+800,93年6 │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月30日~7月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26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丑○○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四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五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
│    │                                    │            │    、204頁                                   │
│    │                                    │            │                                              │
│    │                                    │            │六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8│
│    │                                    │            │    、131頁                                   │
│    │                                    │            │                                              │
│    │                                    │            │七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86頁                 │
├──┼──────────────────┼──────┼───────────────────────┤
│廿二│省道二十線117K+850,93年6月30日~7月│丁○○      │一被告丁○○之供述                            │
│    │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           │乙○○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2月09日開標)      │己○○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丙○○      │                                              │
│    │                                    │陳明修      │二被告乙○○之供述                            │
│    ├──────────────────┤丑○○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8頁    │
│    │參與圍標之廠商:                    │午○○      │                                              │
│    │芳裕公司(代表許秀貞)              │            │被告丙○○之供述                            │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14頁    │
│    │順得公司(代表鄭佳順)              │            │                                              │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四被告丑○○之供述                            │
│    │升易公司(代表張簡士農)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            │                                              │
│    │                                    │            │五被告午○○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            │                                              │
│    │                                    │            │六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            │                                              │
│    │                                    │            │七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5│
│    │                                    │            │    頁                                        │
│    │                                    │            │                                              │
│    │                                    │            │八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7│
│    │                                    │            │    、139頁                                   │
│    │                                    │            │                                              │
│    │                                    │            │九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90 │
│    │                                    │            │    頁                                        │
│    │                                    │            │                                              │
│    │                                    │            │十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71 │
│    │                                    │            │    頁                                        │
│    │                                    │            │                                              │
│    │                                    │            │十一證人許秀貞之證述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20│
│    │                                    │            │                                              │
│    │                                    │            │十二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91頁                 │
└──┴──────────────────┴──────┴───────────────────────┘
附表二:
      ┌──┬──────┬─────────────────────────────────────┐
    │編號│  開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
    │ 一 │年月日│年度省道甲線省道號線中央分向島人工拔草,路肩割草及綠化撫育工程。    │
    ├──┼──────┼─────────────────────────────────────┤
      │ 二 │年月日│省道一號線437K+014~461K+547間路肩行道樹,中央分向島花木綠化撫育,疏修邊溝│
      │    │            │及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
      │ 三 │年月日│省道號線 0K+000~77K+758間路肩行道樹,中央分向島花木綠化撫育,疏修邊溝及│
      │    │            │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
      │ 四 │年月日│197線 0K+000~40K+147路肩邊坡割草及疏修邊溝工程。                         │
      ├──┼──────┼─────────────────────────────────────┤
      │ 五 │年月日│高雄工務段岡山監工站轄區○○○○道號線中央分向島人工拔草、路肩割草及綠化│
      │    │            │撫育工程。                                                                │
      ├──┼──────┼─────────────────────────────────────┤
      │ 六 │年月日│高雄工務段鳳山監工站轄區省道號線7K+050~12K+755平面道路花木撫育工程。   │
      ├──┼──────┼─────────────────────────────────────┤
      │ 七 │年月日│台線(烏龍~水底寮)、台線(萬丹~烏龍)中央分向島綠化及兩側路肩邊溝疏修工│
      │    │            │程。                                                                      │
      ├──┼──────┼─────────────────────────────────────┤
      │ 八 │年月日│省道線道88K+986~91K+711間、省道9號線443K+685~475K+116間路肩行道樹綠化│
      │    │            │撫育,疏修邊溝及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
      │ 九 │年月日│高雄工務段旗山監工站轄區○道○○○路肩邊坡割草邊溝清理及行道樹撫育工程。  │
    ├──┼──────┼─────────────────────────────────────┤
      │ 十 │年月日│關山工務段『向陽監工站』轄區年度定期預約經常性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
      ├──┼──────┼─────────────────────────────────────┤
      │十一│年月日│關山工務段『霧鹿監工站』轄區年度定期預約經常性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
      ├──┼──────┼─────────────────────────────────────┤
      │十二│年月2日│寶來監工站轄內年度台線花木維護、割草及邊溝疏修養護工程。              │
      ├──┼──────┼─────────────────────────────────────┤
      │十三│年月2日│省道號線217K+550~267K+118及省道線53K+545~67K+000花木維護路肩邊坡割草│
      │    │            │邊溝疏修及路面路肩清掃維護工程。                                          │
      ├──┼──────┼─────────────────────────────────────┤
      │十四│年月日│省道號線80K+500~147K+515花木維護及邊溝疏修工程。                       │
      └──┴──────┴─────────────────────────────────────┘
附表三:
(一)、
   ╔═╤═════════╤═════════════════╤═════════════╗
    ║號│                │ 卷   面   位   置     │                      ║
    ║  │ 內     容  ├───────────┬─────┤ 卷  證  內  容    ║
    ║編│                │ 卷  宗  案  號 │ 頁  碼 │                        ║
    ╠═╪═════════╪═╤═════════╪═════╪═════════════╣
    ║一│工程名稱:「台線│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0一頁│屏東縣調查站報請偵辦函及報║
    ║  │25K+011-30K+000間│  │                  │    至    │告書           ║
    ║  │拓寬改善工程」之相│  │                  │第00二頁│                     ║
    ║  │關資料      │  │                  ├─────┼─────────────╢
    ║  │         │  │                  │第00七頁│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  │                  │  至    │                          ║
    ║  │         │  │                  │第00八頁│                          ║
    ║  │           │  │                  ├─────┼─────────────╢
    ║  │                  │  │                  │第0一七頁│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押標金連║
    ║  │                  │  │                  │  至    │帶保證書                  ║
    ║  │                  │  │                  │第0一八頁│                          ║
    ╠═╪═════════╪═╪═════════╪═════╪═════════════╣
    ║二│工程名稱:「台線│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二八頁│工程名稱:「台線34K+864.8║
    ║  │34K+864.87~38K+620│  │                  │    至    │7~38K+620間拓寬改善工程」║
    ║  │間拓寬改善工程」公│  │                  │第0三0頁│                          ║
    ║  │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二八頁│                          ║
    ║  │                  │  │                  │    至    │                          ║
    ║  │                  │  │                  │第0三0頁│                          ║
    ╠═╪═════════╪═╪═════════╪═════╪═════════════╣
    ║三│卷內第三養工處所有│偵│九四偵字第二0六號│第0四七頁│含屏東縣調查站的部份   ║
    ║  │之開標紀錄      │  │                  │    至    │                          ║
    ║  │                  │  │                  │第一0二頁│                          ║
    ╠═╪═════════╪═╪═════════╪═════╪═════════════╣
    ║四│通訊監察結果報告 │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0頁│監察號碼:0000000000,091357║
    ║  │                  │  │                  │    至    │113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第0一三頁│,0000000000,0000000000,091║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328,0000000000,0000000000 ║
    ╠═╪═════════╪═╪═════════╪═════╪═════════════╣
    ║五│屏東縣調查局偵查報│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二一頁│                          ║
    ║  │告                │  │                  │    至    │                          ║
    ║  │                  │  │                  │第0二七頁│                          ║
    ╠═╪═════════╪═╪═════════╪═════╪═════════════╣
    ║六│屏東縣警察局刑警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0一頁│日期:年月日        ║
    ║  │調查重大刑案報告、│  │                  │    至    │                          ║
    ║  │工程圍標份子名冊及│  │                  │第0一二頁│                          ║
    ║  │組織分工表        ├─┼─────────┼─────┤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0一頁│                          ║
    ║  │                  │  │                  │    至    │                          ║
    ║  │                  │  │                  │第0一二頁│                          ║
    ║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0四頁│                          ║
    ║  │                  │  │                  │    至    │                          ║
    ║  │                  │  │                  │第0一三頁│                          ║
    ╠═╪═════════╪═╪═════════╪═════╪═════════════╣
    ║七│屏東縣警察局搜索扣│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九三頁│受執行人:乙○○          ║
    ║  │押筆錄            │  │                  │    至    │                          ║
    ║  │                  │  │                  │第一九五頁│                          ║
    ║  │                  │  │                  ├─────┼─────────────╢
    ║  │                  │  │                  │第二一九頁│受執行人:丙○○          ║
    ║  │                  │  │                  │  至    │                          ║
    ║  │                  │  │                  │第二二一頁│                          ║
    ║  │                  │  │                  ├─────┤                          ║
    ║  │                  │  │                  │第二二七頁│                          ║
    ║  │                  │  │                  │  至    │                          ║
    ║  │                  │  │                  │第二二九頁│                          ║
    ║  │                  │  │                  ├─────┼─────────────╢
    ║  │                  │  │                  │第二五六頁│受執行人:丑○○          ║
    ║  │                  │  │                  │  至    │                          ║
    ║  │                  │  │                  │第二五八頁│                          ║
    ║  │                  │  │                  ├─────┼─────────────╢
    ║  │                  │  │                  │第三一五頁│受執行人:午○○          ║
    ║  │                  │  │                  │  至    │                          ║
    ║  │                  │  │                 │第三一七頁│                          ║
    ║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六七頁│                          ║
    ║  │                  │  │                  │    至    │                          ║
    ║  │                  │  │                  │第0六九頁│                          ║
    ║  │                  │  │                  ├─────┼─────────────╢
    ║  │                  │  │                  │第一二六頁│受執行人:丑○○          ║
    ║  │                  │  │                  │  至    │                          ║
    ║  │                  │  │                  │第一二八頁│                          ║
    ║  │                  │  │                  ├─────┼─────────────╢
    ║  │                  │  │                  │第一四八頁│受執行人:丙○○          ║
    ║  │                  │  │                  │  至    │                          ║
    ║  │                  │  │                  │第一五0頁│                          ║
    ║  │                  │  │                  ├─────┤                          ║
    ║  │                  │  │                  │第一五三頁│                          ║
    ║  │                  │  │                  │  至    │                          ║
    ║  │                  │  │                  │第一五五頁│                          ║
    ║  │                  │  │                  ├─────┼─────────────╢
    ║  │                  │  │                  │第一九七頁│受執行人:乙○○          ║
    ║  │                  │  │                  │  至    │                          ║
    ║  │                  │  │                  │第一九九頁│                          ║
    ╠═╪═════════╪═╪═════════╪═════╪═════════════╣
    ║八│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偵│九三聲搜字一四三號│第00四頁│受執行人:甲○○          ║
    ║  │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第00九頁│受執行人:丁○○          ║
    ║  │                  │  │                  ├─────┤                          ║
    ║  │                  │  │                  │第0一三頁│                          ║
    ║  │                  │  │                  ├─────┼─────────────╢
    ║  │                  │  │                  │第0一六頁│受執行人:戊○○          ║
    ║  │                  │  │                  ├─────┤                          ║
    ║  │                  │  │                  │第0一九頁│                          ║
    ║  │                  │  │                  ├─────┼─────────────╢
    ║  │                  │  │                  │第0二三頁│受執行人:庚○○          ║
    ║  │                  │  │                  │     │    (戊○○女友)    ║
    ║  │                  │  │                  ├─────┼─────────────╢
    ║  │                  │  │                  │第0二六頁│受執行人:己○○          ║
    ║  │                  │  │                  ├─────┤                          ║
    ║  │                  │  │                  │第0三0頁│                          ║
    ╠═╪═════════╪═╧═════════╧═════╪═════════════╣
    ║九│戊○○、丁○○、鄭│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⒊    │                          ║
    ║  │佳惠、甲○○等人縣│                                │                          ║
    ║  │調查站詢問筆錄    │                               │                          ║
    ╠═╪═════════╪═╤═════════╤═════╪═════════════╣
    ║十│扣押物品清單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二二三頁│詳『扣押物品清單』整理    ║
    ║  │                  │  │                  │    至    │                          ║
    ║  │                  │  │                  │第二二七頁│                          ║
    ╚═╧═════════╧═╧═════════╧═════╧═════════════╝
(二)、
    ╔═╤═════════╤═════════════════╤═════════════╗
    ║號│                │ 卷   面   位   置     │                      ║
    ║  │ 內     容  ├───────────┬─────┤ 卷  證  內  容    ║
    ║編│                │ 卷  宗  案  號 │ 頁  碼 │                        ║
    ╠═╪═════════╪═╤═════════╪═════╪═════════════╣
    ║一│乙○○、己○○、鄭│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0六頁│乙○○:0000000000        ║
    ║  │慶堂行動電話表    │  │                  │          │己○○: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鄭慶堂:0000000000        ║
    ╠═╪═════════╪═╪═════════╪═════╪═════════════╣
    ║二│偉峻營造公司登記基│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四頁│                          ║
    ║  │本資料            │  │                  │    至    │                          ║
    ║  │                  │  │                  │第0一六頁│                          ║
    ╠═╪═════════╪═╪═════════╪═════╪═════════════╣
    ║三│煜峰營造有限公司登│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九頁│                          ║
    ║  │記基本資料        │  │                  │    至    │                          ║
    ║  │                  │  │                  │第0二0頁│                          ║
    ╠═╪═════════╪═╪═════════╪═════╪═════════════╣
    ║四│台銀銀東字第026621│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二九頁│                          ║
    ║  │號押標金連帶保證書│  │                  │    至    │                          ║
    ║  │之申請資料及煜峰公│  │                  │第0四三頁│                          ║
    ║  │司、偉峻公司資金往│  │                  │          │                          ║
    ║  │來資料            │  │                  │          │                          ║
    ╠═╪═════════╪═╪═════════╪═════╪═════════════╣
    ║五│台銀台東分行函復煜│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五三頁│                          ║
    ║  │峰營造公司各項交易│  │                  │    至    │                          ║
    ║  │往來資料影本(93.05│  │                  │第0五八頁│                          ║
    ║  │11及93.05.13及93.0│  │                  │          │                          ║
    ║  │5.18之交易明細)  │  │                  │          │                          ║
    ╠═╪═════════╪═╪═════════╪═════╪═════════════╣
    ║六│台銀台東分行函復偉│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五九頁│                          ║
    ║  │峻營造公司(0000000│  │                  │    至    │                          ║
    ║  │95695)帳號於93.03.│  │                  │第0六0頁│                          ║
    ║  │30至93.04.01之資金│  │                  │          │                          ║
    ║  │往來明細          │  │                  │          │                          ║
    ╠═╪═════════╪═╪═════════╪═════╪═════════════╣
    ║七│台銀台東分行函復偉│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一頁│                          ║
    ║  │峻營造公司(0000000│  │                  │    至    │                          ║
    ║  │95695)號及王建惠(0│  │                  │第0六三頁│                          ║
    ║  │00000000000)帳號於│  │                  │          │                          ║
    ║  │93.03.30起至93.03.│  │                  │          │                          ║
    ║  │31之交易往來明細  │  │                  │          │                          ║
    ╠═╪═════════╪═╪═════════╪═════╪═════════════╣
    ║八│查詢00-0000000、羅│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四頁│                          ║
    ║  │仁宗、蕭五妹等人電│  │                  │    至    │                          ║
    ║  │信使用資料       │  │                  │第0六五頁│                          ║
    ╠═╪═════════╪═╪═════════╪═════╪═════════════╣
    ║九│戊○○通訊監察譯文│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六頁│                          ║
    ║  │                  ├─┼─────────┼─────┤                          ║
    ║  │                  │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五二頁│                          ║
    ╠═╪═════════╪═╪═════════╪═════╪═════════════╣
    ║十│丁○○行動電話資料│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七頁│                          ║
    ║  │                  │  │                  │          │                          ║
    ╠═╪═════════╪═╪═════════╪═════╪═════════════╣
    ║十│甲○○0000000000通│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九頁│                          ║
    ║一│聯記錄           │  │                  │    至    │                          ║
    ║  │                  │  │                  │第0七五頁│                          ║
    ║  │                  ├─┼─────────┼─────┤                          ║
    ║  │                  │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七九頁│                          ║
    ║  │                  │  │                  │    至    │                          ║
    ║  │                  │  │                  │第三八0頁│                          ║
    ║  │                  ├─┼─────────┼─────┤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四頁│                          ║
    ║  │                  │  │                  │    至    │                          ║
    ║  │                  │  │                  │第一五五頁│                          ║
    ╠═╪═════════╪═╪═════════╪═════╪═════════════╣
    ║十│合作金庫三興分行函│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七六頁│                          ║
    ║二│鎮源營造有限公司於│  │                  │    至    │                          ║
    ║  │93.05.24至93.07.15│  │                  │第0九一頁│                          ║
    ║  │之交易明細        │  │                  │          │                          ║
    ╠═╪═════════╪═╪═════════╪═════╪═════════════╣
    ║十│調查局函乙○○實施│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九二頁│                          ║
    ║三│通訊監察作業情形(│  │                  │    至    │                          ║
    ║  │含譯文)          │  │                  │第一0二頁│                          ║
    ╠═╪═════════╪═╪═════════╪═════╪═════════════╣
    ║十│行動電話0000000000│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五四頁│             ║
    ║四│,0000000000,092186│  │                  │    至    │                 ║
    ║  │1967等三人於93.07.│  │                  │第0七0頁│                          ║
    ║  │20~93.07.22之通聯├─┼─────────┼─────┤                          ║
    ║  │記錄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五五頁│                          ║
    ║  │                  │  │                  │    至    │                          ║
    ║  │                  │  │                  │第0七一頁│                          ║
    ╠═╪═════════╪═╪═════════╪═════╪═════════════╣
    ║十│乙○○、丁○○、蔡│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八二頁│                          ║
    ║五│勝太、午○○、黃俊│  │                  │    至    │                          ║
    ║  │霖、己○○、陳明修│  │                  │第一四七頁│                          ║
    ║  │等人於93.10.29~93├─┼─────────┼─────┤                          ║
    ║  │12.03之通聯記錄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八三頁│                          ║
    ║  │                  │  │                  │    至    │                          ║
    ║  │                  │  │                  │第一四八頁│                          ║
    ╠═╪═════════╪═╪═════════╪═════╪═════════════╣
    ║十│屏東縣警察局刑警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六八頁│乙○○部份         ║
    ║六│現場蒐證照片      │  │                  │    至    │                          ║
    ║  │                  │  │                  │第一七九頁│                          ║
    ║  │                  │  │                  ├─────┼─────────────╢
    ║  │                  │  │                  │第二三四頁│丙○○部份                ║
    ║  │                  │  │                  │  至    │                          ║
    ║  │                  │  │                  │第二三九頁│                          ║
    ║  │                  │  │                  ├─────┼─────────────╢
    ║  │                  │  │                  │第二九一頁│丑○○部份                ║
    ║  │                  │  │                  │    至    │                          ║
    ║  │                  │  │                  │第二九六頁│                          ║
    ║  │                  │  │                  ├─────┼─────────────╢
    ║  │                  │  │                  │第三三0頁│午○○部份                ║
    ║  │                  │  │                  │  至    │                          ║
    ║  │                  │  │                  │第三三八頁│                          ║
    ║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五0頁│                     ║
    ║  │                  │  │                  │    至    │                          ║
    ║  │                  │  │                  │第0五八頁│                          ║
    ║  │                  │  │                  ├─────┼─────────────╢
    ║  │                  │  │                  │第一一二頁│丑○○部份                ║
    ║  │                  │  │                  │  至    │                          ║
    ║  │                  │  │                  │第一一八頁│                          ║
    ║  │                  │  │                  ├─────┼─────────────╢
    ║  │                  │  │                  │第一八0頁│乙○○部份                ║
    ║  │                  │  │                  │  至    │                          ║
    ║  │                  │  │                  │第一九一頁│                          ║
    ╠═╪═════════╪═╪═════════╪═════╪═════════════╣
    ║十│乙○○住處內及機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八0頁│                          ║
    ║七│坐墊內查扣之廠商通│  │                  │    至    │                          ║
    ║  │信電話名冊、電話簿│  │                  │第一八六頁│                          ║
    ╠═╪═════════╪═╪═════════╪═════╪═════════════╣
    ║十│屏東縣警察局扣押物│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九六頁│乙○○部份,共計項,項目║
    ║八│品目錄表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第一九七頁│                          ║
    ║  │                  │  │                  ├─────┼─────────────╢
    ║  │                  │  │                  │第二二三頁│丙○○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                  │第二二六頁│丙○○部份,共計7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                  │第二五九頁│丑○○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                  │第三一八頁│午○○部份,共計項,項目║
    ║  │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第三一九頁│                          ║
    ║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七0頁│                          ║
    ║  │                  │  │                  │    至    │                          ║
    ║  │                  │  │                  │第0七一頁│                          ║
    ║  │                  │  │                  ├─────┼─────────────╢
    ║  │                  │  │                  │第一二九頁│丑○○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                  │第一四七頁│丙○○部份,共計7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                  │第一五七頁│丙○○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                  │第二00頁│乙○○部份,共計項,項目║
    ║  │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第二0一頁│                          ║
    ╠═╪═════════╪═╪═════════╪═════╪═════════════╣
    ║十│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偵│九三聲搜字一四三號│第00六頁│甲○○部份,共計7項,項目║
    ║九│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表                │  │                  ├─────┼─────────────╢
    ║  │                  │  │                  │第0一一頁│丁○○部份,共計6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                  │第0二一頁│戊○○部份,共計3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                  │第0二九頁│己○○部份,共計8項,項目║
    ║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
    ║二│搜索台南縣仁德鄉仁│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六三頁│                          ║
    ║十│和村仁和一八六號現│  │                  │    至    │                          ║
    ║  │場照片            │  │                  │第二六四頁│                          ║
    ║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八四頁│                          ║
    ║  │                  │  │                  │    至    │                          ║
    ║  │                  │  │                  │第0八五頁│                          ║
    ╠═╪═════════╪═╪═════════╪═════╪═════════════╣
    ║二│丑○○住處搜出隨身│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六五頁│                          ║
    ║一│碟內電腦存放之工程│  │                  │    至    │                          ║
    ║ │開標日期、名稱等檔│  │                  │第二七八頁│                          ║
    ║  │案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八六頁│                          ║
    ║  │                  │  │                  │    至    │                          ║
    ║  │                  │  │                  │第0九九頁│                          ║
    ╠═╪═════════╪═╪═════════╪═════╪═════════════╣
    ║二│丑○○住處搜出筆記│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七九頁│                          ║
    ║二│本內貼之工程簡報  │  │                  │    至    │                          ║
    ║ │                  │  │                  │第二九0頁│                          ║
    ║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一00頁│                          ║
    ║  │                  │  │                  │    至    │                          ║
    ║  │                  │  │                  │第一一一頁│                          ║
    ╠═╪═════════╪═╪═════════╪═════╪═════════════╣
    ║二│丁○○等工程圍綁標│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八五頁│                          ║
    ║三│集團所使用之車輛一│  │                  │    至    │                          ║
    ║ │覽表              │  │                  │第三九三頁│                          ║
    ║  │                  ├─┼─────────┼─────┤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七二頁│                          ║
    ║  │                  │  │                  │    至    │                          ║
    ║  │                  │  │                  │第一七九頁│                          ║
    ╠═╪═════════╪═╪═════════╪═════╪═════════════╣
    ║二│丙○○蒐證相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四九頁│                          ║
    ║四│用之車輛及住處狀況│  │                  │    至    │                          ║
    ║ │現場圖、相片      │  │                  │第一五三頁│                          ║
    ╠═╪═════════╪═╪═════════╪═════╪═════════════╣
    ║二│乙○○蒐證照片及其│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六頁│                          ║
    ║五│住處、位置圖      │  │                  │    至    │                          ║
    ║ │                  │  │                  │第一五八頁│                          ║
    ╠═╪═════════╪═╪═════════╪═════╪═════════════╣
    ║二│黃俊霖蒐證照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九頁│                          ║
    ║六│用車輛及住處狀況、│  │                  │    至    │                          ║
    ║ │位置圖            │  │                  │第一六二頁│                          ║
    ╠═╪═════════╪═╪═════════╪═════╪═════════════╣
    ║二│午○○蒐證照片及其│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六八頁│                          ║
    ║七│住處、使用車輛之相│  │                  │    至    │                          ║
    ║ │片、住處位置圖    │  │                  │第一七一頁│                          ║
    ╠═╪═════════╪═╪═════════╪═════╪═════════════╣
    ║二│陳明修蒐證照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九0頁│                          ║
    ║八│用機車、現場守候照│  │                  │    至    │                          ║
    ║ │片與廠商對話、等候│  │                  │第一九二頁│                          ║
    ║  │之相片            │  │                  │          │                          ║
    ╠═╪═════════╪═╧═════════╧═════╪═════════════╣
    ║二│戊○○涉嫌資料卷宗│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⒈    │                          ║
    ║九│                  │                                  │                          ║
    ╠═╪═════════╪═════════════════╪═════════════╣
    ║三│監聽譯文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⒉    │                          ║
    ║十│                  │                                  │                          ║
    ╠═╪═════════╪═════════════════╪═════════════╣
    ║三│招標公告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⒋    │                          ║
    ║一│                  │                                  │                          ║
    ╠═╪═════════╪═════════════════╪═════════════╣
    ║三│偉峻營造投標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⒌    │                          ║
    ║二│                  │                                  │                          ║
    ╠═╪═════════╪═════════════════╪═════════════╣
    ║三│高雄市政府辦理「鼎│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⒍    │                          ║
    ║三│力路污水幹管及分支│                                  │                          ║
    ║ │管線工程」涉嫌圍標│                                  │                          ║
    ║  │案                │                                  │                          ║
    ╠═╪═════════╪═════════════════╪═════════════╣
    ║三│丁○○圍標集團監聽│雜項卷宗                         │                          ║
    ║四│事記、監聽譯文、偵│                                 │                          ║
    ║ │查報告及丁○○電話│                                 │                          ║
    ║  │清單              │                                 │                          ║
    ╠═╪═════════╪═╤═════════╤═════╪═════════════╣
    ║三│「鼎力路區域內污水│偵│九四偵字二五八九號│第0四四頁│                          ║
    ║五│次幹管及分支管管線│  │                  │    至    │                          ║
    ║ │工程」之通訊監察譯│  │                  │第0四八頁│                          ║
    ║  │文               │  │                  ├─────┤                          ║
    ║  │                  │  │                  │第0六五頁│                          ║
    ║  │                  │  │                  │    至    │                          ║
    ║  │                  │  │                  │第0六八頁│                          ║
    ║  │                  │  │                  ├─────┤                          ║
    ║  │                  │  │                  │第0八三頁│                          ║
    ║  │                  │  │                  │  至    │                          ║
    ║  │                  │  │                  │第0八四頁│                          ║
    ║  │                  │  │                  ├─────┤                          ║
    ║  │                  │  │                  │第一二0頁│                          ║
    ║  │                  │  │                  │  至    │                          ║
    ║  │                  │  │                  │第一二四頁│                          ║
    ╠═╪═════════╪═╪═════════╪═════╪═════════════╣
    ║三│「鼎力路區域內污水│偵│九四偵字二五八九號│第0五一頁│                          ║
    ║六│次幹管及分支管管線│  │                  │    至    │                          ║
    ║ │工程」之開標紀錄表│  │                  │第0五二頁│                          ║
    ║  │及工程標單        │  │                  ├─────┤                          ║
    ║  │                  │  │                  │第0六九頁│                          ║
    ║  │                  │  │                  │    至    │                          ║
    ║  │                  │  │                  │第0七0頁│                          ║
    ╠═╪═════════╪═╪═════════╧═════╪═════════════╣
    ║三│員警王汶杰之相關資│偵│九四偵字第二0六號      │                         ║
    ║七│料                │  │『其他資料編』                │                          ║
    ║ │                  │  │                              │                          ║
    ╚═╧═════════╧═╧═══════════════╧═════════════╝
附表四:
  ┌────┬────────────┬─────────┬────────────────┐
 │受執行人│ 執  行  時  間  │  執 行 處 所  │   扣   押   物        │
  ├────┼────────────┼─────────┼────────────────┤
  │乙○○  │自年月日7時分起│高雄市○○區○○路│⒈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記事│
  │        │至年月日8時分止│27號2樓之2        │  本一本                        │
  │        │                        │                  │⒉通訊連絡簿一本                │
  │        │                        │                  │⒊通訊連絡簿七張                │
  │        │                        │                  │⒋薪資袋(空)四捲                │
  │        │                        │                  │⒌薪資袋(阮)三個                │
  │        │                        │                  │  (10,000元、4,000元、8,000元)  │
  │        │                        │                  │⒍薪資袋(光慶)二個              │
  │        │                        │                  │  (30,000元、10,000元)          │
  │        │                        │                  │⒎薪資袋(侯朝歆)二個            │
  │        │                        │                  │ (20,000元、15,000元)          │
  │        │                        │                  │⒏薪資袋(台華)一個(15,000元)    │
  │        │                        │                  │⒐薪資袋(十億)一個(15,000元)    │
  │        │                        │                  │⒑薪資袋(林甲)一個(20,000元)    │
  │        │                        │                  │⒒薪資袋(百隆)一個(15,000元)    │
  │        │                        │                  │⒓薪資袋(伸隆郭)一個            │
  │        │                        │                  │  (台線5,000元)               │
  │        │                        │                  │⒔薪資袋(岡德)一個(8,000元)     │
  │        │                        │                  │⒕薪資袋(永興成)一個(10,000元)  │
  │        │                        │                  │⒖薪資袋(暐聯)一個(30,000元)    │
  │        │                        │                  │⒗行動電話(含SIM卡)三支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   │
  │        │                        │                  │   0000000000)                  │
  │        │                        │                  │⒘SIM卡一個(0000000000)         │
  │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    0000000000號,p196~197】     │
  │        │                        │                  │                                │
  ├────┼────────────┼─────────┼────────────────┤
  │丙○○  │自年月日6時分起│台南市○○○路○段│⒈三星牌手機一支(0000000000)    │
  │        │至年月日7時分止│315巷5弄19號3樓   │⒉NOKIA手機一支(0000000000)     │
  │        │                        │                  │⒊OKWAP手機一支(0000000000)     │
  │        │                        │                  │⒋記事本一本                    │
  │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    0000000000號,p223】         │
  │        ├────────────┼─────────┼────────────────┤
  │        │自年月日8時分起│屏東縣潮州鎮○○路│⒈私章一枚                      │
  │        │至年月日9時分止│185號             │⒉公司章(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一枚  │
  │        │                        │                  │⒊橡皮章(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一枚  │
  │        │                        │                  │⒋收入傳票一份                  │
  │        │                        │                  │⒌磁碟片四片                    │
  │        │                        │                  │⒍交通路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                        │                  │  標單八封                      │
  │        │                        │                  │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卷宗│
  │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    0000000000號,p226】         │
  ├────┼────────────┼─────────┼────────────────┤
  │丑○○  │自年月日6時分起│台南縣仁德鄉仁和村│⒈封籤的工程標單十九件          │
  │        │至年月日7時分止│仁和路186號       │⒉手機(含門號晶片)一支          │
  │        │                        │                  │  (0000000000)                  │
  │        │                        │                  │⒊已複備於隨身碟內之電腦存放之工│
  │        │                        │                  │  程開標日期、名單等檔案十四張  │
  │        │                        │                  │  (p265~278)                    │
  │        │                        │                  │⒋貼工程簡報之記事本一本        │
  │        │                        │                  │  (p279~290)                    │
  │        │                        │                  │⒌電腦主機一台                  │
  │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    0000000000號,p259】         │
  ├────┼────────────┼─────────┼────────────────┤
  │午○○  │自年月日6時0分起│9M-1888號自小客車,│⒈順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相關資料卷│
  │        │至年月日6時分止│屏東市○○路996號6│  一袋                          │
  │        │                        │樓之2             │⒉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仕絨村屏│
  │        │                        │                  │  線改善工程資料(投標須知)一袋  │
  │        │                        │                  │⒊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五支圳改善│
  │        │                        │                  │ 工程資料一袋                  │
  │        │                        │                  │⒋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彭厝村青雲│
  │        │                        │                  │ 街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                  │⒌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振興村博愛│
  │        │                        │                  │ 街巷道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                  │⒍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新圍村德工│
  │        │                        │                  │ 街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                  │⒎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久愛村錦隆│
  │        │                        │                  │ 路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                  │⒏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仕絨村屏│
  │        │                        │                  │ 線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                  │⒐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鹽北村公設│
  │        │                        │                  │ 地道路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                  │⒑偉峻營造有限公司投標第三工程處│
  │        │                        │                  │ 工程相關資料一袋              │
  │        │                        │                  │⒒工程契約一本                  │
  │        │                        │                  │⒓行動電話二支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    0000000000號,p318~319】     │
  ├────┼────────────┼─────────┼────────────────┤
  │甲○○  │自年月日6時分起│屏東縣潮州鎮○○路│⒈手機及SIM卡(0000000000)一具   │
  │        │至年月日8時分止│155號10樓之5C棟   │⒉易付卡晶片(0000000000) 一片   │
  │        │                        │                  │⒊存摺二本                      │
  │        │                        │                  │⒋甲○○筆記本二冊              │
  │        │                        │                  │⒌甲○○電話簿三冊              │
  │        │                        │                  │⒍筆記等雜卷一冊                │
  │        │                        │                  │⒎公司大小章十三枚              │
  │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    143號,p6】                  │
  ├────┼────────────┼─────────┼────────────────┤
  │丁○○  │自年月日6時分起│高雄縣鳥松鄉○○路│⒈行動電話二具                  │
  │        │至年月日6時分止│215號9樓之12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⒉便條紙二張                    │
  │        │                        │                  │⒊開標資料三張                  │
  │        │                        │                  │⒋工程標封一件                  │
  │        │                        │                  │⒌現金二十萬元                  │
  │        │                        │                  │⒍存摺三冊                      │
  │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    143號,p11】                 │
  │        ├────────────┼─────────┼────────────────┤
  │        │自年月日7時分起│高雄縣大社鄉大社村│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
  │        │至年月日8時0分止│大社路115號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    143號,p13】         │
  ├────┼────────────┼─────────┼────────────────┤
  │戊○○  │自年月日7時分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
  │        │至年月日8時0分止│司潮州郵局戊○○個│                                │
  │        │                        │人辦公室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   143號,p16】                 │
  │        ├────────────┼─────────┼────────────────┤
  │        │自年月日6時0分起│屏東縣潮州鎮○○路│⒈手機(0000000000)一支     │
  │        │至年月日7時5分止│88號              │⒉手機(0000000000)一支          │
  │        │                        │                  │⒊手機(0000000000)一支          │
  │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    143號,p21】                 │
  ├────┼────────────┼─────────┼────────────────┤
  │庚○○ │自年月日7時分起│屏東縣潮州鎮○○路│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
  │(戊○○│至年月日7時分止│73號之6      │                                │
  │之女友)│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   143號,p23】                 │
  ├────┼────────────┼─────────┼────────────────┤
  │己○○  │自年月日6時分起│高雄縣大寮鄉○○路│⒈標單一本                 │
  │        │至年月日8時分止│2號之39,10樓      │⒉詳細價目表一本                │
  │        │                        │                  │⒊瑞成營造公司營登資料一本      │
  │        │                        │                  │⒋⒓開標工程投標資料一本    │
  │        │                        │                  │⒌⒓開標工程投標資料一本    │
  │        │                        │                  │⒍工程公告、邀標資料一本        │
  │        │                        │                  │⒎名片簿一本                    │
  │        │                        │                  │⒏行動電話二支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    143號,p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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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4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