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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周賢銳施柏宏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m○○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

訴字第1736號中華民國99年1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8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m○○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m○○原係台灣速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速駁公司)所屬高鐵左營站計程車轉乘區排班計程車駕駛員,因不滿台灣速駁公司某蔡姓站務人員對於排班之計程車於分配客人時不公,竟於民國97年7 月上旬,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假藉向台灣速駁公司投訴「應驅趕站區周圍黃牛計程車攬客,保障排班計程車權益」之事宜,鼓動台灣速駁公司左營站區計程車隊員簽下連署書,聯署要求台灣速駁公司應驅趕違規攬客之黃牛計程車,以維護隊員權益,致該站排班計程車駕駛員D○○等87人(即附表編號1 至87),均在連署書上簽名,以示向台灣速駁公司表達應設法驅趕黃牛計程車一事。然m○○於上開駕駛人連署完畢後,即在不詳地點,逾越D○○等87人簽名連署之授權範圍,另製作主旨為:「為陳訴左營站之站務兼車隊排班隊員,濫用職權、攬客自載及圖利一小部份人員,破壞管理規定,製造眾隊員不滿,破壞和諧影響士氣,懇請依法妥善處理」等語之陳訴書,並於事實證據欄內記載相關事件,用以投訴台灣速駁公司之蔡姓站務人員,要求台灣速駁公司須將蔡姓站務人員撤職查辦。並將上開陳訴書連同隊員連署名冊,於97年7 月10日,提出於台灣速駁公司之站務主任莊健清,用以向台灣速駁公司投訴對於蔡姓站務人員不滿之事。m○○此舉已足以生損害於在連署書上簽名之D○○等隊員及台灣速駁公司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嗣台灣速駁公司負責人戊○○接獲上開連署書後,即指派公司人員進行查證,發現多數隊員連署之目的非為投訴該蔡姓站務人員,該連署書係遭m○○移花接木,藉以報復該蔡姓站務人員。然m○○之上開行為被台灣速駁公司識破後,其唯恐遭台灣速駁公司退隊處分,又另行起意於97 年9月間,提出上開不實之連署書,向「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行使之,用以投訴台灣速駁公司之管理措施不當,並利用不知情之「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以其工會名義,將該連署書作為附件,於97年9 月19日以個計駕工字第097019號函向交通部、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陳情,亦足已生損害於D○○等隊員及台灣速駁公司。

二、案經台灣速駁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之陳述,業經其等具結以擔保陳述之可信性,且無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且或於審理中到庭經被告行使詰問權,或被告已捨棄詰問權,自均得證據。

二、訊據被告m○○固坦承有發起連署,並於取得如附表所示之D○○等87人之連署後,先後於97年7 月10日、97年9 月間連同陳訴書提出予台灣速駁公司、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伊是因為台灣速駁公司某蔡姓站務人員安排客人時徇私,擅將一日遊之客人安排給租賃車而不安排給排班司機,才會發起排班司機連署,伊發動連署當時有說明是為反應站務人員上開不當行為,伊並無逾越授權,又公司有對連署司機施壓等語。經查:

(一)查D○○等人係因受被告或其他人告知因有黃牛計程車在高鐵站私下攬客,欲向台灣速駁公司陳情,渠等始在十行紙上簽名,且簽名當時只有供簽名用之十行紙,並無陳述書等情,業經渠等在偵查中證述明確,且證人v○○、G○○、宇○○、宙○○、高進清、N○○、e○○、蔡家洧及u○○等人亦為相同之供述核渠等所述情節大致相符,應可採信。又被告亦承認有發動連署,及將連署書連同陳訴書分別於97年7 月10日送交台灣速駁公司及於97年9月間某日送交「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事實,並有該陳訴書(含連署名冊)1 份、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97年9 月19日個計駕工字第097019號函暨附件三「百位排班司機向台灣速駁連署陳訴書」(均影本)、及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98年10月4 日個計駕工字第098012號函各1 份在卷可證,堪認為真。

(二)被告雖為前開辯解,且證人即案發時台灣速駁公司站務主任莊健清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當初有跟前面的陳訴書一起傳閱簽名」等語(見98年3 月11日偵訊筆錄);「我有聽到反應站務不公,但是我的職權沒有辦法處理,就請他們提陳情書給公司處理。系爭陳訴書是在97年7 月10日下午交給我的,那時我要去公司開會,順便帶過去給董事長。我有看到計程車司機在簽名連署書,簽名時陳訴書、連署書有連在一起,陳訴書是簽署當天拿給我,司機在簽名當中,我有看到。」等語(見原審99年1 月6 日審理筆錄);證人即排班司機許啟昌證稱:「本件連署事情因我而起,因我抓到站務人員未將高鐵一日遊的兩組客人安排到排班計程車,反而叫租賃車來載,我去指責站務人員,反而被遭車子冷氣壞掉,退隊處罰」等語(見98年3月11日偵訊筆錄);證人即參與連署之台灣速駁公司排班司機黃榮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們連署原因是因為不滿站務人員不公平亂搞,我們要讓高層知道。當初連署時,我有看到前面的陳訴書。」等語;「被告說要舉發站務人員的行為,比較遠的都給別人載,要公司改進。其他人在簽名時,我有看到,我拿給其他司機簽的。簽名之後,我就拿給被告,…。我拿給其他人簽,是說跟公司陳情不合理的地方,請公司改善,因為站務人員的行為,公司不知道。」等語(見98年3 月11日偵訊筆錄、原審99年1 月6 日審理筆錄);證人即參與連署之台灣速駁公司排班司機D○○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有在陳訴書簽名,簽名時,陳訴書和之後的連署名冊是連在一起的,陳訴書就是要舉發站務人員是球員兼裁判,將一日遊跟長途的客人,用租賃車載走。我那天上午簽好(名),我簽連署書時,有看過陳訴書,我那天簽名連署時,是裡面的同業司機,拿給我看說要連署送公司。拿給我看的時候,是說我們那裡有人用廂型車載運長途的客人,我表示我也看過,他們說要跟公司講這件事情。拿給我的時候是好幾張十行紙,而且我有大約看一下前面的陳訴書,然後就在後面簽名。簽名時,還有空白的十行紙。」等語(見原審99年1月6 日審理筆錄);惟:

⒈證人莊健清及許啟昌均未在前開連署書上簽名,此有前開名冊可參,則渠等何以能知悉D○○等人於簽名時,該陳述書即附於簽名單上,並非無疑。且渠等於作證時均已因故遭台灣速駁公司解職或退隊,此業經渠等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22至23頁、98年度偵字第1583號第58頁),難免對台灣速駁公司有所不滿,所述能否採信,即非無疑,且渠等陳述,亦與D○○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符,自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⒉證人D○○雖於原審亦翻異前詞,而改稱於連署時有看到陳訴書等語,惟其陳述與其在偵查中之陳述明顯不符,且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以「據陳訴書上之內容是要投訴速駁公司站務人員濫用職權圖利少數人員,與你所言不同?」其仍堅稱「我印象中就是要投訴黃牛一事」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583號第57頁),且其於97年10月間,因故遭台灣速駁公司退隊,此業經其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26頁反面),難免對台灣速駁公司有所不滿,其於審理中所述能否採信,即非無疑,且其陳述,亦與附表其餘所示之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符,自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⒊證人黃榮春雖於偵審中堅稱於連署時即有陳訴書,但其所述與附表所示之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符,且證人即附表編號43至46之連署司機亥○○、寅○○、A○○、L○○於偵查中證稱:係證人黃榮春(誤載為黃榮村)交付簽名,當時沒有看到陳訴書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583號第81頁、第115 頁、第164 頁);則如果黃榮春雖於連署時即有陳訴書,何以其交給證人亥○○、寅○○、A○○、L○○等人簽名之資料,卻無陳訴書;益徵其所述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⒋證人未○○於本院審理中雖稱:被告當時除了提到驅趕計程車黃牛之事外,尚有提到排班站務人員不公等語;惟觀其陳述,先則供稱「大概好像有,忘掉了」;其後始稱「應該是有」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足見其陳述並肯定,且與其當日檢察官訊以「為何事情連署?」其答稱「驅趕黃牛」;復訊以「有無提到其他事情?」,其亦稱「沒有」之陳述有異,復參酌附表其他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均未提及於連署有提到係為表達對排班站務人員不滿等情,足見其所述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⒌又證人莊健清及黃榮春雖提及,附表所列人員可能因受台灣速駁公司之壓力,而為不實陳述,惟證人丙○○、壬○○、地○○、玄○○、U○○、X○○、p○○、z○○、寅○○、申○○、a○○、c○○、i○○、劉俊添、w○○、甲庚○、甲壬○、午○○、天○○、I○○、J○○、P○○、R○○、d○○、n○○、辛○○、黃○○、B○○、E○○、F○○、b○○、y○○、甲乙○、甲辛○、辰○○、酉○○、甲癸○、S○○、T○○、h○○、甲戊○、甲己○、甲○○、己○○、癸○○、子○○、H○○、莊裕龍、Y○○、r○○、t○○、甲丁○、V○○等人均於偵查中明白證述,台灣速駁公司沒有要求伊等如陳述等語明確;證人莊健清及黃榮春就台灣速駁公司如何對於D○○等人施予壓力亦未具體舉證,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⒍又單純為驅趕高鐵左營站內或大廳內黃牛計程車司機攬客問題,雖未涉及臺灣速駁公司租賃車管理問題,惟因該問題之存在,實際上影響臺灣速駁公司排班計程車司機之生計,則附表所列之證人為維持渠等生計,乃連署要求臺灣速駁公司出面處理,於情並無違背。

(三)又附表所列之證人原來連署之目的,在於驅趕黃牛計程車,已如前述,被告擅將用之與原來目的不符之本件陳訴書,自屬逾越授權之行為,而屬偽造。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三、核被告二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於97年7 月10日間所為之偽造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其前開二次所為,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其以一行為而觸犯87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均應從一重處斷。

四、原審未予詳察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有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係屬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其犯罪之動機係因對於蔡姓站務人員不滿所致,所生損害程度及其犯後並未承認犯罪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仁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證人即參與連署之排班司機姓名  │      證述時間                    │
├──┼───────────────┼─────────────────┤
│ 1  │D○○                        │98年3月11日訊問筆錄               │
├──┼───────────────┼─────────────────┤
│ 2  │v○○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 3  │G○○                        │98年1月21日訊問筆錄               │
├──┼───────────────┼─────────────────┤
│ 4  │宇○○                        │98年1月21日訊問筆錄               │
├──┼───────────────┼─────────────────┤
│ 5  │未○○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 6  │宙○○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 7  │C○○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 8  │N○○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 9  │e○○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0  │k○○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1  │l○○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2  │W○○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3  │乙○○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4  │庚○○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5  │丑○○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6  │卯○○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7  │K○○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8  │Q○○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19  │f○○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20  │g○○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21  │丙○○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22  │午○○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23  │I○○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24  │J○○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25  │P○○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26  │d○○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27  │n○○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28  │辛○○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29  │辰○○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0  │酉○○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1  │甲○○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2  │己○○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3  │癸○○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4  │子○○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5  │H○○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6  │M○○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7  │Y○○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8  │r○○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39  │t○○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40  │甲甲○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41  │甲丁○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42  │V○○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43  │亥○○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44  │寅○○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45  │A○○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46  │L○○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47  │o○○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48  │j○○                        │98年1月21日訊問筆錄               │
├──┼───────────────┼─────────────────┤
│49  │甲丙○                        │98年1月21日訊問筆錄               │
├──┼───────────────┼─────────────────┤
│50  │x○○                        │98年1月21日訊問筆錄               │
├──┼───────────────┼─────────────────┤
│51  │戌○○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52  │Z○○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53  │s○○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54  │丁○○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55  │壬○○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56  │地○○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57  │玄○○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58  │U○○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59  │X○○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60  │p○○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61  │z○○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62  │申○○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63  │a○○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64  │曾聰敏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65  │i○○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66  │q○○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67  │w○○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68  │羅秋豔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69  │甲壬○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0  │天○○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1  │R○○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2  │黃○○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3  │B○○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4  │E○○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5  │F○○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6  │b○○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7  │y○○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8  │甲乙○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79  │甲辛○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80  │甲癸○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                              │                                  │
├──┼───────────────┼─────────────────┤
│81  │S○○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82  │T○○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83  │h○○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84  │甲戊○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85  │甲己○                        │98年8月14日訊問筆錄               │
├──┼───────────────┼─────────────────┤
│86  │O○○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87  │巳○○                        │98年7月24日訊問筆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