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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周賢銳施柏宏洪碩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借牌投標罪共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4 號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暨因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罪,經本院98年上訴字第842 號判決處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編號2 之罪不得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99台上517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院98年上訴字第842 號判決,曾就編號2 、3 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嗣並經本院98年聲字第1390號裁定,就編號1 之罪與先確定的編號2 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裁定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爰審酌上開3 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本案歷次判決、裁定所曾採取之定執行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6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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